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恳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肝炎条款尊重医学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3 17:28     标题: 恳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肝炎条款尊重医学

恳请《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病毒性肝炎条款尊重医学和国际惯例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条款”而言,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那样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对此我们深表遗憾!我们对政府没有顺应民意诉求,没有尊重医学定论,没有遵循国际通则在《食品安全法》里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表示失望和愤慨!
    近日在网上公开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我们注意到,这些法规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细分的条款,依然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的笼统规定,这将意味着实施十四年以来的《食品卫生法》有关反科学、反国际通则的乙肝歧视条款不但没有清除,反将继续沿用!乙肝的传染途径将被肆意歪曲!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将被肆意践踏!而事实上,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只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有关香港、澳门、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都表述为“甲(A)型肝炎”的证据请见信件后附)。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成了国际通则。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但我们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疾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乙肝携带者应该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从业限制范围。同时,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从法律角度和卫生部的角度来看,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但地方的卫生监督机构大部分答复依然延续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目前乙肝携带者仍然不能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这属于有法不依,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同时,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能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行政,尽快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否则,相关《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实施后,若继续限制乙肝从事食品行业,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染的医学观点和共识将毁于一旦!任何科普,任何宣传乙肝不经饮食传播都是徒劳的!《食品安全法》将导致新一轮的乙肝科普危机!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将进一步遭受肆意践踏!
   最后,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慎重对待1.2乙肝群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从法律法规源头上清除制度性的乙肝歧视,让乙肝群体可以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
》》》》》
核心理据:
1、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
2、卫生部官员已经表态: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相关理据: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TO官方网站)
2、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相关法律不限制乙肝病人从事食品、餐饮行业,其食品安全法规从业人员相关条款中都表述为“甲型(A型)肝炎”。(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香港《食物卫生守则》、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科普资料明确指出:接吻、共餐等无传染乙肝危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报道)
5、国际食品劳联也曾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韩国会议文件)
6、卫生部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地坛医院前院长、国家卫生标准《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起草人 徐道振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科学赋予了他们做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
7、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第四条第五款指出:乙肝携带者不能献血,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作出限制,也没有将乙肝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而国家卫生标准(GB17010-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把甲型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及明确指出甲型肝炎禁止从事食品、餐饮等工作。(卫生部官方网站)



附件》》》
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b) 凡现患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物卫生疾病者,不得从事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用具或设备。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五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非阳光下生活的一群乙肝病毒携带者

                                      2009年6月12日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6-13 17:33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3 17:29

已经发往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领导的信箱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3 17:32

本来标题是“gui求”的,但不知道为什么第一个字显示不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3 18:06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部分官员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gong,[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有关食品法征求意见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医政司: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以上这些邮箱逐个收集了近2个小时,希望大家好好珍惜!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6-16 22:39 编辑 ]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6-13 18:07

感谢人权的努力,永远支持人权大哥。
作者: 跳出阴影    时间: 2009-6-13 18:12

这样的活动都不参与,喊什么维权?
马上写.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3 18:19

一口气转发了四五十封,
关键时刻,关乎今后的生存状况,拼了!
作者: sdy8282    时间: 2009-6-13 18:31

本人也用自己邮箱发转发了一遍!!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3 18:50

诉求渠道大全(国家及各部委、省市的信访渠道)
http://www.gjxfj.gov.cn/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13 19:08

食品安全法实施草案出台了吗?人权至上?
作者: chanjy    时间: 2009-6-13 19:42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是一位深圳市民。也是乙肝携带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让我感到非常高兴,食品的监管更加完善。不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条款”而言,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那样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对此我们深表遗憾!我们对政府没有顺应民意诉求,没有尊重医学定论,没有遵循国际通则下在《食品安全法》里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表示失望。
    近日在网上公开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我们注意到,这些法规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细分的条款,依然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的笼统规定,这将意味着实施十四年以来的《食品卫生法》有关反科学、反国际通则的乙肝歧视条款不但没有清除,反将继续沿用!乙肝的传染途径将被肆意歪曲!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将被肆意践踏!而事实上,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只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有关香港、澳门、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都表述为“甲(A)型肝炎”的证据请见信件后附)。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成了国际通则。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但我们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疾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乙肝携带者应该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从业限制范围。同时,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从法律角度和卫生部的角度来看,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但地方的卫生监督机构大部分答复依然延续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目前乙肝携带者仍然不能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这属于有法不依,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同时,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能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行政,尽快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在香港 澳门,台湾都没有限制乙肝从事食品直接入口行业。。希望我们的国家也能像香港澳门台湾一样。尊重科学,让乙肝不再被歧视。
                                            谢谢你们

                                         深圳市民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6-13 19:57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6-13 20:01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6-13 20:09

感谢人权的努力!
版主,除了发邮件等工作外,能否在此主题下组织一个签名?多管齐下。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6-13 20:10

能否在此主题下组织一个签名?
作者: chanjy    时间: 2009-6-13 20:42

希望7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其他配套法律都出台。包括公共场所实施条例。不要再歧视我们乙肝了。。没有工作的日子真的很难熬下去了。。唉路在那里。。。。真的我快要倒下去了。。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13 21:03

楼上的,是七月一日出台吗?
作者: zwm    时间: 2009-6-13 21:32


作者: 阿买提    时间: 2009-6-14 08:59

我也全部发送了一次,人多希望中央领导重视.
作者: herehome    时间: 2009-6-14 09:57

我也来发~~~
楼主辛苦了~~~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14 10:35

积极响应,人多力量大.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6-14 14:35

人权之上兄,你上文写的很好很好。但若你仅仅通过电子邮件来发送,我感到万分遗憾,真怕白瞎了你的一番努力和苦心!因为发电子邮件的效果太小太小!
这么好的文章,这么充实的依据,为何不以特快的形式或以挂号信的形式将相关资料寄给有关部门或领导,让他们真正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呢!

