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張由平等機會委員會製作,並得到香港愛滋病顧問局提供專家意見。本單張提供有關愛滋病毒感染/愛滋病患者在《殘疾歧視條例》之下的權利的一般資料。平等機會委員會亦製作了有關《殘疾歧視條例》的一系列《良好管理常規系列》資料小冊。
如欲索取更多資料,請聯絡下列機構: 平等機會委員會 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4號 太古城中心三座19樓 電話:2511-8211 香港愛滋病顧問局 九龍聯合道東200號 橫頭磡賽馬會診療所1樓 電話:2304-6100
1: | 甚麼是《殘疾歧視條例》? | 1: | 《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例。
|
2: | 假如我感染了愛滋病病毒,是否受到《殘疾歧視條例》所保障? | 2: | 是的,因為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所載,殘疾的定義包括在體內存在有機體而引致疾病或在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這定義也包括受愛滋病病毒感染,意思即是,假如你感染到愛滋病病毒,你便會像其他殘疾人士一樣,受到《殘疾歧視條例》所保障。 這些保障的適用範圍更擴及與你有聯系的人士。假如任何人由於你的殘疾而歧視、騷擾或中傷與你有聯系的人士,即屬違法。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的規定,有聯系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親屬、照料者及在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另一人。 |
3: | 這法例對我有何保障? | 3: | 是的,因為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所載,殘疾的定義包括在體內存在有機體而引致疾病或在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這定義也包括受愛滋病病毒感染,意思即是,假如你感染到愛滋病病毒,你便會像其他殘疾人士一樣,受到《殘疾歧視條例》所保障。 法例可保障你免受下列範疇的歧視、騷擾或中傷: -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 | 教育 | -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方面(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 -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 - | 會社及體育活動 | 這些範疇的保障的適用範圍也擴及至與你有聯系的人士。 |
4: | 甚麼是歧視? | 4: | 歧視可以是直接的,亦可以是間接的。
直接歧視是指在類似的情況下,基於殘疾人士的殘疾而給予差於非殘疾的人士的待遇。 間接歧視是指當某一劃一的條件或要求適用於所有人,但實際上對殘疾人士不利,而這個條件或要求是缺乏理由支持的。 |
5: | 甚麼是騷擾? | 5: | 任何人如因另一人的殘疾而向該另一人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而在該情況下可合理地預期該另一人會因該行徑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驚嚇,該首述的人即屬對該另一人作出騷擾。例如,針對某人的愛滋病毒感染/愛滋病患者身份說侮辱的說話或冒犯的笑話。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的條文,騷擾是違法的行為。 |
6: | 甚麼是中傷? | 6: | 中傷是指任何人如藉公開活動,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例如,假如有人公開地說,愛滋病毒感染/愛滋病患者是危險的,不應容許他們使用社區設施,按《殘疾歧視條例》而言,便屬於中傷,是違法的行為。 |
7: | 假如我到醫院或診所求診,他們能否拒絕醫治我? | 7: | 醫院或診所不可以基於你是愛滋病毒感染/愛滋病患者拒絕醫治你,除非該醫院或診所可以證明若對你提供治療便會對其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但預計在正常情形下是不會發生的。 |
8: | 當局可否因為我是愛滋病毒感染/愛滋病患者的身份而拒絕向我提供社會福利服務? | 8: | 不可以,愛滋病毒感染/愛滋病患者及其家人可與其他市民一樣,根據相同的申請資格獲得福利服務。 |
9: | 假如我往求職時,僱主可否要求我接受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 | 9:
| 僱主在下列情況之下可以合法地要求應徵者提供健康資料,以茲證明該應徵者:- (a) | 是否患有《殘疾歧視條例》之下訂明的傳染病(法例明確地訂定不包括愛滋病毒感染為傳染病); | (b) | 會否能夠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 (c) | 會否需要提供特殊的服務或設施,以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 |
