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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德昌电机乙肝歧视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天涯独饮    时间: 2009-6-10 15:55     标题: 德昌电机乙肝歧视案

违法者以继续歧视的信心,给帮凶以欣喜,给乙肝携带者以绝望

——评深圳宝安区法院“德昌电机乙肝歧视案”判决



5月20日,陈玲(化名)诉“德昌电机乙肝歧视案”(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73号)一审判决败诉。在认定了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之后,这位名为“黄海涛”的独任审判员在判决书内赫然写到,“被告因原告患有‘乙肝大三阳’而解除了双方的就业协议,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该论断令人震惊!我们已无法用法律专业人士的标准来评判这位法官,因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在承认“乙肝病原携带者”包括“乙肝大三阳”时,该法官依然坚持“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对其患者拒绝录用的权利”。这种“白马非马”的逻辑,让我们有理由怀疑该法官不具备理性思维的能力。并且这种怀疑可信度不低,因为在同一段判决中,该法官又改称“乙肝小三阳即是乙肝病原携带者”。



此外,判决中还出现如“‘乙肝大三阳’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医学上并非同等概念”、“病情发展到一定阶段,乙肝抗原检测呈阳性时,才称之为‘大三阳’”、“‘乙肝大三阳’患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乙肝小三阳’即是乙肝病原携带者”等诸多基本医学常识错误。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根本不明白什么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什么是乙型肝炎患者,乙肝的传播途径是什么。在错误的认识上做出错误判决,也是理所当然!



2007年2月,卫生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指出:“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是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持续阳性6个月以上,无肝病相关症状与体征,血清ALT、AST水平基本正常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依据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有关规定,这类携带者不属于乙型肝炎患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处理,对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



《手册》还近一步解释了“乙肝大三阳”和“乙肝小三阳”。HBsAg(表面抗原)、HBeAg(E抗原)及抗-HBc(核心抗体)阳性,俗称大三阳;HBsAg、抗HBe(E抗体)及抗-HBc阳性,俗称小三阳。大、小三阳只是提示体内HBV复制活跃与否以及HBV的变异情况,并不代表肝脏的炎症和损害,判断肝脏是否损害及其程度主要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单纯大、小三阳而无肝脏生化异常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对待,而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结论。



也就是说,“大三阳”和“小三阳”都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乙肝血清检测中均有部分指标呈阳性。他们的肝脏功能正常,不是乙肝病人。不知道在作出与此相反的结论时,审判法官是否询问过相关医学专家,抑或查阅过相关权威医学和法律规定。实际上,在医学专业领域,如世界卫生组织(WHO)、中国卫生部、中华医学会和中医学会所有关于于乙型肝炎的表述中,根本没有“大三阳”和“小三阳”的字眼。这些重要的文献包括:《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0-1995)》。



而所谓“大三阳”和“小三阳”,也是中国大陆独有。同为中华文化圈内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就没有该词汇。近一步说,“大三阳”和“小三阳”本就不是法律术语、医学术语甚或其他专业术语,该词语的出现本身就源于歧视。其实质是,因为法律已经不允许歧视乙肝携带者,而既有的歧视心理又无法彻底放弃,则人为将乙肝携带者再次划分为不同等级,即所谓的传染性强和弱,继续实施歧视行为。同时,又为歧视行为穿上伪道德外衣,以“好心”之名行“歧视”之实,争取一些逻辑思维不严谨、怀疑科学论者的支持。



这一点在本案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被告声称为原告保留职位,待其治疗结果符合公司录用标准(公司可接受乙肝小三阳)后,公司将与其重新签订就业协议。判决就此认为“可以看出被告单位并没有任何剥夺原告就业权的意图,只要原告的身体状况符合条件,被告即可录用原告”。殊不知,将所谓的“乙肝小三阳”而不是肝功能正常作为可以入职的标准,已经违反了法律。而且从医学角度来说,乙肝携带者(包括大小三阳)不是乙肝病人,不需要治疗。被告所谓的“治疗”成“小三阳”,根本就是扯淡!



