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医学战友团结起来,维护我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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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5-7 17:27
标题:
医学战友团结起来,维护我们权益!
先从一个转帖说起
转帖
乙肝病毒携带者行医权益
佛山卫生局的各级领导:
你们好!
我是即将毕业的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很不幸在高中就读的时候发现染上了万恶的乙肝病毒,成为1.2亿乙肝携带者中的一员。但是我没有选择,因为自己也不知到什么时候染上的。我大学报考的时候,学校也没有因为我带有病毒而辞退我,所以走上了学医的道路。这条路充满了崎岖、坎坷。本科毕业后,我参加本县人民医院的招工考试,已经交了考务费,却因为体检出这个结果而把我资格取消。我很无奈,也很痛苦,可是面对强权的政府部门,我却没有半点办法。国家已经取消了乙肝携带者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也没有限制携带者行医的权利,却遭受如此不公正的待遇,深感悲痛。在沉重的就业压力下,我选择了考研,通过努力,终于考上了广州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体检,我没有找人代替,本以为会遭淘汰,但是学校却没有因为这个而把我拒绝,这也重振我努力学习的信心。但是今年7月我即将毕业,却因为招工体检深深困扰着我。得知你们佛山第五医院招聘的消息,我赶忙投递简历。经过面试后,医院通知我体检。要不要体检,要不要作弊,我经历了反复的思想斗争。我想国家没有明文禁止乙肝携带者就医的权利,佛山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思想观念应该不会像内地一样保守,我自信我虽然携带乙肝病毒,但是肝功能正常,应该能顺利获得这份工作。
可是结果却不如我想像中那么美好,我被通知因为携带有病毒而拒绝录用了。这个结果如晴天霹雳一般投向我那颗脆弱的心。我也知道,医院有医院的招工惯例,他们会说这个有传染性,不能招。可是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携带着不能行医(肝功能异常者除外)。我曾经想过报考外科,因为我动手能力较强。但是考虑到未来就业的这层压力,避免通过外科伤口传播病毒,我艰难地选择了内科,而且是消化内科,我本想自己好好研究一下这个恼人的病毒。但是现在,我快毕业了,却面临找不到工作的困境。
我想拿乙肝携带者和HIV携带者比较,我们的命运迥异。我发现我的体检项目没有HIV这一项目,这是否意味着,假如我是HIV携带,但HBV正常,我就可以顺利办理入职手续呢?
目前经济困难,就业压力大,国家在千方百计促就业、保增长,而我们HBV携带者却因为这个而一次次错过宝贵的就业机会。这与国家的政策是相违背的。我请求佛山市卫生局的领导对于佛山市第五医院人事科的决定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谢谢!盼复!
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5-7 17:29
再看看一些医院招聘的
体检要求
。明着歧视!有关战友能不能光明正大的做医生,稍后讨论。
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5-7 17:30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09年招聘公告
http://www.gzmed.gov.cn/portalMa ... tid=WBCI-2008000373
(四)应聘人员医院面试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按照医院考核小组面试考核中应聘人员成绩高低,以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标准,应聘临床一线工作岗位的人员要求
乙肝表面抗原为阴性
。体检合格被聘用的人员体检费由医院支付。
广州市南沙中心医院2008年公开招聘公告
http://www.gzmed.gov.cn/portalMa ... tid=WBCI-2008000374
(四)应聘人员医院面试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按照医院考核小组面试考核中应聘人员成绩高低,以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标准,应聘临床一线工作岗位的人员要求
乙肝表面抗原为阴性
。体检合格被聘用的人员体检费由医院支付。
江西省人民医院2009年公开招聘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公告
本文来自: 全国招聘会信息网(
www.zph.com.cn
) 详细出处参考:
http://www.zph.com.cn/zhaopin/other/200904/10-8789.html
四、体检
1、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体检人员。
2、在本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连州市2008年公开招聘医务工作人员
http://www.lianzhou.gov.cn/zwgk/ ... 73J93KJA4C4C341.htm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医务人员从业标准(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补人选);应聘临床一线工作岗位的人员要求
乙肝表面抗原为阴性。
公开招聘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
http://xxgk.czjs.gov.cn/rsxx/zkly/200903/t20090305_127828.htm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体检标准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基础上,另加做乙肝三系,若表面抗原阳性,再加做DNA,若
为大三阳或小三阳伴DNA阳性者
为体检不合格。
玉环县2008年全民医疗单位公开招聘卫技工作人员公告
http://www.tzrc.com/news/showarticle.asp?l=xw&id=1303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护理、助产(妇幼)专业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者不录用。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http://www.gaoxiaojob.com/zhaopin/weisheng/20080430/6111.html
拟录人员的体检标准按国家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1月20日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由于医疗卫生行业特点,
乙肝病原携带者
不能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广州市荔湾区卫生系统2007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http://www.job168.com/talent/logo_employ/2007-9/372164102/(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应聘临床一线工作岗位医务人员要求
乙肝表面抗原阴性
。
[
本帖最后由 夏天吃西瓜 于 2009-5-10 21:37 编辑
]
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5-7 17:31
医疗行业歧视案例
江西乙肝歧视第一案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12/10/334865.shtml
http://law.cyol.com/content/2008-12/10/content_2465576.htm
http://www.gwyks.com/article/16834/
[
本帖最后由 夏天吃西瓜 于 2009-5-10 20:51 编辑
]
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5-7 18:15
预留~~~~~~~~~~~
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5-7 18:15
疑惑???
