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2008)萝法民一初字第145号,NO0003256
要求L补交诉讼费333元。错误之处:
1、<通知>没有法院印章无效;
2、起诉案件,L在立案时已交齐诉讼费,无需要再交诉讼费;
3、<通知>适用过期的“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新的收费办法由国务院2006年发布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115225&key=%CB%DF%CB%CF%B7%D1
4、<通知>右角处用手写的“案件转普,补交诉讼费”无效。法律并无此“转普要收费”的规定;
5、即使是按照原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是起诉时已交费,二来L非反诉人,三是一审未结不存在上诉交费的问题,L没有再交费的理由和义务。
结论,不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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