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促进各地卫生局出文件禁止医院检测乙肝行动方案 [打印本页]

作者: 金戈铁马    时间: 2009-2-5 21:13     标题: 促进各地卫生局出文件禁止医院检测乙肝行动方案

一些省市的卫生厅/局已经出台了禁止医院给用人单位查乙肝的文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且,对于受到歧视进行诉讼的战友特别有利。所以,我们需要促使更多的省市卫生厅/局出台类似的文件。

大家可以这样做:
一、给这些省市卫生厅/局寄送建议信;
二、也可以拿着这些建议信走访当地的卫生厅/局;
三、还可以寻找当地的两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把我们准备好的提案提供给他们,由他们在当地“两会”上提出。

我们已经准备好了文件稿,大家只需要填写落款即可发出,落款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这些最好是真实信息,这样更容易得到重视,也便于对方反馈(由于这些文件是以志愿者身份写的,所以不会暴露大家的身份)。
如果实在担心暴露个人信息的话,可以留化名(不要留网名,网名不真实),地址可以留我们北京益仁平中心北京办公室或郑州办公室的地址(地址附后),但要留下真实的电话,以便对方回访。

可以以工作组或志愿者名义发送:
发给省卫生厅http://www.hbvhbv.name/files/test_province.doc(把链接复制下来,粘贴到地址栏里下载)
发给市卫生局http://www.hbvhbv.name/files/test_city.doc(把链接复制下来,粘贴到地址栏里下载)
给两会代表准备的提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禁止检测提案(给省级两会代表)http://www.hbvhbv.name/files/test_province_NPC.doc(把链接复制下来,粘贴到地址栏里下载)
禁止检测提案(给市级两会代表)http://www.hbvhbv.name/files/test_city_NPC.doc(把链接复制下来,粘贴到地址栏里下载)

注意事项如下:
一、以下省份的卫生局已经出台了禁止医院查乙肝的文件,不用寄送此份建议信了,但这些省的各个城市,仍需寄送建议信和提案给市卫生局:浙江、江苏、河南。
二、以下城市(含直辖市)的卫生局已经出台了禁止医院查乙肝的文件,不用寄送此份建议信和提案了:
上海、重庆、广州、深圳、佛山、珠海、杭州、宁波、苏州、无锡、西安。
三、由于文件是统一的格式文本,所以大家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做一些简单的修改,非常简单。
修改文中黄色标注的部分。文中黄色的部分,是全国各地乙肝歧视案的报道,各地要把外地的新闻报道删掉,只留本地的即可。注意:不仅要删除目录,后面的正文部分也要删除外地的报道。

北京益仁平中心北京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室
邮政编码:100038

北京益仁平中心郑州办公室:
郑州市陇海中路64号科技楼707室
邮政编码:450052

可以通过这样的程序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一、搜索一下,例如搜:人大代表+河南,就可以搜出来很多河南的人大代表
二、搜索这些人大代表的工作单位
三、打电话到他的工作单位,就说有两会的事情,索要此人的电话(手机或办公电话)
四、给他本人打电话,游说,约拜访,把准备好的提案给他

[ 本帖最后由 金戈铁马 于 2009-2-6 16:35 编辑 ]
作者: love--0633    时间: 2009-2-5 21:18

希望能促进一下 关于药物降价 的议题
作者: crystal963    时间: 2009-2-5 21:19

完全无条件积极贯彻执行
作者: 战斗歧视    时间: 2009-2-5 22:36     标题: 中山也算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吧.