《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以及在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5-9 22:02
《传染病防治法》中所说的“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具体指的是什么?怎样才可以让国家的法律在这方面明确呢?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6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并没有说不可以报医学的专业啊~
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5-10 19:59
为什么医院体检有这么多人放弃??
http://www.nbyzrs.gov.cn/Info_Show.asp?ID=37883
关于鄞州人民医院招聘体检结果公布
发布日期:2009-3-17 15:25:58作者:rsjggk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招聘公告和有关规定,现将区卫生局提供的鄞州人民医院招聘体检结果予以公布。
序号
姓名
体检合格者打“√”
1
朱杭惠
放弃
2
沈飞丹
√
3
龚佳艺
√
4
邱婷
√
5
赵雅忠
放弃
6
顾可可
√
7
汪洁
放弃
8
潘洁琼
√
9
谢丹娜
放弃
10
吴慧
√
11
夏贵桃
√
12
方碧霞
√
13
毛爱钰
√
14
黄静静
√
15
姜永弦
√
16
王萍萍
√
17
吴兰
√
18
孟丽丽
√
19
林静
√
20
徐梦女
√
21
尤常赞
√
22
徐妙萍
√
23
刘秀芬
√
24
张琼83
√
25
陈亚丹
√
26
华海丹
√
27
汪爱丽
√
28
童春娜
√
29
卢丹儿
√
30
邵婧昕
√
31
谢巧意
√
32
任东
√
33
谢意杰
√
34
李慰
√
35
陈旭东
√
36
彭春媛
放弃
37
陆碧露
放弃
38
陈露燕
放弃
39
胡文诒
√
40
朱元中
放弃
41
胡慈贤
√
[
本帖最后由 夏天吃西瓜 于 2009-5-10 20:01 编辑
]
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5-10 20:01
预留~~~~~~~~~~~~~~
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5-10 21:06
预留!!!!!!!!!!!!
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5-10 21:07
预留!!!!!!!!!!!!
作者:
刚必复
时间:
2009-5-26 11:48
是乙肝,。。。。。。。。。。。。。。。。。
作者:
一辉一辉
时间:
2009-5-26 12:2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z0h0k
时间:
2009-5-28 13:12
团结问题从来都是这里的大问题
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6-18 11:26
以下是我在网站上查到的招生简章中特别说明不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的学校
北京大学
协和医学院,
首都医科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军事医学科学院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沈阳药科大学
汕头大学医学院
招生简章中只是说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但不排除歧视的学校
清华大学医学部
军医总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
南开大学医学部
河北医科大学————符合《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体检规定》,
承德医学院——体检符合规定的标准。
复旦大学医学部————4.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同高考体检标准)。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医学部
上海中医药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身体健康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没有明着歧视你。好奇怪
山东大学医学部——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山东中医药大学——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青岛大学医学院
泰山医学院
潍坊医学院
滨州医学院
南京大学医学部——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南京医科大学——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东南大学医学部——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南京中医药大学——身体健康,体检符合规定的标准
安徽医科大学——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浙江大学医学院——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温州医学院--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宁波大学医学院——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南昌大学医学院——(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
福建医科大学——七、考生身体健康,符合我校体检要求。
吉林大学医学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
佳木斯大学医学院——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延边大学医学院——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大连大学医学院——4、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新乡医学院
武汉大学医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
长江大学医学院——四)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中山大学医学院
广州医学院——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广州中医药大学——身体健康状态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南方医科大学——4.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
广西医科大学——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
第四军医大学——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定的体检标准。
兰州大学医学院——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新疆医科大学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成都中医药大学
第三军医大学—— 4.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体检要求。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6-18 21:58
顶起,为医学生的就业而奋斗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6-19 14:51
顶起,,好帖子,辛苦了。明不歧视暗歧视。
作者:
guodong1997
时间:
2009-6-19 19:07
原帖由
不死鸟-辉
于 2009-5-26 12:22 发表
是否不要乙肝的单位都算歧视呢???