这样的成本也许会高,但完全可以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部门或领导寄出。再说了,无非就是上百元钱,但若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多少也值啊!

[ 本帖最后由 正义何在 于 2009-6-14 14:45 编辑 ]
作者: 跳出阴影    时间: 2009-6-14 16:57

支持正义行动,反对扯淡言论.来到该版首先就发现"人权至上"是人才.
作者: lookseesee    时间: 2009-6-14 18:03

发传真是不是更有效呢?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4 18:34

这种活动不参与者,谈什么维权都是空话.
苏志的发言,就是集体力量的成果.麻木的后果就是继续受着歧视,永世抬不起头.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4 19:32

同志们,做点正事吧.
别与那几个无聊的人去争论了,安下心来把文章写好,发出去!!

发牢骚的贴不顶,
骂人的贴不回,
让他们去说吧!
别误了大事!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6-14 19:38 编辑 ]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15 12:05

原帖由 614 于 2009-6-14 19:32 发表
同志们,做点正事吧.
别与那几个无聊的人去争论了,安下心来把文章写好,发出去!!
发牢骚的贴不顶,
骂人的贴不回,
让他们去说吧!
别误了大事! ...

说得对呀,别把时间浪费在口水上.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6-15 14:15     标题: 我的建议

人权兄的这封信写得好,但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那就是几乎没有!那么怎么样才能使这封信达到或者超过它的效果呢?我个人的意见是:把它打印出来,并通知比较同情我们的媒体,和媒体记者一起送到北京中央政府的主管单位,或者省市的主管单位。并让媒体刊登完整的信件内容。
个人拙见,欢迎广大战友批评!
作者: LIUZHONG    时间: 2009-6-15 15:26

人权至上的文笔精采,本人望尘莫及。感谢人权至上为维护公平就业权所作出的艰苦努力!
作者: taoyushui    时间: 2009-6-15 15:30

发给医院吧/////////////////////////////////////////////////////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15 16:15

原帖由 taoyushui 于 2009-6-15 15:30 发表
发给医院吧/////////////////////////////////////////////////////

发到哪家医院?你给链接。
作者: 19870605    时间: 2009-6-15 16:2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5 18:54

大家努力吧,消除歧视依靠每一人去争取.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5 18:57

原帖由 正义何在 于 2009-6-14 14:35 发表
人权之上兄,你上文写的很好很好。但若你仅仅通过电子邮件来发送,我感到万分遗憾,真怕白瞎了你的一番努力和苦心!因为发电子邮件的效果太小太小!
这么好的文章,这么充实的依据,为何不以特快的形式或以挂号信的形式将相关资料 ...

我撰写这些文章,也是为论坛战友们提供维权方向性的指导。
维权不是我一个人的努力就可以的,关键是要集中论坛的群体力量,维权有多个环节,大家可以分工合作。
维权、反映意见的渠道有很多种,比如发电子邮件、网上转帖、特快专递、传真、直接打电话、直接上门拜访等,
热心战友可转发我的文章。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5 19:11

卫生部的信访渠道是敞开的,
如果每位打官司的人都去卫生部信访处递交意见,我就不信卫生部不重视乙肝问题。
还有,现在国家都实行市长接待日、局长接待日等反映意见的渠道......
我有点疑问,
有勇气打官司?难道没有勇气去信访部门吗?
有勇气去街头科普?难道没有勇气去信访部门吗?
作者: navyl_2006    时间: 2009-6-15 22:08

顶, 大家都发发。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6 11:11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6-15 19:11 发表
卫生部的信访渠道是敞开的,
如果每位打官司的人都去卫生部信访处递交意见,我就不信卫生部不重视乙肝问题。
还有,现在国家都实行市长接待日、局长接待日等反映意见的渠道......
我有点疑问,
有勇气打官司?难道没有勇气去信 ...

我也怀疑,在这里与人争论,怎么就没时间写点东西反映我们的情况.争取我们的权力?
我也怀疑,有人总埋怨这里的人不能团结.但有些人连注个册\发个言也不想去做.
如果只要意识到可能受歧视或已受到过歧视的人,花再多时间也值.毕竟这是一个机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没公布之前,也许能扭转局势.
作者: sdy8282    时间: 2009-6-16 11:18

是啊,希望大家都真实的做一点努力,哪怕希望不大,不直接,但一点希望也是希望,动起手来!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6 11:53

原帖由 sdy8282 于 2009-6-16 11:18 发表
是啊,希望大家都真实的做一点努力,哪怕希望不大,不直接,但一点希望也是希望,动起手来!
原帖由 sdy8282 于 2009-6-16 11:18 发表
是啊,希望大家都真实的做一点努力,哪怕希望不大,不直接,但一点希望也是希望,动起手来!

