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原创]参加医保的比例。 [打印本页]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1-22 01:06     标题: [原创]参加医保的比例。

统计一下大家医保的情况。

慢性病的详细情况见链接:

乙肝医保慢性病手续亲历记及相关资料,医保必读!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7&ID=31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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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1-23 09:13

拜托大家投票 票吧!46人的阅读,怎么只有6票啊?

作者: 七色彩虹    时间: 2004-1-26 00:52

请问张律师,是不是去一个医院办了慢性病手续,去其它医院都可以用到?
我办医保时填了好象有五个医院,大的小的远的近的,没填专科医院,听说专科医院不用填,去看病直接入医保,不知是不是?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1-26 07:55

只要一个医院办了慢性病手续,其他凡是医保定点医院都可以用(只要电脑联网了,呵呵,,,现在,可都是联网了的啊)。
    还有不知你投票了没有啊?
[em24][em26][em27][em18][em12][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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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1768    时间: 2004-1-26 08:28

办了慢性病有什么好处?是不是可以按照门诊大病处理?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1-26 10:24

省钱啊,大病我不知道。
慢性病凡是医保项目的都可以在门诊时享受优惠。
我的经历,检查项目个人支付40%。中草药个人支付30%。

作者: 七色彩虹    时间: 2004-1-26 11:54

张律师,我投了第2参加医保但没有办理慢性病手续,投这条的肯定多。我原来听都没听说过可以办慢性病手续。如果办成了就太好了,照您说的,250元的的进口两对半化验个人只需付100元,150的DNA只需付60元,省了好多啊!还有那些肝功、T3T4、CT、彩超什么的,只是不知这些项目是不是医保项目,还有会不会让单位对个人病情一目了然?天天让同事议论有慢性乙肝就不好受了。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1-26 12:27

以下是引用七色彩虹在2004-1-25 21:53:32的发言:
张律师,我投了第2参加医保但没有办理慢性病手续,投这条的肯定多。我原来听都没听说过可以办慢性病手续。如果办成了就太好了,照您说的,250元的的进口两对半化验个人只需付100元,150的DNA只需付60元,省了好多啊!还有那些肝功、T3T4、CT、彩超什么的,只是不知这些项目是不是医保项目,还有会不会让单位对个人病情一目了然?天天让同事议论有慢性乙肝就不好受了。

     ??  ????????   只有医保项目才可以享受优惠的。
   ?? DNA在新疆不是医保项目,所以得自己付费。肝功和两对半是。拉米和干扰应该也是。
   ?? 哪些项目不是医保,各地可能略有不同,到医院的电脑上一查即可。
   ?? 我的意见,既然国家有照顾的政策,我们不积极争取,可是对自己不服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5 22:27:19编辑过]



作者: 柳岸月    时间: 2004-1-26 23:31

TO张律师:
      個人投保在不在受惠范圍內?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1-27 00:16

以下是引用柳岸月在2004-1-26 9:30:56的发言:
TO张律师:
      個人投保在不在受惠范圍內?


                不知您能否说的更明白一点,个人投保是什么意思?
作者: yjs2.1    时间: 2004-1-27 05:23

我是教师,有公费医疗,但是公医办说一定要住院才能报,很没意思呀.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1-27 08:35

以下是引用yjs2.1在2004-1-26 15:23:07的发言:
我是教师,有公费医疗,但是公医办说一定要住院才能报,很没意思呀.

现在有进步了。具体请参见拙作。
乙肝医保慢性病手续亲历记及相关资料,医保必读!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7&id=314904&replyID=174295&star=1&s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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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极    时间: 2004-2-2 23:19

我买了医保,但在我治疗过程中没给我一点好处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2-3 01:08     标题: 请问是不是商业保险?

以下是引用极在2004-2-2 9:19:25的发言:
我买了医保,但在我治疗过程中没给我一点好处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有很大的不同,不论何种保险,如果没有给您一点好处的话,请将这种经历写一下,给大家一些经验。
    谢谢!
作者: 沙漠海洋    时间: 2004-2-3 01:31

我买了商保,但是只管重大疾病或者身残,不保慢性病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2-3 01:39     标题: 商保不买也吧!