中山也算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吧.,但中山卫生局好象都没出台相关文件,中山的战友行动起来吧,
作者: 母爱无边    时间: 2009-2-5 22:41

链接的地址打不开啊,怎么回事呢?有没有嘉兴的战友啊,请联系,我们行动起来吧,到嘉兴卫生局投诉去.
作者: seller2008    时间: 2009-2-5 22:42

支持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2-5 22:51


作者: 流得滑2007    时间: 2009-2-6 01:1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xiaoguhua    时间: 2009-2-6 01:30

家在珠海,工作在广州,不用做事,但是支持是肯定要的,大哥辛苦
作者: xiaoguhua    时间: 2009-2-6 01:35     标题: 回复 8# 的帖子

原来觉得流的滑2007是个热心的同志,现在才知道是个愤青,呵呵
我想问你,
1.卫生部为什么要和你谈,
2.社团老大身份去谈,成员都响应:你知道法仑功是怎么完蛋的不?
我们只能搞非抵抗不合作运动,还搞社团去卫生部,你信不信ZF马上在CCTV上报道你围攻卫生部。
作者: 流得滑2007    时间: 2009-2-6 01:5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aofour    时间: 2009-2-6 07:27

昨晚上挺热闹哈 看来萧大哥对一些政治手法很了解 但我们可以做到积极理智呀 2007的想法更直接最具实效
作者: 爱在前方    时间: 2009-2-6 09:06

我觉得2007的话不无道理.
不过,我们可以先寄邮件反映问题.解决不妥采取行更为直接有效的方法.
相信取消歧视的那一天很快就会到来了,各们,加油
牛年,做个牛人
作者: 晨昏线    时间: 2009-2-6 09:28

马上下载下来打印出来(或给卫生厅局)发电子邮件,很管用的,也不麻烦。

战友们快快行动起来!!!!!!!!!!!!
作者: 病不孤独    时间: 2009-2-6 09:39

我帮帮众一亿两千万,累煞陆帮主也…
作者: xiaoguhua    时间: 2009-2-6 10:04

向公司开战遇到困难,就觉得向医院开战简单!!

益人平中心,我从来没看到他们在论坛里面大势宣传捐款,铁马大哥也一直认为找坛子里的人捐款一个捐不到钱,二个被人非议。
一个组织运转肯定要钱,我也希望如2007所说,铁马大哥们能在海外拿到钱,有钱做事情就简单多了,难道要大哥带着馒头,到处为我们呐喊吗?
他不是泥菩萨,蹲在庙里就能被大家信仰,大家也能注意到这两年来,我们的环境确实比2年前要好了很多。所以大家敬仰他。

还有工作组,我就看到2007对他们有意见,别人都没有,而且我看到工作组确确实实做了事情,不管他拿不拿钱,都是热心人。

我不会在大哥的帖子里吵架,我在这个帖子里发帖到此为止。

[ 本帖最后由 xiaoguhua 于 2009-2-6 10:05 编辑 ]
作者: seller2008    时间: 2009-2-6 13:49     标题: 支持

刚才给陕西省卫生厅和政协委员董协良分别发了一份建议。
作者: yujijungxx    时间: 2009-2-6 14:07

让我们少一点抱怨,多一点行动,这才是通往胜利的王道!
作者: sunshine_me    时间: 2009-2-6 14:46

大家都来写信,不要用邮件,用书面信件、特快专递等。
行动起来!
我在济南,我会发动我身边的好朋友(非战友,但支持我们)也写信给卫生厅、人大代表。现在就行动!
作者: 阿买提    时间: 2009-2-6 16:02

一定要行动起来,
作者: 金戈铁马    时间: 2009-2-6 16:40

两个帖子里的文件链接已经弄好了,可以直接点击下载了。
作者: asheng2005    时间: 2009-2-6 16:43

我要把它顶起来
作者: 西瓜兜兜    时间: 2009-2-6 17:09

顶一下,!!!!!!!!!!!!!!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09-2-6 18:10


作者: ghghzx    时间: 2009-2-6 20:49

顶起,大家都一起努力吧!
作者: 战斗歧视    时间: 2009-2-6 22:09     标题: 我已经向中山的卫生局发了,

我已经向中山的卫生局发了,希望中山这边更多的战友行动起来,发一份邮件花不了几分钟的,确可以帮助一亿多人.何乐不为呢?
中山卫生局的邮箱地址如下: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作者: 狂站魔    时间: 2009-2-6 22:5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i_wang    时间: 2009-2-7 00:44     标题: 感谢 北京益仁平中心 行动起来!!!!!!!!