我认为还是有用的:如苏志6月1日的发言,就与大家三次向法制办提交建议的结果.
绝不是苏志一人之言,如果继续反映,效果绝对不亚于前三次.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6 11:54     标题: 以下是卫生部的留言.必须强调修改:

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http://61.49.18.90/moh/main?fid= ... =view&nid=63330
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
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
5.美容、整容等工作;
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因此第1,2,3.4,6都不符合科学的说法.
苏志说,我们要尊重科学.消除误解.现不少用人单位把第6条当做歧视的法宝,把老师等行业都定为第6条,敬请卫生部将此内容作一修改,防止大面积的乙肝歧视.谢谢!!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6 17:48


作者: 挣扎在世间    时间: 2009-6-16 18:32

辛苦了,人权至上
还是恳求好,不用求
请大家略作改动后发送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6 19:00

我建议版主暂把此贴设为置顶,如何?
太重要了,但可能有人没看到紧迫感.
作者: 中年男孩    时间: 2009-6-16 21:15

感谢人权大哥为我们乙人维权做了这么多的努力,真诚的感谢!!!!!!!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6 21:16

期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尽快实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函  
--------------------------------------------------------------------------------
          卫办监督函〔2008〕271号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文化部、体育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8年5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吴勇卫

电话:010-68792983

传真:010-68792400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将原“病毒性肝炎”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这是我们极力维权的成果!
》》》》》》》
第十六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作者: fengzhizi    时间: 2009-6-16 21:41

顶起来!今天发了5封!
感谢楼主!
不知道司法解释什么时候能出来呢?关于携带者能否从事食品行业的有没有特别补充说明呢?
辛苦楼主! :'(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6 21:46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部分官员邮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gong,[email][email protected][/email],[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有关食品法征求意见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医政司: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热线维权的战友,可以留意下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征求意见的邮箱,发出我们的呼声,虽然一些征求意见也许不是针对肝炎条款的,但我们诉求没办法传达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这种办法。每一种有一定希望的维权渠道我们都应该去争取。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6-16 22:35 编辑 ]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09-6-16 22:31     标题: 回复 43# 的帖子

对!我也认为要强烈置顶! !!!!!!!!!!!!!!!!!!!!!!!!!!!!!!!!!!!!!!!!!!!!!
   要大家一起干!人多力量大!

[ 本帖最后由 周新韵 于 2009-6-16 22:38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6 23:03     标题: 给法制办的.

敬爱的法制办领导:您好!

当看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已将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改为了“甲型病毒性肝炎” 时,心里说不出的激动:大陆的乙肝携带者终于能像台湾、香港、澳门等地那样从事食品生产了。更可喜的是,乙肝携带者从此可以不再受人歧视,也能与大家一样公平就业了。然而,正式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却让我失望,“甲型”二字被去掉了。

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同志提到:“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河北农大人文学院讲师赵世琪女士也提到:“把乙肝携带者及乙肝患者归纳入病毒性肝炎这一类,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从而会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产生歧视,更增加他们就业难的机会,特别是在现今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而且把病毒性肝炎归入消化道传染病也是不科学的做法”。苏志的发言,再次让我燃起了对生活的信心,对未来的憧憬。

虽然《食品安全法》已无法挽回,但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严格区分四种病毒性肝炎。明确乙肝携带者为非消化道传染病。

为此,本人建议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或者将消化道传染病予以列举,防止乙肝歧视进一步扩大。本人的这一要求并非无理取闹,不论从医学的角度还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乙肝的规定都没有理由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

乙肝本是血液传染疾病,其传染方式主要有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这已得到世界公认而不是由中国个别所谓的专家能改变的真理。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有是同样的阐述。苏志6月1日也一再强调:“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

台湾、香港、澳门同是中国,但他们没有对乙肝从事食品生产作任何限制(见附录).饱受乙肝歧视的乙肝携带者大学毕业后,有的只因为乙肝在家待业;有的因为乙肝倍受歧视走向不归之路;浙大学子周一超就因为遭遇歧视连杀两人走向犯罪道路。即便已找到工作的人,大多数也只是通过体检作弊达到目的的,他们还得整日担心所谓的福利体检。请求法制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让乙肝携带者也能得到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由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影响,加之广告的夸大宣传,人们已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尽管《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传染病携带为由拒录,但今年的入职体检时却仍然以各种理由拒录携带者,其根源固然是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担心,敬请上级领导从乙肝的传染性质,也考虑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慌,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详细说明"病毒性肝炎"是指"甲型病毒性肝炎"吧.


此致!

敬礼!


