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亿友公益 于 2018-6-13 19:31 编辑
尊敬的美团网CEO王兴、饿了么董事长张旭豪、滴滴CEO程维:
三位好!
美团众包“众包平台服务协议”、滴滴配送“滴滴配送平台注册用户资格标准”、以及饿了么蜂鸟众包培训视频“奔跑在路上的蓝精灵”的旁白中,均说明“病毒性肝炎”患者没有正式通过注册、成为平台骑手的资格。 其中“病毒性肝炎”的表述笼统、不规范,涉嫌违规,会引发用户对于肝炎群体的误解,其中受伤最大便是广大的乙肝群体。大众或乙肝群体都误以为乙肝携带者都不能从事食品行业,而导致加深对乙肝群体的偏见和歧视。建议三位CEO修改有关“病毒性肝炎”的表述,并发表官方声明、做出相关解释。
具体理由如下: 一、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平台相关规定涉嫌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包含:“(一)霍乱 (二)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伤寒和副伤寒
(四)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五)活动性肺结核 (六)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也就是说,乙肝不在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之列,乙肝携带者可以取得健康证明,并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显然,平台规定中说明拒收所有“病毒性肝炎”患者当骑手,这是有误的,有拒录乙肝携带者的嫌疑。因此,建议将其中的“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二、平台规定“病毒性肝炎”表述不规范,引发大众误解 三家的平台规定上说明“病毒性肝炎”患者“有碍公共卫生”、“有碍食品安全”、达不到注册骑手的健康标准,其表述有误、以偏概全。 一方面,乙肝携带者会误解为外卖配送平台拒录自己,而放弃注册为骑手,失去宝贵的工作机会;而外卖平台也因此与大量优秀勤奋的骑手失之交臂,意外流失大量的优质人力资源。另一方面,美团、饿了么、滴滴三大外卖平台影响力之大,会极大程度地误导社会大众,传达出“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否则危害公共卫生健康”的信息,助长社会大众对于乙肝群体的偏见。一个小小的表述不规范问题,加上平台巨大的影响力,便会发酵为巨大的不良社会效应。
三、近年来由乙肝歧视引发的典型悲剧,希望悲剧不要重演 由于我国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人,乙肝歧视历来严重,由乙肝歧视引发的悲剧屡见报端: 1、2003年06月29日,搜狐新闻《浙大学生周一超杀人案开庭400人联名求法外开恩》周一超一个贫困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均名列前茅,但是由于在体检中查出乙肝“小三阳”而被拒之门外,愤怒的他向负责招录的工作人员举起了刀,造成一死两重伤。9月4日上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一超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网址:http://news.sohu.com/17/29/news210562917.shtml
2、2015年5月1日,人民网《天津师范大学年仅19岁患乙肝女大学生自杀》天津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大一学生吴昕怡,
2014年12月6日,在学校的一次义务献血后被查出乙肝携带者身份。2015年3月7日,被学校安排进单独的学生宿舍进行隔离居住。2015年4月10日,导致她在学校单间宿舍烧烧碳自杀。网址:http://health.people.com.cn/n/2015/0501/c14739-26935315.html
3、2016年10月25日,搜狐新闻《孕妇患乙肝大三阳没瞒住 丈夫得知后跪求其离家》她在怀孕8个月的情况下,会被丈夫陈浩及其家人赶出家门,原因是她没有将患有乙肝大三阳的情况告诉丈夫,距离预产期还不到10天。网址:http://news.sina.com.cn/s/wh/2016-10-25/doc-ifxwztru7093632.shtml
以上新闻事件都是一个个宝贵的生命遭受乙肝歧视后发生的极端悲剧。为了防止悲剧重演,保护乙肝群体平等就业权利,共同创造友好、平等的社会环境,呼吁三方平台修改“病毒性肝炎”的表述,并宣传“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行业”的正确观念!
建议 综上所述,本公益机构向美团的CEO王兴、饿了么董事长张旭豪、滴滴CEO程维,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采纳。
第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例,将平台有关表述中的“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第二,在美团、饿了么、滴滴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APP平台上,发表一份官方声明。声明里包含,平台规定做出修改(修改内容如第一条),并解释为何做出修改,以及强调乙肝携带者可以通过注册并成为骑手。
同时,在官方微博、公众号等宣传平台上,宣传“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的观念,减消人们对于乙肝携带者就业的歧视和偏见。 第三,请三位对建议采纳情况,以及实施情况给予我们书面回复。
第四,对集团内部负责人力资源、以及法律条款撰写的相关人员,开展乙肝知识科普的讲座。强化员工保护乙肝群体平等就业权利的意识,防范以后招、用工过程中出现拒录乙肝携带者的情况,规范相关合同条款、规定中有关“是否招录乙肝携带者”的问题之表述。
联名信发起人:亿友公益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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