大家都来写信,不要用邮件,用书面信件、特快专递等。
行动起来!
我在北京,我也会发动我身边的好朋友(非战友,但支持我们)也写信给卫生厅、人大代表。现在就行动!!!!!11
作者: navyl_2006    时间: 2009-2-8 00:25

支持,春节期间回了老家,在当地电视台看到了乙肝广告,我已经全部投诉了市长专线了,目前等待答复
作者: cyk81    时间: 2009-2-8 17:08

谢谢铁马。。。辛苦了!!
作者: 坚持到底1    时间: 2009-2-8 21:30

好!!!!!!
作者: po340    时间: 2009-2-8 22:29

顶 支持
作者: 阿买提    时间: 2009-2-9 11:44

今天已发云南省卫生厅的厅长信箱及昆明市卫生局的局长信箱.
作者: 阿买提    时间: 2009-2-9 11:48

今天已发入云南省卫生厅的厅长信箱和昆明市卫生局的局长信箱内.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2-9 15:45

就业歧视归劳动部门管,保护个人隐私归医疗部门管,有国家法规在手,只在论坛上喊不行,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人多力量大,乙人齐心合力,胜利属于我们,你不行动他不行动何日能胜利?在局,厅,部,各级医疗主管部门网站信箱留言,并且到市局,省厅反映,医院保护隐私是关键,远比暴露后与用人单位纠缠重要。卫生部网站的信箱大家要去留言反映,要求向对爱滋病携带者保护隐私那样来对待乙人,这是世界通行做法,我的留言卫生部已经答复.请看我的国家卫生部网站部长信箱留言:


尊敬的卫生部长:  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肝胆相照论坛乙肝维权志愿者.向您反映医疗部门严重违法侵犯携带者隐私权的问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一条: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

       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我们这里的现实是体检医院相继推出各种体检套餐,推荐给体检单位选择.其中就含

       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结果又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医院违法把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交给用人单位,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蔑视的目光,恶意的语言,使我们携带者感到度日如年,生不如死.乙肝是一种注射疫苗即可预防的疾病,医院为何不在这方面下点工夫宣传?高级知识份子聚集之地都可以为了钱而公然违法泄露个人隐私,为乙肝歧视提供万恶之源,道理何在?公理何在?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2-9 15:46 编辑 ]
作者: 勿忘一超    时间: 2009-2-9 16:06     标题: 有新疆的战友组织么

还是下载不了。
新疆的乙肝歧视好像是比较严重的。团结就是力量!请问有新疆的战友组织吗?
作者: meng219609    时间: 2009-2-9 18:55

完全无条件积极贯彻执行
作者: 阿买提    时间: 2009-2-10 11:46

新疆的,可以试发给自治区领导王乐泉和努尔白克力.再者发给卫生厅和地委领导.你可把附件下载修改下发出去.
作者: 寻找?!    时间: 2009-2-10 13:32

金戈兄的贴一定要顶,去做。
作者: sunshine_me    时间: 2009-2-10 17:18

建议此帖置顶,不能沉下去!
作者: mcgradydm    时间: 2009-2-10 21:11

每个城市的战友都应该尽这个义务!一个战友的力量是小的,所有战友的力量是无穷的!地毯式轰炸的效果一定能够再不久的将来显现!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全国所有的论坛,所有的网站科普!我们的任务就是让人人都认识乙肝!我们的最终任务就是消除乙肝歧视!
作者: 坚持到底1    时间: 2009-2-11 21:35


作者: 坚持到底1    时间: 2009-2-12 22:33

努力争取!
作者: candyzxz    时间: 2009-2-13 16:27

坚持,坚持打电话,坚持发贴,更贴,,该打官司打官司,把反对歧视进行到底!!!
作者: geduo0804    时间: 2009-2-13 19:21

顶起来!!!!
作者: geduo0804    时间: 2009-2-13 19:22

不要吝啬几毛钱的邮费,举手之劳可能改变我们这个群体的命运!!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3-8 11:52