一个渴望得到公平的乙肝携带者

2009年6月16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6 23:40

现在需要审核,太慢了.
对上文已作修改,如下:
我发的邮件:[attach]102034[/attach]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6-17 00:19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6 23:41

这回准备赔上老命干一场了.太不象话了.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7 00:09

发邮件时注意:
收件人 只填一个邮箱
抄送   可填多个邮箱,每一个邮箱之间用逗号隔开。
[attach]102035[/attach]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17 08:09     标题: 根据614的内容修改后发送30多份邮件

敬请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时尊重科学
敬爱的上级领导:您好!
当看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已将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改为了“甲型病毒性肝炎” 时,心里说不出的激动:大陆的乙肝携带者终于能像台湾、香港、澳门等地那样从事食品生产了。更可喜的是,乙肝携带者从此可以不再受人歧视,也能与大家一样公平就业了。然而,正式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却让我失望,“甲型”二字被去掉了。
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同志提到:“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河北农大人文学院讲师赵世琪女士也提到:“把乙肝携带者及乙肝患者归纳入病毒性肝炎这一类,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从而会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产生歧视,更增加他们就业难的机会,特别是在现今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而且把病毒性肝炎归入消化道传染病也是不科学的做法”。苏志的发言,再次让我燃起了对生活的信心,对未来的憧憬。
虽然《食品安全法》已无法挽回,但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严格区分四种病毒性肝炎。明确乙肝携带者为非消化道传染病。
为此,本人建议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或者将消化道传染病予以列举,防止乙肝歧视进一步扩大。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
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的配套法规中也必须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同时,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能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行政,尽快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令人遗憾的是,今天看到的卫生部颁布最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仍然不以科学为依据,仍然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这已充分看到《食品安全法》“把乙肝携带者及乙肝患者归纳入病毒性肝炎这一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本人的这一要求并非无理取闹,不论从医学的角度,还是从世界发达国家的法律对食品生产者的规定,都没有理由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
乙肝本是血液传染疾病,其传染方式主要有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这已得到世界公认而不是由中国个别所谓的专家能改变的真理。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有是同样的阐述。苏志6月1日也一再强调:“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
台湾、香港、澳门同是中国,但他们没有对乙肝从事食品生产作任何限制(见附件1,2).
国际食品劳联亚太区委员会订于2007年9月18至19日在南韩首尔会议中“呼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把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见附件3)。饱受乙肝歧视的乙肝携带者大学毕业后,有的只因为乙肝在家待业;有的因为乙肝倍受歧视走向不归之路;浙大学子周一超就因为遭遇歧视连杀两人走向犯罪道路。即便已找到工作的人,大多数也只是通过体检作弊达到目的的,他们还得整日担心所谓的福利体检。请求法制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让乙肝携带者也能得到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由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影响,加之广告的夸大宣传,人们已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尽管《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传染病携带为由拒录,但今年的入职体检时却仍然以各种理由拒录携带者,其根源固然是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担心,敬请上级领导从乙肝的传染性质,也考虑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慌,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中详细说明"病毒性肝炎"是指"甲型病毒性肝炎"吧!

此致!
敬礼!

一个渴望得到公平的乙肝携带者
2009年6月16日

附录1
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b) 凡现患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物卫生疾病者,不得从事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用具或设备。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五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附件2:台湾《餐飲衛生與管理》
第十章 餐飲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一、餐飲從業人員個人衛生
(一)健康檢查
凡餐飲從業人員需通過健康檢查,經檢查罹患有: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應立即停止與食品接觸有關之工作。檢查次數每年至少一次,體檢項目有:
1.手部皮膚病。2.出疹、膿瘡。3.結核病。4.性病(梅毒)。5.傷寒。6.A 型肝炎

附件3
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IUF(国际食品劳联)决议:有关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http://www.iuf.org/cgi-bin/dbman ... 1&ww=1&zh=1

Posted to the IUF website 04-Oct-2007
决议(一)
有关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国际食品劳联亚太区委员会订于2007年9月18-19日在南韩首尔会议
注意到乙型肝炎病毒 (HBV) (是世界上其中一个最普遍引致肝脏感染的原因) 的传播途径与艾滋病相似。乙型肝炎是经接触患者的血液或体液传播 (如输血、没有使用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及共享针筒注射等)。乙型肝炎并不会经食物及食水传播,亦不会在工作间的日常接触传播。
申明在工作间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恶意歧视,与歧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同样不公义。
欢迎中国卫生部及劳动部发出指引,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尤其禁止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病毒测试。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百分之十的人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注意到中国卫生部及劳动部的指引,并不适用于饮食业。因为中国的卫生法禁止乙肝带病毒携带者从事饮食业。
呼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呼吁所有在华跨国企业及当地雇主,及全球的企业,采取立场反对所有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同时亦要对抗所有对HIV携带者及艾滋病人的歧视。
呼吁所有国际食品劳联属会捍卫这些工人的权利。
2007年9月20日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17 10:30

此贴没人顶就是论坛的一大悲哀,
没人做就是等待被人歧视!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7 10:40

卫生部部长信箱也是重点为要发的对象: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files/wsb/index.htm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17 11:26

大家用这个网站发一些维权的信件吧。
http://www.myfax.com/free/因为是传真所以我相信更有效率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吴勇卫

电话:010-68792983

传真:010-68792400

E-mail:[email protected](可用这上面的卫生部办公室的传真)


