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新版《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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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2-28 12:49
标题:
新版《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获通过 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民网北京2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法》涉及肝炎部分内容: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人民网地址:
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146643/index.html
[
本帖最后由 奔跑者 于 2009-3-1 21:17 编辑
]
作者:
人生似雨
时间:
2009-2-28 18:44
不错。
作者:
灰姑娘e
时间:
2009-2-28 20:45
也算一大进步了
作者:
天使不生病
时间:
2009-2-28 22:10
真的?
作者:
我心悠悠
时间:
2009-3-1 10:15
我建议你再看看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根本就不是像你说得那样写的!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3-1 10:32
大家看看旧的<食品安全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6年6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的检验检测
第五章 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
第六章 食品的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防止食源性疾病,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制定本法。
.......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大家再看看今天通过的<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上对比可知,删节去了"(包括病原携带者),"这就说明到6月1日应是象入职公务员一样,只查肝功能而不查乙肝!!这就是重大胜利呀!!这就是我们肝胆相照论坛所有战友这么多年来艰苦努力的结果呀!!抚今追昔,我们更不要忘记为了今天这个结果而奋斗的人们呀!!他们是--周一超、张先著、金戈铁马、肝胆相照论坛麦管管、安心MM、黑人、人权至上、614、特深沉、你、我。。。。。。等千千万万战友呀!!!同时也说明只要我们提了意见,党和政府还是虚心接受的哦!!当然是拖泥带水也太长了!令我们多少战友伤心落泪。。。。。今天,终于一唱雄鸡天下白了!!继续努力吧,战友们!!
作者:
wuiming
时间:
2009-3-1 11:33
不错,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3-1 12:52
原帖由
0123456789lisir
于 2009-3-1 10:34 发表
不是甲型病毒性肝炎,是病毒性肝炎!成为正式文本删除了两个字!真他妈的潇洒
!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
... content_1476576.htm
公布的比审议案去掉了甲型两字。
去掉了(包括病原携带者),具体如何看后效了。
作者:
天使不生病
时间:
2009-3-1 16:36
又涮了一回.
作者:
岁寒三竹
时间:
2009-3-1 18:02
上策下行的不咋地
作者:
森华
时间:
2009-3-1 18:30
没懂。。。。。
作者:
老丢丢
时间:
2009-3-1 18:34
我也看不出对我们有什么好处啊
作者:
病不孤独
时间:
2009-3-1 18:37
食品安全了,我们还是不安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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