加油,沉默爆发,路在脚下,。
作者: tianxiadatong    时间: 2009-3-8 12:18

坚决支持,现在就执行
作者: geeker    时间: 2009-3-8 12:47

非常好的行动,强烈支持!
作者: mike123    时间: 2009-3-8 13:30

我们的最终任务就是消除乙肝歧视!
我们要的是结果,祝我们好运
作者: 守成不易    时间: 2009-3-9 09:54

顶上去,大家一起行动
作者: wang81091023    时间: 2009-3-9 12:47


作者: jasenhuang    时间: 2009-3-9 18:46

团结就是力量,战斗起来!
作者: 甲鱼    时间: 2009-3-9 19:06

国家不作为!体制不改变!谈论一切都是空!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3-18 09:49

我发给省卫生厅了。
作者: 2dong    时间: 2009-3-18 18:29

支持,定要行动起来
作者: 614    时间: 2009-3-21 14:56


作者: 挣扎在世间    时间: 2009-3-21 20:05

当下,学习
用实际行动支持!
作者: didi1234    时间: 2009-3-21 20:46

我也发了,什么手段都可以
只要大家觉得有用,我就参与
作者: 614    时间: 2009-3-22 11:17

行动吧!
搞定体检中心,才是唯一的出路!
作者: 债主Hospital    时间: 2009-3-22 14:1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债主Hospital    时间: 2009-3-22 15:3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614    时间: 2009-3-22 23:56

该做的还是要做,这是最现实的做法.想要政府一时出台什么政策很难.
作者: 614    时间: 2009-3-26 19:44

河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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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卫生信息网:

江苏·卫生厅

福建卫生信息网
作者: cyk81    时间: 2009-3-26 21:55

应该形成更严密,行动更一致的组织,形成合力!!
作者: 513211985    时间: 2009-3-28 21:01

现在发还有作用没得   两会的时间好像过了啊
作者: 馨心    时间: 2009-3-28 22:25     标题: 文件照发,检查照做

在苏州我发现,有的医院,还是照做表面抗原的。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4-4 20:25

我每次上网都药给各地的政府信访工作室发!大家一起来吧,让政府多关注关注我们。
作者: fkgov    时间: 2009-4-4 20:32

呵呵
我已经不相信Party不相信Zf了
作者: gerrad4    时间: 2009-4-4 22:45

我要工作啊陆大哥
不然我就按你说的做了
现在不能实际行动
那么我在这里帮你顶起来也可以了,对吧
作者: 614    时间: 2009-4-6 20:45


作者: 614    时间: 2009-4-6 22:48

你向当地的卫生局写信了吗?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4-20 09:05

1,这份文件是两部委下发各省级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的,以上厅,局就是直接执行的一方。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可以据此投诉他]。

2二,[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两部委[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这一条的关键是前四个字,“严格规范”什么叫规范?现代汉语词典416页:”明文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讲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各种体检行为,不管是医院或用人单位造成的侵犯个人隐私的体检项目都要制定一个明文规定的标准。到底该由谁来规范?[谁来制定这个明文规定的标准?]连接上下文可以看出这就是卫生厅,局的份内工作。要不是因为有了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体检,两部委就不会对卫生厅,局下发这个文件,就不会叫你去”规范“了。你如果不去“规范”,[不去制定明文规定的标准]就是行政不作为。[可以据此投诉他]
我认为抓住重点,讲多无益。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4-20 09:09     标题: 回复 70# 的帖子

就算你要上班,写信,留言总可以吧。
作者: daiwei2204422    时间: 2009-4-22 20:46

强烈支持!!!
作者: 614    时间: 2009-5-13 12:55

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
作者: 肝病困扰2    时间: 2009-5-18 10:56     标题: 我的团结就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权益

我的团结就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权益!一同对抗那些歧视乙肝,或不作为的部门!我们不愿意发表造反的言论,只是官逼民反!我们也想过过安稳的生活,连这点起码的权利都需要我们像乞丐一样乞求那些政府的执法者,我们坚决不会爱党!就算党做再多的表面文章,我们也只会认为是在作绣,是在安抚民心,绝不会认为是真心为老百姓谋福利
作者: 614    时间: 2009-5-18 11:59

注意:本文有一漏洞.下载后一定要修改后才能使用.