具体网站使用方法请大家看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id6147647的帖子


希望大家都能尽自己的一份力。我已经发了很多封自己写的信了。如果大家懒的写或者文笔不好也希望可以转发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age=1人权战友的帖子这样发的人也多也会得到重视。

请相信您的小小的举动不仅是为了1.2亿乙肝携带者的将来同时更是为了自己的未来。请大家一定努力吧,相信未来在自己的争取中。。一定会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堂堂正正的呼吸着新鲜的空气生活在这个曾经给我们带来无穷痛苦的国家。。我们的工作学习完全可以靠自己的努力争取到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7 23:16

国家把《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两字删除,说明立法部门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是持保留态度!2009年3月份出版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案例)明确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也印证了这种立法原意是限制乙肝从业的。
    但是,自《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询意见后,2009年6月1日的访谈却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当局肯定专门就肝炎条款问题研讨过。假如没有《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的极力维权行动,当局领导应该不会轻易改变《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限制乙肝从业的态度。
    有兴趣的战友可以去图书馆查阅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主编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及《应用案例版》,第三十四条条文说明中有草案四审时研讨病毒性肝炎问题的花絮及去掉“甲型”两字的原因。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18 22:25

难道真的认为没用吗?

灌水只是无聊时做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未出之前我们不能放弃,
你还没受过歧视时,千万不要认为你一辈子不受歧视,打官司只是没办法的办法
坚持近段时期多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也许能换来一世的幸福.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18 22:39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6-17 23:16 发表
国家把《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两字删除,说明立法部门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是持保留态度!2009年3月份出版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案例)明确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也印证了这种立法原意是限制乙肝从业的。
   ...

说得好呀,大家不能不做.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6-18 23:15

已经转发到信访局,转卫生厅。
作者: sdy8282    时间: 2009-6-18 23:25

中华总工会

[email protected]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6-19 09:41

寫的太好啦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6-19 10:08

尊敬的領導: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但是,我们1.2亿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还在受着社会的歧视!
    1.2亿,中国每12个人之中就有一个!他们自己、他们的亲人、他们的家庭在煎熬着,他们尝试着、努力着,但是面对那么多歧视的目光,他们退缩了、遮掩了、挣扎了!他们的命运、他们的一生随着乙肝病毒这一个符号改变了!
    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可是面对那么多乙肝歧视事件、那么多因为乙肝发生的悲剧,群众已经觉醒、媒体已经觉醒但是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主管部门为什么还没有觉醒?
    1.2亿!
    1.2亿!!
    1.2亿!!!
    1.2亿人,和他们后面所影响的多少亲人,多少家庭,多少因为疾病而造成的开支,多少因为疾病而造成的不公正待遇!!
    我们有错吗?
    因为我们出生成长的年代,卫生条件差的原因,没有乙肝疫苗,只能共用针头、输液管,造成交叉感染;没有免疫球蛋白,只能母亲患病养育了我们之后,我们也被遗传感染!这种历史环境所造成的社会责任让我们背负一生,这公平吗?
    我们有错吗?
    因为我们是乙肝的患者或者病毒的携带者,就应该让我们入学、就业、婚恋、家庭总是比别人多受波折、多经磨难!这样的痛苦经历让我们背负一生,这公平吗?
    请看看肝胆相照的网站:http://www.hbvhbv.com/  
    请倾听一下1.2亿人的呼声和请求!!!
   
    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同时,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能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行政,尽快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请再努力些为1.2亿人做些政府部门应该做的事情:
1、加快乙肝治疗药物的研究进度,积极支持国内有关单位研究、生产乙肝治疗型疫苗苗和治疗药物!!
2、极力减少乙肝病人的治疗开支,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乙肝治疗药品统一规范,不要再让虚假医药广告蒙蔽、坑害患者了!!
3、积极推广科普知识,制定乙肝防治日,通过法规、媒体大力宣传正确的乙肝知识,维护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正当权益!!!
   从正面引导群众相信日常工作、生活接触不会传染,引导群众关心、爱护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群体!!!
    和谐的社会,需要政府部门率先作为,积极消除不和谐因素!和谐社会,需要1.2亿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参与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平等友爱、互帮互助!!
   1.2人拜托你们!!
   1.2亿人谢谢你们!!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6-19 10:09

主题: 關於乙肝之十六大問題

1.上学问题
有些学校,接受小三阳,但是不接受大三,肝功能正常的,比如中科院的一些单位。而且现在幼儿园上学体检,导致很多无辜的孩子不能上幼儿园。研究生想深造,因为这个理由,得不到深造,选择出国,导致人才流失。我们平等的受教育权被剥夺,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体检筛查制度违背了《宪法》和《劳动法》、《教育法》的平等原则。

