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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要我离职,请大家帮帮我! [打印本页]

作者: 2009andy    时间: 2009-2-11 19:08     标题: 公司要我离职,请大家帮帮我!

! 我是某药厂的一位员工,从事工作是生产临床用药。我是2007月7月进入公司工作至今,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要求体检乙肝两对半,那时候我体检合格过关了。可是今年公司要求员工再去体检的时候,我被检测出有乙肝小山阳,现在公司要求我自动离职,我的合同到2009年6月底到期,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请求劳动仲裁,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如果公司推迟到6月底就不再和我签劳动合同了,我是否会得到补偿,我应该怎么办。我现在真的很着急!急切等待您的回音。感谢您的帮助。! 感谢您!!!!!!!!!!!!!!!!!
现在我检测出小三阳,可是进入公司之前是没有的,我可以请求公司支付我治疗费吗?可以得到多久或多少的治疗补偿?如果我现在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是不是就表示我自动离职了呢?
我该如果申请仲裁?、、
请大家帮帮我! 谢谢您!
作者: 一片恍惚    时间: 2009-2-11 19:58

1,你的病是否是因该工作关系感染的?(通过这个决定怎样进行赔偿和补偿)
2,先和单位协商,看看可不可换一个你目前身体情况可以胜任的岗位工作。也可以交由企业工会和企业进行协商
3,协商不成,申请仲裁。(参考最新劳动合同法)

(以上是我个人的意见)
作者: kvnor    时间: 2009-2-11 20:18

如果你自动辞职,单位可以不给补偿.千万不要主动写辞职信.
如果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而你同意,你可以要求补偿.
如果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而你不同意,单位不能把你怎样,如果其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补偿.
作者: lass    时间: 2009-2-11 20:44

支持你!!!
作者: lz19780605    时间: 2009-2-13 07:14

支持你,千万别自动离职
作者: 亭亭如盖矣    时间: 2009-2-13 08:00

现在就要求仲裁或者起诉,若到6月份单位不和你续签合同,那么你将什么补偿也得不到
注意保留录音证据
作者: 甲鱼    时间: 2009-2-13 09:19

支持你,千万别自动离职!
作者: 曙光68    时间: 2009-2-14 01:41

原帖由 2009andy 于 2009-2-11 19:08 发表
! 我是某药厂的一位员工,从事工作是生产临床用药。我是2007月7月进入公司工作至今,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要求体检乙肝两对半,那时候我体检合格过关了。可是今年公司要求员工再去体检的时候,我被检测出有乙肝小山阳,现在公司要 ...

生产临床用药的工作岗位比较麻烦:●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肝炎病原携带者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报考**药科大学所有专业。这是因为我校的专业设置为药学及相关专业,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从事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管理、检验、流通、使用等工作。而我国《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有强制性要求: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体表有伤口和对药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药品的工作。用人单位拒收患有上述疾病的毕业生。部分学校的药学及相关专业  摘自: **药科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作者: 2009andy    时间: 2009-2-14 11:37     标题: 回复 8# 的帖子

那我现在该怎么办?急切等待您的回复!
作者: 2009andy    时间: 2009-2-14 11:47     标题: 如果公司辞退我,我该得到什么补偿!

原帖由 曙光68 于 2009-2-14 01:41 发表

生产临床用药的工作岗位比较麻烦:●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摘自 中华人 ...



GMP规定的这样,如果公司就这样辞退了我,我该得到怎么样的补偿呢?根据法律的哪条来赔偿!
作者: 苹果的吻    时间: 2009-2-14 17:37

还没有结果吗 关注着你呢 有大家在 不用怕
作者: 柳岸    时间: 2009-2-14 20:03

在进公司的时候是正常的,依据这一条,可以要求赔偿.找相关律师咨询吧.别急.支持你
作者: 2009andy    时间: 2009-2-14 20:21     标题: 感谢大家的支持!

我的事情正在进行中,还没有结果,有了结果,第一时间告诉你们!
作者: 曙光68    时间: 2009-2-15 01:55

原帖由 2009andy 于 2009-2-14 11:37 发表
那我现在该怎么办?急切等待您的回复!

在合同期内,可以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要主动辞职,如果公司在合同期内侵犯了你的劳动权、获得劳动报酬权、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一下以下条款计算可得的补偿金额。因具体情况不掌握,不便直接替你计算结果,也怕误导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有克扣工资的,还可主张克扣工资25%赔偿费。。。



如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 2009andy    时间: 2009-2-15 10:48     标题: 回复 14# 的帖子

如果是公司叫我回去病休到我的合同到期了,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话,我是不是什么赔偿都得不到了呢?
作者: lxl0756    时间: 2009-2-17 21:06

病休期间有工资
作者: 秋海棠    时间: 2009-2-17 21:1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2009andy    时间: 2009-2-18 22:53     标题: 有了新进展!!!!!!!!1

今天公司的秘书找我谈话了,叫我星期五去做一个DNA的检查。就这些。我知道我肯定是没有传染性的,真不知道公司接下要用什么招对付我,反正我不会自己主动离职,如果公司非要我离职,我就要求赔偿!
作者: 2009andy    时间: 2009-2-18 22:56     标题: 请大家给个建议 !!

秘书找我谈话了,接下来我该怎么做呢、???我感觉总要做点什么工作,不能就这样等待!大家帮帮忙吧!谢谢啦!
作者: 相亲相爱啊    时间: 2009-2-27 18:10

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合同吧,就算是仲裁,取证,结果也只能是协商解除合同的,毕竟楼主的工作岗位是不允许小三阳这样的人上岗的。
并且合同到09.06就到期了,到时公司不续签合同的话,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还不如现在协商解除,可能还能多拿点补偿金呢
然后楼主调整好心态,找一个非食品类的企业去工作吧!
作者: elegant565    时间: 2009-2-27 21:37

支持支持你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2-28 10:48     标题: 我的卫生部网站留言

尊敬 的卫生部领导:  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肝胆相照论坛乙肝维权志愿者.向您反映我国医疗部门普遍存在的严重违法侵犯携带者隐私权的问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而现实是体检医院相继推出各种体检套餐,推荐给体检单位选择.其中就含
      

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结果又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这种侵权行为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重者立刻
       产生就业危机,轻者使他们面临着合同到期单位拒绝续聘的失业前景。.医院作为高级知识分子聚集之处,理应模范执法,万不该违法行事.我们请求在
在两会召开三审刑法修正案[七]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中明确 ,使 乙肝表面病原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同爱滋病毒携带者一样受保护。明确医院,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肆意侵犯人权的法律责任,

付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我们这些携带者都是国家的孩子,我们有能力为国家做贡献,我们求国家救救我们。 管管无法无天的医院,用人单位,不要让法规被他们当成废纸。


  

一名乙肝携带者

2009,2,28日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2-28 10: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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