以下是引用沙漠海洋在2004-2-2 11:30:49的发言:
我买了商保,但是只管重大疾病或者身残,不保慢性病

                 商保目前对我等慢性病而言,并无实际用处。
            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是一种伤害,感情和金钱还有精力上的!!!
作者: 七色彩虹    时间: 2004-2-3 04:37

请问大家:象我们这种情况买什么样的保险比较好呢?我指的是商业保险,我一直想买,不知如何下手,还怕体检。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2-3 16:15

以下是引用七色彩虹在2004-2-2 14:37:03的发言:
请问大家:象我们这种情况买什么样的保险比较好呢?我指的是商业保险,我一直想买,不知如何下手,还怕体检。

         好像商业保险在投保前要体检,有慢性病病的不然参加保险。如果隐瞒病情参加的,在领取保费时也会以隐瞒实际情况为由,拒赔。
     我个人的意见,如果不怕上当,你就买买试试?
     为了长远的考虑,还是办理医保并参加慢性病的好!
     这是国家给的福利!   

作者: beyondfc    时间: 2004-2-4 07:37

小三阳 DNA阴 肝功正常也可以参加慢性病?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2-4 11:47     标题: 真不知道!

以下是引用beyondfc在2004-2-3 17:36:56的发言:
小三阳DNA阴肝功正常也可以参加慢性病?


   这咱可真不知道,最好到医保办去问一下,我估计可能不行,因为,肝功正常,DNA阴属于健康协带着,不需要治疗,所以,办了也没有用。当然,如果在医院有熟人的话也可以办的出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2-3 21:50:03编辑过]



作者: xxandlyy    时间: 2004-2-4 23:02

以下是引用beyondfc在2004-2-3 17:36:56的发言:
小三阳 DNA阴 肝功正常也可以参加慢性病?

应该可以

不过这种情况较好,没必要进行治疗,所以即便办了慢性病确认,正常情况下也得不到什么实质性的补偿。当然办了总比没办要好,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嘛

其实楼主说得很对,国家的此项政策对很多战友是有相当大的帮助的,能减轻经济负担
作者: Rapids    时间: 2004-2-5 03:56

上海有吗?想知道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2-24 13:36

自己顶,为大家!
作者: boy-77721    时间: 2004-2-24 13:54     标题: [求助]大四毕业生的困惑

 大家好,我是大四的毕业生,我是在上小学时就发现自己是表抗阳性了,直到现在我的化验单中只有第一项(表抗原)是阳性,其余的都为阴性!
请问,咱们这里有没有懂医的,可以给我解释一下么!
我想去参军,大家有什么好的办法没有?感谢!

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作者: 艾草清凉    时间: 2004-2-24 22:09

我是2001年单位给统一入的医保,可是从来都没有使用过
不是只有发生了住院才给报销么?平时门诊检查,看个感冒,咽喉炎之类的我从来都没有用过医疗保险手册
作者: dxy_lqhbv273    时间: 2004-2-25 05:41

我是自谋职业(打工),公司没给我买保险。
我想买保险,请问楼主,社会医疗保险怎么办?


作者: 八爪鱼    时间: 2004-2-25 06:58     标题: [讨论]

广州好像有个门诊特定项目申办手续,不知道是不是大律师所说的慢性病申请手续?但广州的项目太窄,包括:在门诊进行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在门诊进行的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手术后在门诊继续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开设家庭病床治疗。根本没有我们的份。唉,白高兴一场。
作者: lilysussie    时间: 2004-2-25 11:32

我一般用医保进行定期检查,两对半,HBVDNA等是可以的~~
其他的便宜保肝药也能报
但是拉米夫定是别想了~~

作者: 可口可乐    时间: 2004-2-26 02:11

谢谢 张律师 我不知是选1还是2
我的情况是:我们单位给我们是上了医保的;但是,单位不知我的情况,我也不想让人知道我的情况,所以,我也全是自费治疗,--报销是不是得找单位,单位知道了那哪行阿.(其实我一直比较疑惑,报销的话,是通过医保中心还是单位阿,单位能不知道吗
而且我的情况比较复杂:我的户口和档案全在广州,但在北京工作,即使要报,是不是也没办法异地享受医保?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2-27 16:44     标题: 报销是通过医保中心,单位不可能知道!