2.就业问题

我们的战友大多都有不同的求职被拒的现象,每个人写自己的不同经历。

从周一超的杀人案子,到后面的乙肝女遭辞退绝望自杀,研究生跳楼亡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堪压力……等等一系列血的教训,换来了公务员体检标准的修改。做为政府机构,你们当时是否想过,就是因为公务员体检标准,才造成了那么多的公司体检在参照,导致我们很多人找工作屡遭拒绝!!!虽然现在你们又修改了,不歧视我们乙肝携带者,可是你们曾经的行为已经影响了那么多的企业,导致了我们找工作如此的困难。导致一直跨国公司,在国外的机构没有乙肝歧视,但是在中国的分公司却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前段时间泰金宝公司解聘22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事情。在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中规定,“不得进行可能被用于歧视的医学检查。”
   (workers or potential workers should not be subjected to medical tests that could be used in a discriminatory way.),同时,EICC还规定:EICC的不歧视条款和其他规范一样,不仅对EICC的成员公司起约束作用,而且也是对其供应商、分包商的基本要求。我们发现,EICC是由惠普发起的制定的,而泰金宝司是惠普的供应链,但是泰金宝却没有遵守EICC的规定。

以前大多是面试合格才会通知我们去体检,但是现在好多公司怕查出携带,又想拒录员工,因此,体检和复试同步进行,因此导致大家工作还没落实,血倒是被抽了N次。大大加重了在校学生的不必要负担!这样的行为,除了为医院增加收入外,我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对企业,对社会有多大的好处?乙肝病毒不会因为我们检查的多,就能从我们体内清除!!!

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是母婴传播,性传播,输血传播。正常的一般接触是不会传播的,而我们和同事谈恋爱的可能性有多大?那么其他人又多大的几率被感染呢?如果真有这样严重的话,那为什么中国的乙肝携带者调查的比例是在下降而不是上升呢?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我的平等就业权无辜受到,我只是想维护我的合法权利,希望政府能够确实落实自己政策的精神!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违反的,可参照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卫生部2006年9月2日发布文件指出:“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4.婚姻问题(医院,恋爱歧视,离婚)

论坛上有很多因为一方是携带,另一半被抛弃的事例,而且在医院检查中,有些人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结果检查出来是乙肝携带,另一方就掉头走人的现象。而且有些人极端的选择自杀,或者杀害对方的方式;

有些人怀孕期间才知道是乙肝携带,我们中间就有战友因为这个,被骗打胎,之后被告诉离婚的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5.生存问题,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

做为家里的孩子,上不但要养父母,还有爷爷奶奶,以后肯定还是要结婚生子,赡养老人,抚养后代!而且仅仅因为自己是个乙肝携带,多次找工作都被拒绝,置我们的隐私权不够,是否考虑过我们1.3亿人正常的生活都没有保障的问题?这样的体检,只能导致我们找工作更困难,将把我们这个群体推向哪里呢?如果国政府能为我们指出一条光明道路也可以。没有收入,家庭如何开支?时间长了,1.3亿的生活都没有保障。我们将如何生存?如何承担相应的社会社会责任?何谈社会贡献问题呢?

6.老人问题

由于《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的》不合理规定,导致想去养老院的携带者无法去,想住康复医院的人也无法去。我国的优良传统就是养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可是这样的规定怎么让我们实现呢?我们的和谐社会又何从谈起呢?

7.群体心理问题

分析乙肝歧视造成的原因,公务员体检标准的不合理问题,虚假广告满天飞,导致大部分国民对乙肝没有正常的认识。因此,我们经常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严重导致我们的自卑心理,影响我们顺利成长,完全学业,更有个别严重性,采取极端的报复行为,比如杀人,自杀事件的发生。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6-19 10:10

8.医疗问题

乙肝携带者没有特效药可以清除病毒,而选择抗病毒治疗的乙肝病人,药价都比较高。长效干扰素比普通干扰素的效果仅仅是提高了10%,但是价格却提高了10倍,一支长效干扰素的价格是1300——1400元/周,根本不能报销任何费用,这对于一边的老百姓,可望不可及。虽然现在有些地区把拉米夫定列为医保药,但是使用规定严格限制,即使选用拉米夫定的一些人,一个月的治疗费用最起码也得400元,还不包括任何检查费用。有些人没有医保,有些人有医保但不敢用,怕在报销时被同事知道,导致饭碗不保,歧视等一系列问题。政府是否确实关系过着1.3亿人的医疗及社会问题呢?

9.谁的错的问题

我们中间有一部分人,可能家人都是正常的,唯独自己是个携带者,纠其原因,很可能就是幼年时注射,消毒不严格,或者输血等造成的感染。这主要是和我们的医疗卫生水平等有关,不是我们自愿选择携带的。而由于这些社会历史的原因对我们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不是我们所能左右的,可为什么这些不幸的后果要由我们来承担?难道政府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出现这样的情况,不但不采取更好的措施来保证公民的利益,比如对健康人群注射疫苗等,反而是不断的对我们的检查?不知道想把我们推向何方?



10.和谐社会问题

国家最近一直在提和谐社会问题,提民生问题,可是对于我们国民的合法权益问题,政府不是采取更好的措施来保证全体公民的利益,比如对健康人群注射疫苗等,反而是不断的对我们的检查,增加无谓的成本,浪费资源,暴露我们的隐私,不知道想把我们推向何方?

