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考教师大三阳被刷下,如何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抓起警察    时间: 2009-3-20 14:22     标题: 考教师大三阳被刷下,如何维权?

我于2007年7月1日毕业于,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我在2008年2月参加了县招考教师考试(小学教师),并于2008年08年12日获得文化知识考试第三名的成绩。成绩公布后,人事局于2008年08月22日在医院体检,查出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后于2008年08月26日人事局的领导带医院复查,最后结果也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但是肝功能正常。县人事局在复查体检结果出来后没有通知我就已经公布录取名单,而我因为被体检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被拒录。

2008年11月24日人事局给我出事了书面答复如下:
你在参见2008年公开招聘教师考试中报考小学教师职位,并取得考试总分排名第三名,获得体检资格。通过体检,检查出你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大三阳”。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之一为“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学校为人群接触密切的地方,而且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对传染病的抵抗能力效弱。鉴于教师岗位、学校环境的特殊性,经县招牌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乙肝病原携带者“大三阳”不能录用为小学教师。

我准备通过诉讼来维权,再次请教大家我该如何维权:
1、应该起诉谁,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2、我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
作者: 青珠山人士    时间: 2009-3-20 16:39

具体可以问律师啊
作者: 亮眼    时间: 2009-3-20 17:03

你是广东的吗?
作者: 坚强懦弱    时间: 2009-3-20 17:10

忍无可忍,想杀人!!!!!!!!!
作者: 614    时间: 2009-3-20 17:38

我是教师,我校好多是乙肝!没有传染给学生呀?
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应该出来解读.
作者: a250478198    时间: 2009-3-21 12:23

忍无可忍,杀人!!!!!!!!!
作者: xuyaogp    时间: 2009-3-21 14:10

这样的事情究竟还要发生多少次!!这样的社会是和谐社会吗????
作者: 安静的叶子    时间: 2009-3-21 15:05

学校工作不是密切接触的工作啊 又不是跟学生一起吃住 去维权吧
作者: noair001    时间: 2009-3-21 15:38

说怕老师传染给学生,那学生之间不会传染给学生吗?那学校为什么又要招有乙肝的学生,为钱吗?简直谬论
作者: 抓起警察    时间: 2009-3-23 22:45

该如何维权,恳请有经验的朋友指点。
作者: moonsailor2000    时间: 2009-3-23 22:51

我也是这个原因被拒的。当时比较老实,也比较自卑,自己都认为自己是“病人”。如果是现在,我会反问她一句:“你放心,我不会跟学生搞师生恋的,更不会给学生献血。”
作者: echosunshine    时间: 2009-3-23 23:40

按理说,老师不算“与人群密切接触的工作”。毕竟老师只是上课、改作业和普通交流。这些人就找个借口灭了别人。找律师吧,这个论坛有每个地方的法律援助组呢,他们会给你意见和帮助的。
作者: 8为了谁    时间: 2009-3-24 00:04

我密切接触携带者二十几年都没被传染病毒!家庭其他成员也无一人被传染!
作者: jiahuida    时间: 2009-3-24 10:28


作者: xdygu4    时间: 2009-3-24 11:27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3-24 12:21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体格检查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第八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五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六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九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广东省惠州市教育局 地址:惠州市麦地路2号 电话:966722(三条热线)、2286381

  
粤ICP备05008876号 网络实名:惠州教育
作者: 抓起警察    时间: 2009-3-25 22:55

上面的规定不错,谢谢提供。
作者: 微雨燕deng    时间: 2009-3-27 11:27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针对楼主问题的回复:
1,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2,确认歧视事实;公开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等损失赔偿。

楼主是哪个地方的?可以先与当地工作组联系,他们会协助或指导你法律维权的。可以拨打“爱肝连线”或“反歧视热线”咨询。
fighting~~
作者: 微雨燕deng    时间: 2009-3-27 11:29

参看《维权手册》,上面有详细指导~
作者: 曙光68    时间: 2009-3-29 12:51

针对人事局给的书面答复,可以把人事局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
作者: 抓起警察    时间: 2009-3-30 20:57

原帖由 曙光68 于 2009-3-29 12:51 发表
针对人事局给的书面答复,可以把人事局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


谢谢!
作者: 抓起警察    时间: 2009-3-30 20:59

原帖由 微雨燕deng 于 2009-3-27 11:27 发表
针对楼主问题的回复:
1,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2,确认歧视事实;公开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等损失赔偿。

楼主是哪个地方的?可以先与当地工作组联系,他们会协助或指导你法律维权的。可以拨打“爱肝连线”或“反歧视热线”咨询。
f ...


跟谁有劳动关系,或者民事关系?
作者: 刘德华2007    时间: 2009-3-30 22:31

可以起诉
作者: 抓起警察    时间: 2009-4-1 08:45

起诉有时间限制没有?
作者: konichiwa    时间: 2009-4-1 10:46

你有书面证据在手,应该好维权,
维权后,工作肯定是没了,为了下一步的生存你最好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保护好你的隐私,胜诉得多少钱都无所谓,能让ZF清醒才是最重要的。
作者: flyskyover    时间: 2009-4-1 12:37