关于规范乙肝体检、消除歧视增进和谐的

建 议

尊敬的卫生厅领导:


我是一名公益志愿者,今天给您写信,反映因各级医院不规范的乙肝检测工作造成乙肝携带者严重受歧视的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庞大乙肝人群受歧视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我国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和隐私权。为了使党和政府的关怀政策落到实处,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现象所带来的破坏社会和谐的隐患,彰显市委市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的良好形象,建议省卫生厅参考沿海发达地区的做法,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禁止医疗卫生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检测乙肝项目。

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卫生部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所附的《体检表》中取消了乙肝项目;2007年5月18日,国家劳动部和国家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现实中,违法进行乙肝体检的现象仍频繁发生,特别是许多医疗体检机构,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破坏党和国家的政策,人为制造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这一现象在我省也比较严重。
例如2008年发生在北京的“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全国违反《就业促进法》就业歧视第一案”,都是体检医院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检测了乙肝,并且把检测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个人隐私被曝光、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这两起导致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的事件都发生在北京,体检医院的行为都受到了北京媒体和全国媒体的广泛批评和谴责。
消除乙肝歧视隐患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明确禁止、限制医疗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目前,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卫生厅(局)相继出台了这样的文件,对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进行规范。例如上海、江苏、浙江、广州、深圳等(这些省市的相关文件附后)。
鉴于以上因素,相信如果省卫生厅发布文件,对全省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行进规范,就能够最大程度地抑制乙肝歧视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建 议

综合中央政府已经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在此谨建议省卫生厅制定相关文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乙肝检测,建议文件应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医疗体检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按此原则,各个医疗体检机构要对“体检套餐”进行全面清理。
二、遇以下三种情况,各医疗机构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用人单位的招聘体检,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二)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体检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的;
(三)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如果检测结果需反馈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要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注意:此条必须修改,很多卫生局下发的文件中都含此内容,这可能成为"隐性歧视"的借口,也篡改了卫生部的《意见》精神.]



建议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作者: gerrad4    时间: 2009-5-18 12:24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6-3 13:31

通过信访系统我一直都在做!!大家一起努力!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6-3 13:55

大家一起加油!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1 11:54


作者: 熟悉的人    时间: 2009-6-17 13:12

不管有没有用我们都要试一试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19 17:05

福建的不知道都怎么了。。是绝望等死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6 09:26

如果省市卫生厅,局不予理睬,建议战友们就像他的上级政府部门投诉他行政不作为,请看人权至上向市政府投诉卫生局的信,[结果搞定了]  

投诉佛山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今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关于这一条款,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意见》下发半年之久了,佛山卫生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佛山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等招工体检套餐依然含有乙肝表面抗原项目!(详细套餐见医院公示或其网站)
   佛山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意见》,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向广州市和深圳市卫生局学习,出台地方性文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检测项目,这才不愧是广东第三大城市!  谢谢!

抄送:佛山市市长信箱  佛山市信访局 佛山市行风热线栏目



                                                   市民:XXX
                                                   2008-01-17
附件



西安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

各区县卫生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以下两种情况下,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四、依法维护受检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的格式由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设计。

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六、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

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

请开展体检工作的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于9月底前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07〕16 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自查,各区县卫生局于10月15日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于11月1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处。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和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该文件在西安市卫生局主办的“西安卫生信息网”网站公布地址:

http://www.xawsj.gov.cn/2008/8-28/2008828162022390.html





无锡市卫生局

《关于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有效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锡卫医〔2008〕24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立即清理不规范“体检套餐”等,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三、请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者依法严肃处理,并于5月30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