11.虚假广告问题

电视台,报纸等的虚假广告屡禁不止,医生过度宣传乙肝的传染性及危害,国家法律对虚假广告惩罚力度不够,医院广告的收入远大于罚款,导致一些医院明知道自己这样做是不对,还继续这样做,卫生部对于一些所谓的专家是否有处方权的监察力度是否到位,国家政策执行不利等诸多问题,都直接导致了虚假广告的泛滥,从而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确认识问题,影响患者是否能够正确就业的问题。而这些严重存在的事实,国家是否想过加大力度来管理呢?国家不是从根本上改变这些问题,却从表面抓起,检查我们的隐私,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导致的严重后果,不知道是不是我们现在能预料到的?

12.社会问题

由于乙肝歧视,所引发的法律规范化问题,相关法律空白问题,人道主义的问题,养老问题,医疗问题,政府管理问题等一系列关系国家发展,社会稳定的问题却没有被提到相应的高度上来

1.3亿人。现在世界上人口上亿的国家有几个?我们的人口远远超过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而我们的GDP又是什么样的情况呢?我相信政府比我更清楚这些数字!在这些国家里都没有乙肝歧视,他们的就业都不检查这些,难道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吗?而且我现在仅仅是携带,我平等的就业权就要被无情的剥夺吗??血的代价已经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换来了一点点的社会关注和进步,难道我们的社会进步就必须依靠血的教训才能因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吗?

13.疫苗问题

国家是否加大力度来研制一些治疗乙肝的药物?确实为这1/10的人口做点实事呢?

是否对20岁以上的健康人群及时接种疫苗来保证他们的健康?

对于所谓的国产疫苗和进口疫苗,国家有没有加大宣传力度,导致一些医院只卖高价的疫苗,是否考虑过这个对于社会的影响

14.中国社会发展问题

世界上,人口上亿的国家有几个,而我果乙肝携带者就是1.3亿,就这个人口远远超过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人口,而我们的GDP的产值跟他们相比呢?国外的企业都没有检查乙肝的这些项目,为什么我们有呢?难道说我们的医疗水平要比发动国家要高吗?更先进吗?

为什么国外的人没有因为这些发生人命案呢?他们的医保体制,法律制度是不是更健全呢?为什么我们不批判性的接受和借鉴呢??

其次,都是中国人,为什么大家不是齐心协力搞发展,增强我国的国际地位,而是在屋里搞歧视呢???难道晚清的耻辱对于我们中华民族来说,还不够吗?

15.人才流失问题

当我们这个群体知道自己是个乙肝携带者时,也就知道了歧视的理论,于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断的在上学,就业,恋爱,婚姻的方方面面受到各种方式的打击,因此也更好的让我们明白,如果我们没有足够优秀,更容易被淘汰,我们只有付出比别人多10,20倍甚至更多更多的的努力来达到自己的理想,有时甚至更高,可是歧视依然存在。由于国外没有乙肝的这些歧视及相关问题的存在,因此,我们中的一部分选择了出国来逃避这个现实。还有一部分,留学有成就想回来报答祖国,可是就是因为歧视阻止了他们回国的步伐!我们自己的人才都留不住,怎么谈引进人才?怎么谈国家发展呢?

16.矛盾如何解决的问题

我们逃避现实或者采取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我们就是把所有的乙肝携带者都检查出来了又能怎么样?给企业提供一份证据,让企业拒绝录用我们吗?使我们失去生存的能力吗?1 .3亿啊,绝不仅仅是一个数字问题。

我觉得在以后的检查中,不应该检查表面抗原或者两对半,而是检查肝功和是否有抗体?对于肝功能不正常的人,再进行细的检查,以确定其的具体情况;对于没有抗体的人群,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为他们注射疫苗,以更好的保护他们的健康!!而不是消极的隔离我们!!制造内部矛盾!!

国家要加大力度,进行正确的科普;

对于虚假广告,要给于严厉的处罚;

完善相关立法,使社会更民主化,更和谐化,事事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9 10:10

原帖由 hao0123456789 于 2009-6-19 09:41 发表
寫的太好啦

大家都来写吧,呼声越大,作用就大.
过去我们喊:"毛主席万岁",老百姓最多不过100岁.100人才能比得上毛主席.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6-19 10:10



[ 本帖最后由 hao0123456789 于 2009-6-19 13:27 编辑 ]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6-19 10:18


作者: sdy8282    时间: 2009-6-19 11:11

本人也发了,还给工会发了
作者: wgp    时间: 2009-6-19 12:20

好贴帮顶,只有维权,才能消除歧视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9 12:26

号召者得不到任何名利,得不到任何报酬.
只是为了我们共同的权力.
政策出台前必须呼声大.
我已向卫生部发去我封邮件,暂未回复,目的只有一个,争取权力.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19 14:24


作者: cancel    时间: 2009-6-20 01:12

手机不方便发、等明天回家有电脑勒、准用多个邮箱、多发几封、来吧同志们一起行动发到网路卡勒也没事、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6-20 13:54

我也发了,感谢人权大哥!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0 15:23

三五两句也行,只要抓住一两个要点.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力量.
作者: 中年男孩    时间: 2009-6-20 22:11

