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征集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打印本页]

作者: chanjy    时间: 2009-5-5 10:06     标题: 征集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刚刚上了法制办的网页看一下征集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怎么还是和以前一样啊。。21条一点也没有改变是不是我们的努力都白费。

http://yijian.chinalaw.gov.cn/lisms/action/guestLoginAction.do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5-5 10:15

战友们力量太小了,才1400多人,恐怕影响不了草案。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5-5 10:18

有点悲伤,吵吵的多,维权的少。
作者: 山村    时间: 2009-5-5 10:20

没人理了!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5-5 10:24

1.2亿乙人,提意见才1400多人,昨天论坛上的会员就有1700多人,逆来顺受,国家能重视吗?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5-5 10:42

我寄了6封信。留了N次言,可动手的人太少,如果都等着摘桃子,都有待宰羔羊心态。我等必将死无葬身之地了。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5-5 10:51

通过此次维权,我更加体会到金戈铁马、雷闯等人维权的不易。
乙人的这种心态,不被歧视,难。
曾子说过: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金戈铁马、雷闯等人太难得了。
作者: chanjy    时间: 2009-5-5 11:16

把希望寄托在6月1日后疾病控制中心体检的情况了。。昨晚了香港电视台翡翠台晚间新闻最后有一段关于戊型病毒性肝炎的情况。。说戊型病毒性肝炎是通过吃未煮熟的猪和羊和其它动物肝脏,只要彻底煮熟是不会感染,然后又说到乙肝的感染途径是通过血和性接触,一般接触不会传染。。看了人家的新闻自己感到很欣慰,,为什么中国的电视台不多点播这样的新闻呢。。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09-5-5 11:29

我都有点悲伤了!中央真~
我们得想一下办法啊。

[ 本帖最后由 周新韵 于 2009-5-8 19:53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5-5 11:39

看了,只有1441人参与.在这其中还有不少是重复的,真正参与的不过600人吧.
看来没希望了,几个的力量只能向周那样才能起一点作用.
真正失望的是这群自私自利的人.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作者: 614    时间: 2009-5-5 11:44

这是一个被人灭亡的群体,是一个逃亡的群体.
看不到任何希望,算了,只有1441人参与,为什么?
作者: xingyedumeng    时间: 2009-5-5 12:30

我也觉得心寒!我昨天也去了,但是......我只能说,这种歧视是必然的,因为没有人反抗!这时只有愤怒!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5-5 14:20

先不要那么悲观,网上那个还是之前的草案,没有那么快更新的。
征求意见结束后,应该要汇总反映意见的内容,开会研究研究。
退一步,只要我们参加这次维权活动,即使最后的结果未能如愿,我们也问心无愧,毕竟我们曾经努力过。
再者,无论《实施条例》最终的结果如何,这次的维权活动都是有益无害的!最起码让国务院法制办认识到中国乙肝问题的严重性,意识到我们这个群体紧迫诉求。
最后,向参与此次维权的广大战友致敬!
作者: tjsqzf    时间: 2009-5-5 14:25

如果这次修改不成,有没有人敢和我一起去中南海?
风萧萧兮易水寒
不自由 毋宁死!!!!!
作者: tjsqzf    时间: 2009-5-5 14:25

有愿去的报个名
作者: chanjy    时间: 2009-5-5 14:45

去中南海就没有什么必要了,,免得触犯不该触犯的法律。。大家可以以寄信的方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如果大家同条心,有两万人寄信到法制办和国家领导人那里已经不得了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5-5 15:04     标题: 我参与了, 我问心无愧

我参与了, 我问心无愧,虽然我只发了邮件,
作者: navy0168    时间: 2009-5-5 15:2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hanjy    时间: 2009-5-5 21:53

如果大家都像你们一样就好办了。。个个都给法制办写信,相信法制办的人读信都读困了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5-6 13:41

其实,这次如果能明确当然更好。即使不变,也并没有说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因为这次《食安法》的出台,和当初的《食卫法》是有区别的,其中就是删除了“包括携带者”的条款,应该肯定有进步。
论坛虽大,但有远见,愿行动的人还不是很多,咱们问心无愧就行!
作者: 614    时间: 2009-5-6 17:10

再过二十年,进步会更大.等吧,年轻人.
作者: konichiwa    时间: 2009-5-6 17:22

若能有电话,效果会快些,信件嘛,我怀疑会有一收到就丢了的危险!
作者: loulou5301    时间: 2009-5-6 17:35     标题: 一盘散沙

我的力量像一盘散沙!
群龙无首,
当前要作的是如何把力量集中起来!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09-7-3 11:29     标题: 回复 21# 的帖子

呵呵614 兄   再等多二十年 很多人都变黄土了。 二十年乙肝可消灭了!
何况现在医学已向基因分子时代发展 已不是二十世纪的药物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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