有时间限制的,建议尽快
作者: 知漫向前    时间: 2009-4-1 12:43

维权的工作能解决吗?如果能,最好。不能,楼主要做好心理准备。
作者: 抓起警察    时间: 2009-4-4 20:16

谢谢大家提醒。
作者: cb0204    时间: 2009-4-5 15:56

赤裸裸的歧视啊 有那么好的书面证据在手 肯定能告他们 他们是法盲!!!
作者: restin    时间: 2009-4-17 10:08

“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之一为“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这算不上法律法规,其效力较小。《公务员体检标准》、《就业促进法》才是行政行为的依据。
乙肝通过什么方式传播?人事局得拿出证据证明:密切接触就真的会传染么?
小孩的抵抗力低,但是有了抗体就有安全保证等
所以楼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要先礼后兵,一来可以争取保证工作,二来可以体现一个群体的素质哈
QQ71267263
作者: zkwefa    时间: 2009-5-9 14:20

一群无知的医生和世人,去烧了他的歌教育局。
作者: 木之路    时间: 2009-5-9 17:21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在任教师被查出患了大小三阳,是不是要开除呢?
作者: 天之舞    时间: 2009-6-9 18:05

现在广东还是很开明的,除了幼儿教师,其他教师资格证,只要肝功正常就可以,大小阳都可以,加测B超,我已经顺利拿到教师资格证,医院的医生也是这么说的,说没关系,B超正常就可以了,不要担心,2008年评教师资格刚刚改的,大三阳可以的
作者: yangergao    时间: 2009-6-9 19:12

结果如何?告诉一下么?我也想维权。。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09-6-9 21:55

现在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单位违规检测乙肝标志物,且以大三阳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你的平等就业权,属于歧视性行为。若需要法律援助,可将相应证据发给益仁平中心的反歧视邮箱[email protected],由其工作人员审核后提供法律援助,这样你也不用出面,由律师办理就行。

下面是益仁平中心整理的部分资料,供参考:


1、用人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强制病休、辞退,我可以怎样进行救济?
1) 您可以持相关法律资料与用人单位交涉,对之进行乙肝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同时注意做好录音等证据采集工作。
3)致电北京益仁平“爱肝连线”0371-67956079咨询法律维权事宜,或者直接联系当地反歧视维权工作组寻求帮助。这些机构和组织将会协助您进行司法救济,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劳动仲裁。

2、司法救济过程中,我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金钱成本?
    案件一经通过益仁平的审批,则益仁平或当地反歧视工作组将接手案件,并提供律师费资助。个人只需在案件初期协助工作人员提供证据等材料;并在获得赔偿后在律师费用金额范围内返还部分律师费。

3、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我的个人隐私会不会外泄?
不会。我们将在整个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比如:
委托律师或志愿者代理,您在整个过程中多不必出面,包括庭审过程。
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不会显示您的个人详细联系方式,而是通过委托代理人来接触。
在所有的对外信息中,将使用化名。
我们保证,在没有得到您的同意之前,我们绝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透漏给任意第三方。

4、《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8.doc
作者: 香草天空    时间: 2009-6-21 22:41     标题: 同病相连

歧视,歧视!!!!团结起来反歧视
作者: helphelpme    时间: 2009-6-22 13:34

我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
请问具体该如何操作?
作者: happyyougu    时间: 2009-6-23 20:44

教育局违规对你进行体检,并因乙肝歧视非法拒录,医院未经你许可,将你个人隐私发给用人单位,侵犯了你隐私权。
建议你可将相应证据发给益仁平中心的反歧视邮箱[email protected],由其工作人员审核后提供法律援助,这样你也不用出面,由律师办理就行。下面是益仁平中心整理的部分资料,供参考:

1、体检标准套餐中包含乙肝“两对半”(或名为“乙肝表面抗原”、“三对半”等)的检测项目,我应该怎么办?

    您(或者委托朋友)可以先与主管医生直接沟通,要求删除体检表上的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或者将相关法律打印下来,找到体检医院领导与之交涉。交涉无效后,您可以到主管该医院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走访,或者书信进行投诉,并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或者使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有签收凭据)。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此外,您还可以在各级政府、卫生局等官方网站或信箱留言反映情况,一般大城市的这些信箱都会有回复,但是时效性可能较之直接交涉要慢

。投诉先例可以参看网页:http://bbs.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16646

2、体检医院直接将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我可以怎么办?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此,您可以到主管医院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有些朋友可能对行政投诉不抱希望,事实上,不少投诉都是有积极回音的。如:
帖子《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反映体检乙肝歧视问题的来信答复》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amp;extra=page%3D13
当然,您还可以就医院的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2008年3月,我们就曾代理诉伊美尔幸福医院侵犯个人隐私权一案。(《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日报道)

3、用人单位坚持要求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我可以怎么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您可以持该法条与用人单位主管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注意做好录音等取证工作。
交涉无效后,您可以持录音以及用人单位体检表等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责令用人单位禁止该违规行为。

4、用人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强制病休、辞退,我可以怎样进行救济?
1) 您可以持相关法律资料与用人单位交涉,对之进行乙肝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同时注意做好录音等证据采集工作。
3)致电北京益仁平“爱肝连线”0371-67956079咨询法律维权事宜,或者直接联系当地反歧视维权工作组寻求帮助。这些机构和组织将会协助进行司法救济,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劳动仲裁。

5、司法救济过程中,我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金钱成本?
    案件一经通过益仁平的审批,则益仁平或当地反歧视工作组将接手案件,并提供律师费资助。个人只需在案件初期协助工作人员提供证据等材料;并在获得赔偿后在律师费用金额范围内返还部分律师费。

6、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我的个人隐私会不会外泄?
不会。我们将在整个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比如:
委托律师或志愿者代理,您在整个过程中多不必出面,包括庭审过程。
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不会显示您的个人详细联系方式,而是通过委托代理人来接触。
在所有的对外信息中,将使用化名。
我们保证,在没有得到您的同意之前,我们绝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透漏给任意第三方。

7、《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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