以下是引用可口可乐在2004-2-25 12:11:13的发言:
谢谢 张律师 我不知是选1还是2
我的情况是:我们单位给我们是上了医保的;但是,单位不知我的情况,我也不想让人知道我的情况,所以,我也全是自费治疗,--报销是不是得找单位,单位知道了那哪行阿.(其实我一直比较疑惑,报销的话,是通过医保中心还是单位阿,单位能不知道吗
而且我的情况比较复杂:我的户口和档案全在广州,但在北京工作,即使要报,是不是也没办法异地享受医保?

单位是决不可能知道的!
所有的手续都是在医院和医保中心之间发生的,不牵涉单位!
大胆去用吧!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2-27 16:47

以下是引用lilysussie在2004-2-24 21:31:56的发言:
我一般用医保进行定期检查,两对半,HBVDNA等是可以的~~
其他的便宜保肝药也能报
但是拉米夫定是别想了~~

新疆应该是可以的。
不过我也没用过,因为我的拉米还有7`8盒。
原则上,进入医保目录的药都可以,全国大部分省拉米是进医保的。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2-27 16:48

以下是引用八爪鱼在2004-2-24 16:57:49的发言:
广州好像有个门诊特定项目申办手续,不知道是不是大律师所说的慢性病申请手续?但广州的项目太窄,包括:在门诊进行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在门诊进行的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手术后在门诊继续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开设家庭病床治疗。根本没有我们的份。唉,白高兴一场。

就是这个,你说的是老范围,新范围包括慢性肝炎。
你最好到医院的医保办问一下。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2-27 16:50

以下是引用dxy_lqhbv273在2004-2-24 15:41:22的发言:
我是自谋职业(打工),公司没给我买保险。
我想买保险,请问楼主,社会医疗保险怎么办?


找单位挂靠!
或等等,国家正在加快自谋职业的人自行办利医保的研究。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2-27 16:52

以下是引用艾草清凉在2004-2-24 8:08:32的发言:
我是2001年单位给统一入的医保,可是从来都没有使用过
不是只有发生了住院才给报销么?平时门诊检查,看个感冒,咽喉炎之类的我从来都没有用过医疗保险手册

平时门诊检查,看个感冒,咽喉炎之类的可以用医保卡交费,只要你的卡里有钱(不省钱)。
办理慢性病后,可以省钱啊!即使卡里没钱。
作者: 张律师    时间: 2004-2-27 16:54

以下是引用boy-77721在2004-2-23 23:54:11的发言:
 大家好,我是大四的毕业生,我是在上小学时就发现自己是表抗阳性了,直到现在我的化验单中只有第一项(表抗原)是阳性,其余的都为阴性!
请问,咱们这里有没有懂医的,可以给我解释一下么!
我想去参军,大家有什么好的办法没有?感谢!

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去看顶置精华资料吧,你想知道的和你不知道的都在上面。
作者: lilysussie    时间: 2004-3-5 00:36

医保可以用来定期检查两对半,肝功,DNA什么的,用医保不要检测费的,只要2块钱挂号费,我觉得很好啊~
只是想用医保开拉米,打干扰是不可能了~~
作者: lilysussie    时间: 2004-3-6 02:38

拉米夫定是有
可是照样要用卡里的钱买啊
花的还是自己的钱~
那个什么慢性病的保险深圳好像没有
作者: lilysussie    时间: 2004-3-6 03:22     标题: :)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没有关于慢性病的啊~不过乙类药品(包括拉米夫定)个人自负30%(从卡里扣),社会保险支付70%(医院和国家社保结算)还有生育医疗保险~感觉有社保还是不错~我想给我弟弟(他大三,转氨酶237)开点拉米,可是我一五阳,肝功正常,DNA阴,这样的情况开不到拉米吧~~我认识东湖医院的一个副主任医生,不知道能不能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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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lysussie    时间: 2004-3-6 04:00

