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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药价大杀招来了!浙江“两票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7-5-3 21:47     标题: 药价大杀招来了!浙江“两票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浙江在线5月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郭兴华)“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票、八票等“多票制”,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有利于从根本上降低药品价格。

  我省《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医改办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至5月5日。

  “两票”剑指药价弊端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推动医药生产、流通企业主动参与深化医改,促进优化兼并重组和规模集约经营,自觉转变销售和经营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强化医药乱象治理,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流通秩序、整肃行业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可及、安全和价格合理。

  实施意见中明确,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的,可特殊处理,相关医疗机构须及时将采购信息上传省药械采购平台备案。

  实施意见明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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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严”药品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发票及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金额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发票的购、销方与货、款实际流向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药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核对一致。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配送药品时,须将生产企业的发票、随货同行单以及出具给医疗机构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票据信息,上传至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

  公立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验收时,除现场核对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信息与药品一致外,还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开展“两票制”索验票工作,并在平台上留下索验票凭证。

  省药械采购平台发票维护及查询系统未投入使用前,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两票制”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手工索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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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部门联手严格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药品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将执行“两票制”作为药品采购必备条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要求。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发现并查实1次的,予以约谈警告;发现并查实2次的,暂停该产品的在线交易资格;发现并查实3次及以上的,暂停该企业全线产品的交易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执行“两票制”纳入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索验票(证)不严、拖欠货款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将执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依法严厉惩处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经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将医药企业执行“两票制”情况与产业扶持政策挂钩。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发展现代药品物流体系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流通企业管理,构建配送能力等级评价体系。国税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和流转,依法加大对伪造、虚开发票、虚增价格、偷税漏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物价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合理加价和侵犯患者合法权益行为。其他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两票制”的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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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配套改革跟进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中小型企业以产业联盟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推动部分中小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和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转型,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建设。加强“两票制”工作与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衔接,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建立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健全药品网上采购信息、发票信息、随货通行信息等,方便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票据电子化传输、查询、验证和追溯。改革完善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的遴选机制,统一基药和非基药配送企业确定办法,逐步推进全区域、全品种,无盲点配送。

  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体系。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规范医疗用药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使用药品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临床用药综合评价工作,探索将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采购、制定临床用药指南的重要参考。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重点监控抗生素等用量大,金额高的药品使用,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约谈,对商业贿赂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据了解,实施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3个月。

  【浙江在线+】

   “多票制”到“两票制”改变了什么?

  目前我国医药行业市场上的开票模式“多票制”,指的是药品生产厂家开底价票给代理商(代理商亦可是N重)或其指定的过票公司(过票公司亦可是N重),过票公司开票到商业公司,商业公司回款到过票公司,过票公司返款给代理商。

  “多票制”存在的问题非常多。首先最重要的一点,过票公司本身的业务就是不合规的,而且营改增后还存在税务法律方面的风险。从前是医药厂家把经营风险转移出去的同时,也将财税等法律风险一并转嫁,由代理商和过票公司则承担了较高的风险。而现在,随着“两票制”的到来,靠底价代理模式的代理商将不得不面临营销转型,那么大量靠过票生存的公司会直面生死存亡,甚至会历史追溯。

  “两票制”的目的是希望改变目前药价虚高,药品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的问题。正是因为药品行业有利可图,因此才延伸出了非常多的中间环节。

  “两票制”的出现,降低药价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将促使当前医药行业药品流通格局发生重大调整,将对各类医药生产、流通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两票制”压缩药品流通环节的“两票”势必增加厂家的商业成本,厂家用于“分销渠道”的费用将会高度透明化,这可能会使得那些自身销售能力有限、渠道窄小,同时对新增税负敏感的小药企是个挑战。

标签: 编辑: 李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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