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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向歧视say no | 广州乙肝就业歧视案成功立案 [打印本页]

作者: 亿友公益    时间: 2017-5-26 17:18     标题: 向歧视say no | 广州乙肝就业歧视案成功立案

案情介绍:今年1月,小刘(化名)在某求职App上申请广州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java开发工程师职位。在通过多次试后该公司肯定了小刘的能力决定录用他,并好了薪酬后,要求小刘自愿查乙肝


1.违规公司通过微信要求“自愿查乙肝”


在办理入职时,小刘被公司要求以个人名义检查乙肝两对半项目,并且要把乙肝两对半的体检结果拍照通过微信发给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当时小刘没有多想,都一一照做。


但后来,小刘却接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电话通知:因为小刘的入职体检“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为阳性,所以不能为其办理入职。


此后小刘多次打电话给希望能够入职,但都被知小刘的体检结果不合格所以拒绝录用小刘。


事情发生后,小刘感到非常的郁闷,觉得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被侵犯了,无心再去找其他的工作。在无意中,小刘通过网络搜索亿友app在亿友APP里找到亿友400法律援助热线,向亿友公益工作人员咨询维权事宜

2.取证有技巧,亿友公益来帮忙


了得到更充分的证据,在亿友公益的协助下,小刘再次拨通广州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HR的电话,与公司HR一番“较量”之后,取得有价值的录音。


收集与公司有关联的证据小刘先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了该公司。同时,亿友公益还帮助小刘联系了公益律师协助小刘提起诉讼。


5月17号,在律师的协助下小刘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正式提起了诉讼,起诉该公司侵犯了小刘的一般人格权,要求向小刘赔礼道歉,并赔偿小刘的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失约2万元。目前,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公民平等就业权利不容侵犯


本案律师说法: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该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本案已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有新的进展亿友将会第一时间公布,欢迎战友关注。


特别感谢代理本案的律师: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余亮律师

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黄祥华律师

以上两位律师均为亿友公益的法律顾问



阅读原文:向歧视say no | 广州乙肝就业歧视案成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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