医疗保险费的征集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和其他收入。
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生育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在职人员本人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
(四)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退休人员,以其退休前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五)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下列标准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
(一)综合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8%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在职职工个人缴交2%;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缴费基数的11.5%缴交,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列支;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在职工退休前一次性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缴足;
(二)住院医疗保险费,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交;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缴费基数的0.8%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外,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按前两项规定执行;
(四)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分别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统一进行管理,具体办法为:
(一)综合医疗保险费,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的部分,35周岁(不含35周岁)以下的在职参保人,30%计入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上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在职参保人,40%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在职参保人,50%计入个人帐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60%计入个人帐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1.5%×60%计入个人帐户;其他部分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住院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专款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四)生育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专款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连续缴纳,并视同连续缴费,但本人连续缴费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企业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缴纳。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个人帐户上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水平以及医疗费用支出等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作者: lilysussie    时间: 2004-3-6 04:02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下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部分除外。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待遇及规定的其它医疗待遇。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实行准入制。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其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其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第二十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但参保人为退休人员的,其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除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时,因病情需要并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医疗机构核准后,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或治疗,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和治疗项目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的诊疗时,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或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以及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支付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支付50%。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的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器官移植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并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发生下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一)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第三十一条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围产期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其应出院仍不出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自确认出院之日起全部由个人自付。
参保人因出院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其出院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鉴定。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后委托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自参保人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确定的出院日期为出院日。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个人帐户积累额达到2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为保健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的解决渠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离开本市的,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无相应机构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因公出差、探亲,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其它城市急诊住院,或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到国内其它城市住院的,所发生的基本医疗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它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其在工作地或者居住地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参保人在国内其它城市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可以从其个人帐户扣减。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因公出差、探亲,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期间急诊住院,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自行到国内其他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二)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三)自购药品的,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 参保人使用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挂号、院外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
(二)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验、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四)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七)除肾、骨髓、角膜等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八)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九)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十)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一)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诊疗项目。
前款所列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并根据社会医疗保险的需要和医疗技术发展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作者: lilysussie    时间: 2004-3-6 04:05

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参保人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需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医疗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为依据,并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公布《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诊疗项目与生活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作为补充。

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定点医疗机构的功能与专科特长、医疗质量要求以及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等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不偿付范围:

(一)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

(二)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三)未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的项目,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诊疗项目;

(四) 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诊疗项目;

(五)超出国家、省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其它诊疗项目。

第五条  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开展医疗诊疗服务。

协议签订后需要增加项目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规定。

第六条  新增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当属于经市卫生局批准使用的新技术、新设备,且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已在临床使用一年以上的诊疗项目。

第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增加新的诊疗项目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卫生局对使用新技术、新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

(三)申报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应附国家、省或本市卫生局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

(四)近一年来该项新诊疗项目使用和发生费用等有关资料;

(五)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后,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基本原则和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在材料报送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决定,并告知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

对同意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应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并在电脑系统上作准入标识。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外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单独收费。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所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凡不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诊疗项目与生活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临床诊疗的实际情况每两年修订一次,并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作者: lilysussie    时间: 2004-3-6 04:07

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

诊疗项目与生活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一、医疗服务类

(一)挂号费、特诊诊金费、门诊及住院病历工本费。

(二)各种检查治疗加急费、院外会诊费、各种医疗风险保险费、滞纳金费、门诊煎药费。

(三)各种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自请护士、家庭医疗保健等)。

二、生活服务设施类

(一)就(转)诊交通费、会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员随急救车出诊费等。

(二)超过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在协议书中明确)。

(三)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伙食费、营养费、药膳费。

(四)使用空调、电话、电视、电炉、煤气、电冰箱、食品保温箱、洗头加电吹风等费用。

(五)损坏公物的赔偿费用。

(六)特需服务的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七)文艺活动费用、书刊报纸费。

(八)尸体料理费、尸体冷藏费。

(九)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口盅、餐具、牙具、拖鞋、卫生塑料袋、卫生纸费、尿布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清洁费、押瓶费等)。