假如你被要求接受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而你又認為對方提出這項要求並非基於以上的原因,你可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諮詢意見或向委員會提出投訴。 |
10: | 我如何才知道能否執行某份工作的固有要求? | 10: | 事實上,受愛滋病病毒感染的人士在其健康狀況許可下,可以執行大部份工作的固有要求。你可以嘗試事先找一份有關工作的職責說明,詳閱其職務及責任為何,以決定你能否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面試亦是一個好機會,讓你提出有關該工作的性質的詳細問題。 醫務工作者如懷疑自己受到感染,應考慮接受輔導及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請參閱1994年愛滋病顧問委員會出版的"HIV infection and the health care workers - recommended guidelines"。 |
11: | 我的僱主可否要我作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以確定我的愛滋病病毒狀況? | 11: | 如果你的僱主為了確定你的愛滋病病毒狀況以達歧視的目的,而要你作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僱主可參考《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12.10-12.15條有關索取與殘疾有關的資枓的更詳盡指引。) |
12: | 如果僱主得悉我的愛滋病病毒狀況,可否解僱我? | 12: | 如果僱主只是因你的愛滋病病毒狀況而解僱你,此舉屬違法。根據法例,僱主先要確定僱員是否能夠履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如果不能,僱主則有責任在他/她不致承受不合情理的困難的情況下,提供特殊服務或設施,幫助僱員達到固有要求。 |
13: | 如果同事們得悉我的愛滋病病毒狀況後,開始避開我,拒絕讓我參加員工活動,甚至公開表示染有愛滋病病毒的人不應與大家共用設施,那麼我如何是好? | 13: | 你的同事的行為,可能已等同《殘疾歧視條例》中的騷擾或中傷。除了向朋友或愛滋病支援團體徵詢意見或尋求協助外,亦可以向機構管理層內,你認為可以幫助你的人報告此情況。此外,你還可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尋求協助。你也有權把案件交由法庭處理。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亦有責任提供一個沒有騷擾及中傷的工作環境予員工。換言之,僱主需對你同事的行為負上責任,儘管他/她對此行為不表贊同或全不知情。 |
14: | 《殘疾歧視條例》是否適用於全港僱主? | 14: | 到目前為止,與僱傭範疇有關之條文只適用於聘請了5個員工以上的僱主。但是,從1998年8月3日起,該等條文將適用於所有僱主。 |
15: | 假如我感到受歧視,應怎樣做? | 15: |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種行動: (a) | 向你所屬機構的管理層作出投訴或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 (b) |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 | (c) | 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
事件發生後,你應盡快在記憶猶新時把經過記錄下來。這些資料能在日後要採取行動時,幫助你記起一些細節。如果涉及言語上的歧視,嘗試記錄對方所說的每一個字。這樣對你感到公然被騷擾或中傷,是尤其重要的。 |
16: | 在提出投訴前,我是否需要表明或證明我有否感染愛滋病病毒? | 16: | 不需要。只要你能指出那位歧視者是基於他/她相信或懷疑你染上愛滋病病毒而對你產生歧視,你就不必證明。 |
17: | 如我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究竟會怎樣? | 17: | 委員會一旦接到書面提出的投訴後,便會作出調查,及藉調解使你和有關人士達致和解。如果問題未能解決,而你決定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便可向委員會申請協助,以便進行法律程序。委員會的協助包括:為你提供意見,安排由律師提供意見或協助,安排法律代表,或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的協助。平等機會委員會進行調查及調解過程中將嚴格遵守保密原則。 |
18: | 如果我作出投訴後,受到更差的對待,那怎麼辦? | 18: |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這種對待被視為「使人受害」,是違法的歧視。如遇這種情況,你將受法律的保護,應立即通知處理你的投訴的人員,如:你所屬機構內負責投訴的職員、職工代表、律師或平等機會委員會,情況視乎你採取那種行動而定。 |
19: | 我是否需要親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 | 19: | 不需要。你可以透過代表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惟代表你申請的人必須證明他/她是獲得你的授權。 |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