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调查“苏州招工体检不查两对半的医院或企业” [打印本页]

作者: cry110    时间: 2009-2-7 16:57     标题: 调查“苏州招工体检不查两对半的医院或企业”

苏州2008年3月份都公布企业和医院招工体检时不能查“两对半”,但据我知道的苏大二院还是在查,请大家把“苏州招工体检不查两对半的医院或企业”跟帖出来.
作者: susan1980    时间: 2009-2-8 14:35

但据我知道的苏大二院还是在查,
不是不查么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2-9 16:07

就业歧视归劳动部门管,保护个人隐私归医疗部门管,有国家法规在手,只在论坛上喊不行,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人多力量大,乙人齐心合力,胜利属于我们,你不行动他不行动何日能胜利?在局,厅,部,各级医疗主管部门网站信箱留言,并且到市局,省厅反映,医院保护隐私是关键,远比暴露后与用人单位纠缠重要。卫生部网站的信箱大家要去留言反映,要求向对爱滋病携带者保护隐私那样来对待乙人,这是世界通行做法,我的留言卫生部已经答复.请看我的国家卫生部网站部长信箱留言:


尊敬的卫生部长:  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肝胆相照论坛乙肝维权志愿者.向您反映医疗部门严重违法侵犯携带者隐私权的问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一条: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

       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我们这里的现实是体检医院相继推出各种体检套餐,推荐给体检单位选择.其中就含

       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结果又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医院违法把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交给用人单位,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蔑视的目光,恶意的语言,使我们携带者感到度日如年,生不如死.乙肝是一种注射疫苗即可预防的疾病,医院为何不在这方面下点工夫宣传?高级知识份子聚集之地都可以为了钱而公然违法泄露个人隐私,为乙肝歧视提供万恶之源,道理何在?公理何在?

请关注此事,我愿叩首以谢.
作者: woshishengang    时间: 2009-2-9 22:13

查~~~~~~~~~~~~~~~
作者: jane610    时间: 2009-2-26 00:25

二院和附二医院是两家医院,据说附二医院已经不查了,可查询论坛相关帖子。
作者: xiaoaojianghu    时间: 2009-2-26 09:48     标题: 苏州仍然查乙肝!

我是08年11月单位福利体检查出是携带,医院还是会查的。我就在苏州这边,感觉苏州大有把携带者赶尽杀绝之势
作者: katrina_li    时间: 2009-2-26 10:05

苏州的政策形同虚设.
作者: jane610    时间: 2009-2-26 13:45

福利体检还没听说不查的。
作者: angel_xzh1980    时间: 2011-8-20 09:14

实在搞不懂了,,有的说查,,有的说不查
作者: hyswxl1013    时间: 2011-9-29 00:17

园区入职福利是没查了,你们是哪个区的?
作者: hyswxl1013    时间: 2011-9-29 00:18

楼上都是09年的消息,哪个时候是很多单位还在查的,现在好多了
作者: hyswxl1013    时间: 2011-9-29 00:19

最好大家能共享下自己单位的体检情况,好让大家心里有个底
作者: 守候冬季    时间: 2011-10-7 09:47

真的假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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