三、非疾病治疗类

(一)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如皮肤色素沉着、痤疮、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激光平疣、除纹身、除皱、除眼袋、雀斑、老年斑、开双眼皮、洁牙、镶牙、治疗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费用。

(二)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项目:如腋臭、兔唇、口吃、平足、牙列不整、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种植牙、鼻鼾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三)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四)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境体检、职业体检、职工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费用。

(五)各种预防、保健性项目:如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各种疫苗预防接种、预防服药、预防注射以及疾病的普查普治和预测、社会调查、跟踪随访等费用。

(六)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如心理咨询(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等费用。

(七)各种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等法医学鉴定、医务劳动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光子刀、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微电极导向立体定向治疗术、人体生命信息诊断仪、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治疗、血液光量子疗法、升白细胞治疗仪、糖尿病治疗仪、肝病治疗仪、脉管治疗仪、周林频普仪、经络诊断仪、电脑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多功能锻炼仪等各种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费用。

(二)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如矫形鞋、助力器、助听器、健脑器、皮下给药装置、电话传输心电图监护系统(心脏BP机)、眼镜、义齿、义眼、义肢等费用。

(三)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治疗用品:颈托、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平足托、疝气带、护膝带、护腰带、钢背心、钢腰围、钢头颈、热敷带、药带、药枕、药垫、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四)市物价、卫生、财政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五、治疗项目类

(一)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其购买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二)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人工器官安装和置换的费用;

(三)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骨髓移植以外的器官和组织移植费用。

(四)近视和斜视矫形术费用。

(五)戒烟、戒毒的费用。

(六)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平衡医学疗法、营养疗法和各种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

(七)人工肝治疗。

(八)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如LAKE细胞治疗等)。

六、其它

(一)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

(三)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以及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或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而不记帐,然后拿费用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五)因自杀、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个人过错行为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费用。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七)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不符合市外转诊和现金报销规定的项目费用。

(九)不符合市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十)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一)未经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正式批准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二)未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或已申报但未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及医院自制药品的费用。

(十三)职工社会保险证生效之前或遗失但未挂失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四)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作者: lilysussie    时间: 2004-3-6 04:11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就医行为,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流失,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凭《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就医,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帐、报销的凭证。

《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制发。

第四条  参保人在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下月一日起享受《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下月一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第五条  参保人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该职工的注销手续,由现用人单位办理新增参保手续,继续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其

《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可继续使用,个人帐户金额可累计,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连续计算。

第六条  参保人凭《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可到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保人或其委托人应持住院通知书、《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门诊病历记录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凭《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由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和现金支付。

第八条  个人帐户积累额达到2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第九条  就医时发现《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定点医疗机构停电或电脑系统出故障时所发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参保人可按有关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日常管理、电脑监测和接受举报对参保人的就医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参保人就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进行调查:

(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

(二)连续3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

(三)月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

(四)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0000元以上;

(五)个人帐户用完进入“自费段”和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六)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调查期间的参保人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门诊就医时,停止社会医疗保险记帐,改为现金结算。参保人可在停止社会医疗保险记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以及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停止社会医疗保险记帐的同时,书面通知参保人。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停止社会医疗保险记帐起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针对不同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一)未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社会医疗保险记帐。

(二)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停止社会医疗保险记帐后,参保人现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凭其《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以及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工作调动、身份变化、死亡和《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遗失、损坏等原因,需更换、补发、注销《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有效证明,并及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参保人发现本人的《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遗失或被窃时,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在未挂失期间造成的个人帐户或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作者: xdygu4    时间: 2009-3-17 22:41

有这个保险吗!~!我医保N年了
怎么没有听说过.....
作者: yankee627    时间: 2009-4-16 12:19     标题: 请教张律师

前面已经有病友提过相关的问题:“通过单位参加的医保,不想让单位知道自己的情况,所以到现在都是全自费治疗。”您回答说跟单位应该没有关系。而我的情况是,我的报销需要将处方单和收费凭据通过单位的人力资源提交给提供医保的单位(我是在北京的一家外企,通过四达上的医保),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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