这种离奇的辩解,竟也得到了本应具有专业素养的黄法官的认可。让人不得不承认,乙肝歧视的市场有多么巨大。有歧视者,有帮凶(虚假广告),有支持者,才可以得出“乙肝小三阳即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说明被告单位并未拒绝录用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的荒谬结论,才可以给违法者以继续歧视的信心,给帮凶以欣喜,给乙肝携带者以绝望。



但愿最终的结果不是“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毕竟,被列入08年十大影响力诉讼的“比德通讯就业歧视第一案”已经为没有就业歧视的社会开了一个好头。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09-6-10 22:35

这次怎么会输了呢,龙岗法院类似判决是赢了,宝安法院怎么这样判决呢?
作者: 天涯独饮    时间: 2009-6-13 11:48

这里面的内幕就不得而知了,法官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下而判成这样让人可以想到很多东西
作者: 丘山痴人    时间: 2009-6-13 13:23     标题: 没道理

法官判案会考虑很多因素,不过最基本的逻辑思路应当一致,对证据的考察更应当细致和周到。本案法官在事实认定逻辑推理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混乱之处。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对相关知识缺乏了解,以及对此类人群存在不公正心态。
作者: 鬼哥    时间: 2009-6-13 20:37

什么鸟法官....................
都有..........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09-6-17 21:18

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作者: rancor    时间: 2009-6-20 14:53

怎么不上诉的呢,为什么
作者: 天涯独饮    时间: 2009-6-27 22:06

本案已经上诉了
我们等好结果吧
作者: 小河村    时间: 2009-7-23 14:27

结果出来没有涅。期待中。。。。。
作者: 苹果的吻    时间: 2009-7-23 17:00

大家做好去声援的准备
作者: 天涯独饮    时间: 2009-7-23 17:18

结果还没有出来,若里开庭我希望多些战友去旁听
作者: 乙路相帮6    时间: 2009-7-23 20:3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1906的等待    时间: 2009-7-23 20:59     标题: 我们应该去声援

我们应该去声援

我觉得如果上诉,开庭时大家有时间,都去,就算请假,也用不了多少钱
这是对战友们的帮助~~~
作者: 天涯独饮    时间: 2009-7-23 23:00

原帖由 乙路相帮6 于 2009-7-23 20:37 发表
怎么会这样呢?
几万的大厂应该会很正规的执行国家规定吧?
金融危机还亏温家宝去考察德昌,一下子就给他带去N亿的贷款。。。。



就是因为厂大势大,我们一审才会输
作者: 我惹了谁?    时间: 2009-7-25 17:16

富士康不是更大吗?还不是被告倒了。。。。。
千万不要放弃,一定要继续上诉,不能让歧视者长了气焰
作者: gufang-2009    时间: 2009-7-25 19:36


作者: yanghxsd    时间: 2009-8-9 21:33

严重抗议所谓的宝安法院,顺便问一句,可不可以起诉法院的乱判?
作者: 元宵妹    时间: 2009-8-10 18:50     标题: 可以申请继续上诉的啊。

可以申请继续上诉的啊。
作者: 苹果的吻    时间: 2009-8-10 19:27

一定要争取的 吃回扣了吧 这样的人现在太多了 所以我们要团结
作者: 开心果001    时间: 2009-8-11 16:53

在上诉中了。我对二审持乐观态度。
作者: hoading    时间: 2009-8-15 10:16

。被告声称为原告保留职位,待其治疗结果符合公司录用标准(公司可接受乙肝小三阳)后,公司将与其重新签订就业协议。判决就此认为“可以看出被告单位并没有任何剥夺原告就业权的意图,只要原告的身体状况符合条件,被告即可录用原告”。

好些公司都这么处理的。。无奈
作者: 425615    时间: 2009-8-16 10:34     标题: 连法官一起告!告他渎职!

连法官一起告!告他渎职!
作者: 天涯独饮    时间: 2009-8-19 22:23

开心果,此案什么时候开庭

到时通知一下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09-9-30 11:08

本案现在怎样?
作者: 天涯独饮    时间: 2009-10-1 01:36

明天给开心果打个电话才知道结果
应该还没有开庭
作者: 阿晓    时间: 2009-10-3 11:02

是不是老温考察拨给德昌的钱已经被德昌的人拿去和法官搞什么东东去了?那个法官我想是在为虎作伥吧~~~~~~~~~~我也期待结果中~~~
作者: 鬼哥    时间: 2009-10-5 10:13

关注中啊
好像很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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