人权兄的文章都是精品呀!辛苦啦!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6-21 15:35

坚决支持人权之上的努力,表示感谢,我们就一起努力把维权进行下去,在论坛上交流学习,出论坛坚决斗争。
作者: 坚强懦弱    时间: 2009-6-21 16:48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些类似的细则什么时候能出来啊?有什么动静没有啊?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6-21 18:02     标题: 请看我刚发出的信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
    近来在网上公开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使我们感到非常失望与震惊,这些法规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细分的条款,依然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的“病毒性肝炎”笼统规定,这就使得我国已经实施十四年的原《食品卫生法》有关的乙肝歧视条款的清除形同虚设,并将继续沿用,乙肝的传染途径将被肆意歪曲,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本已非常恶劣的生存环境将继续恶化。上个世纪的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使是医学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当时医学界普遍认为,乙型肝炎病毒可以通过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法律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未免过于严厉。
纪90年代以后,人们认识到乙肝、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也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明确的法规条文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整个世界都以行动做出了回答。[如今,台,港,澳,地区的食品法规已经与世界接轨,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患者做出限制]

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所有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闻名于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我国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中国之所以能产生举世震惊并成为国外媒体关注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时过境迁,大错已经铸成,我们1.2亿携带者就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求学,艰难求职,艰难度日独自承受苦果。这对于我们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过去,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误导了民众,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
今天,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我们敬爱的胡锦涛主席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的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6-21 18:06 编辑 ]
作者: 坚强懦弱    时间: 2009-6-21 18:18     标题: 回复 79# 的帖子

战友,这是什么意思?难道《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些类似的细则已经出来了?看你们一直都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些类似的细则近日在网上都公布。。。。什么什么的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6-21 19:34

乙肝歧视因政府的错误法律而起必须因政府的修改法律而终,
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明确限制,导致了乙肝歧视。
新[食品安全法]的有关配套法规就要明确对乙肝携带者的不限制,才能消灭歧视。80#战友,现在是卫生部搞的吹风活动,我们必须坚决行动,明确反对,待到木已成舟时就一切晚了,
作者: 等待出头天    时间: 2009-6-21 20:31     标题: 永远支持人权兄

永远支持人权兄!!!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1 20:52

人权至上真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如果都象弧Y这鸟鸡巴,这论坛就完蛋了.
作者: 坚强懦弱    时间: 2009-6-21 21:24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6-21 19:34 发表
乙肝歧视因政府的错误法律而起必须因政府的修改法律而终,
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明确限制,导致了乙肝歧视。
新[食品安全法]的有关配套法规就要明确对乙肝携带者的不限制,才能消灭歧视。80#战友,现在是卫 ...

是啊,该咬紧时候一定要咬紧!也只有权益版这么关心战友的休息相关的事了,你去病友交流那看看,随便问几个问题,肯定雷倒一大批科普志愿者!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2 00:20


作者: 小树林034    时间: 2009-6-22 00:50     标题: 感谢人权的努力,永远支持人权大哥。


作者: 烦烦    时间: 2009-6-22 02:19

向联合国人权机构,传媒等求助效果可能更好.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2 18:05

写吧,也许就你一封,正好是1000封的.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2 22:20

不能不写呀,作弊的日子太难受.
我们不追求个人是否歧视,只求团体不歧视就满足了.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3 11:52

真让人笑话了.这样的事情都很少有人去做,哪谈什么维权?
发邮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6月1日苏志的讲话,就与大家多次提意见密不可分,怎么这点时间也不愿花呢?难道宁愿把时间花在打官司上吗?
作者: suemay    时间: 2009-6-23 14:37

这么好的贴子我怎么才看到!一定要发、发、发!
作者: suemay    时间: 2009-6-23 14:53

刚发了14封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3 19:04

大家一定要参加这一活动,说没用就不对了,因为6月1日苏志的讲话内容就可看出有用,并且已引起了高层的高度重视.如果参与的力度更大些,苏志的讲话内容也许更肯定.
现在还不迟,因为实施条例还没出台.不能让法律限制我们.只要法律允许我们从事食品生产,歧视自然减轻,理由更充分,即使打官司也易赢.我写文章水平很差,但为了改变命运,还是参与了.至少多了一个人头数.大家说是不是?
作者: chanjy    时间: 2009-6-23 19:58

大家加油啊。。只有社会没有歧视。我们才会过得好
作者: suemay    时间: 2009-6-23 20:32

下午发的退回来2封,刚才又发14封。
作者: suemay    时间: 2009-6-23 20:33

建议版主将此贴置顶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09-6-23 21:27

卫生部  


国家信访局 ( 2005-01-13 11:04:45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稿】 【推荐    】
【关闭】



[机构名称] 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

[办公地点] 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接防地点] 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卫生部人民来访接待室

[公开电话] 010-64018651

[邮政编码] 100044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09-6-23 21:38

我们见到卫生部的电话都要打爆它,就用携带者为什么不能从事食品行业问他?如果他说:不能!就用大量科学和外国地区法律说他。
    我已准备充足电话费质询他。这时不干何时干呢?我要拼了!
    大家一起拼了了!

[ 本帖最后由 周新韵 于 2009-6-23 21:43 编辑 ]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09-6-23 21:46     标题: 回复 96# 的帖子

对  !我觉得也要强烈置顶啊!我们不置顶会后悔的!我们正是用人之际,人多力量大啊!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23 23:54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