二○○八年五月五日



抄送:省卫生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6 09:31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6 09:37

请看我向省政府投诉省卫生厅的信:

投诉安徽省卫生厅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尊敬的省政府领导:您好。

      2007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省,直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而“规范”一词在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明文规定的标准”]。
    《意见》下发近两年之久了,我于去年向省卫生厅反映两次,但至今卫生主管部门没有拿出一个明文规定的标准,用来约束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仅有口头搪塞]致使安徽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这种行为成了社会上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
   省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两部委的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像上海,江苏,浙江,河南等省卫生厅,局学习,出台地方性文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招,用工常规检测项目, 谢谢!

附件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二,《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于2007年12月25日下发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
        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7〕128号
备注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本辖区内开展劳动者健康体检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官方链接 : http://www.smhb.gov.cn/website/b/37716.shtml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6 09:39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6 09:47

这些政府人员大都不知道这些文件,不知道乙肝不经过消化道传播 ,所以必须要对他们普法,科普教育,要付文件给他们参考,
作者: 九转寒士    时间: 2009-7-10 00:44     标题: 其实出台又如何???

我是广州的,出台了政策其实等于没有出台,很多医院和公司互相勾结,照样换种方式查乙肝,一点也含糊。这是什么世道啊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3 09:46

你到大街上问一下,新食品法实施了,新,老食品法有什么区别,真的没几个人知道,你再问问乙肝是什么方式传播的?还是没人知道,这就形成了一个严重问题,尽管国家有了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文件,明讲乙肝不是由饮食,饮水传播的,明讲不准任意检测乙肝两对半,不准侵犯就业权利,但是当乙人的体检结果暴露了,当你拿着各种文件与人事部门的人理论时,它往往火气比你还大 ,你知道他们心里咋想的? “你明明是个传染病,还来害人。”在这个思维左右下,他们往往与你对簿公堂也在所不惜。就连中国人大的老爷,都把专家们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肝炎”表述又改为病毒性肝炎。又给我们留下了挥之不去的歧视 阴影,就连这样高级的官们都不知道乙肝的传播途径,都不知道世界其他国家是如何对待这个问题的,但即便如此,不知道战友们有多少人对他们普法+科普。你用邮箱给人大发去邮件了吗?你用挂号信给你的单位人事部门,老总, 用工作组的名义寄去,普法+维权资料了吗? 这是你自己的事,平时多出力,到时少流泪,这比你等到暴露了再临时抱佛脚好得多,别指望着铁马一个人。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7-14 19:04

大家顶起~一起行动起来~
作者: samsung12    时间: 2009-7-19 23:39

不知道北京现在情况怎么样 马上入职体检了  正在发愁
作者: 「十把火」    时间: 2009-8-21 11:10

收藏了...
作者: xcygqs    时间: 2009-8-21 12:57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支持!!!!!!!!!!!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09-10-1 11:55

一直都在投诉,大家加油!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10-1 12:03

谢谢铁马大哥,坚决执行
作者: 筱茕    时间: 2009-10-1 15:13     标题: 回复 4# 的帖子

中山的战友可不可以像雷闯一样争取登个消除乙肝歧视的公益广告呢?我很想这样做,但是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做。如果有人发起,我一定贡献出自己的一部分钱出来。
作者: lilly6    时间: 2009-10-1 17:56

好像福建那边很困难,找到厦门的公司,被告知要检查两队半,。。。。
作者: REN2008    时间: 2009-10-1 19:22

二、以下城市(含直辖市)的卫生局已经出台了禁止医院查乙肝的文件,不用寄送此份建议信和提案了:
上海、重庆、广州、深圳、佛山、珠海、杭州、宁波、苏州、无锡、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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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吧。。现在广州佛山依然查啊
作者: liangwa528416    时间: 2009-10-2 16:53

支持,顶一个!
作者: 天堂路上    时间: 2009-10-2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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