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成都《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汪    时间: 2009-2-23 21:08     标题: 成都《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0:58 编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  都  市  卫  生  局                                       
                                                 成劳社发[2009]35号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缺乏科学的认识,致使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受到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这个群体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社会反响十分强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比较多的国家,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往往把两者混为一谈。从医学角度来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一定传染性,但肝功能处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也不影响正常劳作和生活。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二、促进乙肝表面护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将其辞退。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如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美容、美发等工作;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等)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在对劳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强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的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 本帖最后由 汪 于 2009-2-23 2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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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    时间: 2009-2-23 21:16

感谢成卓同志的努力
作者: 默默努力    时间: 2009-2-24 09:45     标题: 让人欣慰的进步

成都工作组不错,呵呵
作者: 汪    时间: 2009-2-25 19:17

人气不足啊!
作者: 春风化雨79    时间: 2009-2-25 19:50

成都好地方 领导英明 呵呵
作者: 汪    时间: 2009-2-25 20:58

楼上MM是哪里的?
作者: 两天雪夜    时间: 2009-2-25 21:18

支持一下,希望环境越来越好
作者: 安静的叶子    时间: 2009-2-26 00:26

希望我们广西的维权也可以这样 楼主辛苦了
作者: 灰姑娘e    时间: 2009-2-26 15:44

好好!! 跨地区帮顶
作者: sdhao1986    时间: 2009-2-26 16:08

齐鲁战友发来贺电
作者: 24680    时间: 2009-2-26 16:13

支持
作者: zgz629    时间: 2009-2-26 19:59

真不懂,成都大的软件企业为什么都要查这个。
作者: woshishengang    时间: 2009-2-27 19:16

成都地一家微电子科技企业  今年也查了地 但是是指定医院自己去 没有人跟
作者: 月干先生    时间: 2009-3-4 19:55     标题:

汪是成都哪里人啊!

呆在成都就等着就业,如果以上权威,
那我们可真的看到了希望
作者: gumumu    时间: 2009-3-8 10:19     标题: “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这句话有点模糊,都包括些什么呀?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4-13 14:43     标题: 请看我的省政府投诉信

投诉安徽省卫生厅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2007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省,直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而“规范”一词在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明文规定的标准”]。
    《意见》下发近两年之久了,我于去年向省卫生厅反映两次,但至今卫生主管部门没有拿出一个明文规定的标准,用来约束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安徽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这种行为成了社会上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
   省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两部委的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像上海,江苏,浙江,河南等省卫生厅,局学习,出台地方性文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招,用工常规检测项目, 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4-13 14:51

各省卫生厅是两部委文件的接收者。按二[二]条,有义务责任严格规范体检项目,[“规范”的汉语词义:明文规定的标准。]卫生厅如果不明确下文,仅用口头搪塞就是行政不作为。
作者: ttaix    时间: 2009-4-13 20:04

谢谢同志的努力
文件的实际效能还有待考察,不知这份通知是否传达到各单位的人事手中,如果就只是在劳动局门口通知一下就没有什么意思了
作者: 275471707    时间: 2009-4-17 22:2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还有希望吧    时间: 2009-4-21 15:28

我们在进步~~
作者: 雪压霜欺    时间: 2009-4-21 15:38

又一个作秀性文件。
作者: 周新韵    时间: 2009-4-21 17:13

我觉得也是,好像没一点用,服务行业都不行,几乎什么都要健康证或查乙肝,世界那有那么多健康人啊?如果英国物理学家霍金生在中国,中国科学院会要他吗?

[ 本帖最后由 周新韵 于 2009-5-9 11:39 编辑 ]
作者: 梦蝶_    时间: 2009-4-21 18:21

有用吗?类似的文件有用吗?战友们,你们出来说说,类似这样的文件有用吗?????????????????????????????????????????????????????????????如果这个都有用,这个论坛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哈哈。。。
天要人亡。。。。
作者: 口诛笔伐    时间: 2009-4-21 18:30

你们就只知道在这里叫,出台总比不出台好!人家工作组的同志花了那么大的努力才取得的成绩,你们不感谢还在这里。。。。。。。我想问一下,你们又做了什么贡献?  我今天下午就特意向成都工作组捐了100元,我是一个学生钱不多,但也是一份力量!每个人都应该作出自己的一点力量,而不是在这里叫!
作者: 口诛笔伐    时间: 2009-4-21 18:31

对了成都工作组还在成都绵阳弄了一个公益广告宣传,昨天已经开始了,时间好象是三个月吧。
作者: geeker    时间: 2009-4-21 19:46

原帖由 雪压霜欺 于 2009-4-21 15:38 发表
又一个作秀性文件。


至少有一个文件吧。
作者: yoyusherry    时间: 2009-4-21 20:20

唉,政府文件一个...没人会记得....有钱了像宣传爱滋病一样宣传这个还差不多
作者: shohokus    时间: 2009-4-23 19:29

这帖子一定要顶!
作者: elainee    时间: 2009-4-23 20:52

不知道有几个单位可以做到。明天体检。心里很烦躁
作者: 郁闷大三阳    时间: 2009-4-24 19:06

还是有蛮多限制的
作者: joicez    时间: 2009-4-29 07:06

昨天才去体检了,除了比以前监督更严格以外,并没有什么新的改进。
我们不是都习惯了说一套做一套的现实了吗。
作者: candyzxz    时间: 2009-4-30 14:07

希望成都是文明的成都,是进步的成都!!!
作者: 南唐    时间: 2009-5-3 21:19     标题: 回复 31# 的帖子

不是吧?那我怎么办呐?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5-6 14:57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5-6 14:58

请问版主 上述的文件是在政府的哪个网站发布的 本人怎么找不到?
作者: 汪    时间: 2009-5-6 18:26

是发的函!
作者: 琳哒    时间: 2009-5-6 19:33

so what?
作者: 565199    时间: 2009-5-8 15:57

所有体检都应强制禁查2.5!医疗需要出外!
作者: 云中不死鸟    时间: 2009-5-8 22:26

所谓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和大小三阳到底如何区分,我认为做的还不够彻底!
作者: LIUZHONG    时间: 2009-5-13 15:05

西南工作组的成绩是令人鼓舞的,齐鲁工作组也要跟进呀,我大力支持
作者: 山村    时间: 2009-5-14 11:09

这东西没用
说是说了 但又有多少公司这样做了?
作者: zgliyonghong    时间: 2009-6-1 08:31     标题: 好象没有看到有啊!

而且我们公司也没有收到相关的文件,且马上也因为这个将被公司辞退,有点郁闷啊
作者: 羽灵    时间: 2009-6-1 10:53

见到光明了。。。不过教育那一类携带者也不可以啊。。。
作者: 羽灵    时间: 2009-6-1 10:54     标题: 回复 42# 的帖子

那你就用法律手段解决被  有好多都是这样解决了的 维护自己的权益!!加油
作者: 汪    时间: 2013-8-11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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