在国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不要乙肝的单位都算歧视,你连这点都要在这里腻歪!我都怀疑你的智商了!
作者:
雾都遗孤
时间:
2009-6-20 02:18
1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招生章程: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必须进行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澳抗)的检查,对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
2 天津医科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及计划:鉴于医学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澳抗阳性者慎报
3 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要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录取;要求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
4 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我校明确提出,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要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不予录取,要求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
5 中国医科大学2006年本专科招生章程及计划:为今后就业考虑,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报考非临床医学相关专业学习
6 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药学 、护理学专业不 予 录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e 抗原、核心抗体三项均阳性的考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 者慎报我校 各专业 , 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化验单
7 安徽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http://210.45.96.15/2006zszc.htm
8 北京中医药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据用人单位对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的要求,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慎报医药类专业。
9 天津中医药大学2006年本科招生章程:鉴于医药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能异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类专业。
10 2006年成都中医药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建议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不正常、肢体残疾的考生慎报本校医药类相关专业
11 川北医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肝功能异常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慎报我校各专业;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12 上海中医药大学2006年秋季招生章程 :医学营养(中医营养方向)专业不招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考生
13 华中科技大学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报考医学类专业还必须检验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澳抗)。肝功能异常或乙肝(专题 访谈 咨询)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考生不得报考医科类专业
14 中国药科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肝炎病原携带者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报考中国药科大学所有专业。这是因为我校的专业设置为药学及相关专业,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从事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管理、检验、流通、使用等工作。而我国《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有强制性要求: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体表有伤口和对药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药品的工作。用人单位拒收患有上述疾病的毕业生。
15 沈阳药科大学招生章程 :所有专业不收色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
16 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章程(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鉴于医学部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高考体检要求的前提下,必须要检验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澳抗),对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不要填报医学类专业。
17 汕头大学医学院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医学临床各专业只接受医学毕业生(含授医学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生)报考;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即临床型硕士,研究方向为“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与研究”)的考生还应具备: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②若是历届生,应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③限参加全国高考录取为本科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中医除外)的毕业生
18 西安交通大学2006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招生简章: 报考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即研究方向为“临床专业技能训练与研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医学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市级以上医院有三年以上的临床实践;
(2)具有国家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
(3)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能报考。
19 南昌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如肝炎病原携带者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报考食品、医药、医学类专业。否则,由学校负责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20 南通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为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建议表面抗原阳性者慎报医学类专业
21 中山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医学临床各专业只接受医学毕业生(含授医学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生)报考;报考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即临床型硕士,研究方向为“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与研究”)的历届生还应具备: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②若是历届生,应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作者:
夏天吃西瓜
时间:
2009-6-21 10:24
雾都遗孤 整理得不错。幸苦了 。
作者:
ayyyhejun
时间:
2009-6-22 20:15
让人心痛啊!!
作者:
sharila
时间:
2009-6-23 09:52
有要的地方没有啊,不可能大家都没就业啊??
作者:
w820730023
时间:
2009-6-23 11:2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ycyc
时间:
2009-6-23 16:10
为什么进医学院读书不歧视,到医院就业时却被歧视?一定要状告卫生部和教育部讨个说法,要求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否则学医人永远没有出路。
作者:
ycyc
时间:
2009-6-23 16:13
为什么爱滋病没有什么限制?为什么有乙肝疫苗防疫还要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8-11 22:16
标题:
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医的医师法律
就有关有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医的规定的医师法律提几个修改建议
尊敬的领导:
您好,希望您在百忙中读我的这封信。
我想就有关有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医的规定的医师法律提几个修改建议:
我们现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第四款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此规定规定的过与简单,不够科学合理,已经过时了。建议对此款进行修改。以摆脱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修改完全可以参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在《执业医师法》中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能注册就无法行医):(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这个规定具体指的是什么情形?是把乙肝携带者排除在外吗?
我们现行的相应的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前后不一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并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临床医学专业。
这些法律表述的不完善,导致的有些乙肝就业歧视问题无法解决。比如:医院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引争议具体详见: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2121/8492139.html
。这样造成了很多以学生不能顺利地就业。
期盼着您的回复!
一个无法就业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1-2 12:42
作者:
xiaolangyiyi
时间:
2013-4-15 05:48
哎,明年要毕业了。。。
作者:
多米诺王朝
时间:
2013-4-16 12:51
请问这位高材生,你遇到的到底是某病的问题还是人身自由被劫持的问题呢?光学技术,你只能做一条很有用的狗。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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