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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做得不开心,如何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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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孤独儿
时间:
2009-4-26 13:44
标题:
做得不开心,如何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佛山一家私企软件公司工作,08年10月签定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公司要帮员工买社保的,实际上没帮我买社保,但工资单却写了社保保贴返还给我们,而薪水却没涨到。今年全公司偷偷帮大多数人买社保,只剩下我们几个人没买。不公平的对待等等,想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何能合法地解除合同呢?
作者:
GZ007
时间:
2009-4-26 17:28
看看劳动合同法吧!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你可以提出跟他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对方没有依法帮你购买社保,同时你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作者:
hong201314
时间:
2009-4-26 18:39
没交齐三险应该可以要求接触劳动关系,不行就劳动仲裁……
作者:
孤独儿
时间:
2009-4-27 20:47
一险都没,呼
我维护好自己的权利,先要求老板帮我买社保,买齐三险是没可能的
作者:
信心永驻
时间:
2009-5-4 11:13
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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