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杭州小伙子小林(化名)在收到杭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入职邮件后因“乙肝携带”而遭拒绝录用。他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起诉该公司乙肝就业歧视,该案于上月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法院做作一审判决,判决该公司赔偿小林的各项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案情回顾:找到工作因乙肝而被拒
今年4月,小林在前程无忧网上看到一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工艺工程师,随即发送了求职申请。经过该公司面试后,公司决定录用他。但其后小林却被该公司偷偷查出是乙肝“大三阳”,不能办理入职。小林找该公司的相关领导进行协商,但得到的答复始终是因为小林是乙肝“大三阳”携带者怕影响到其他的员工工作而拒绝其小林入职。
诉讼维权:维护权益找公益机构来帮忙
被拒绝录用之后,小林在网上联系了亿友公益组织,希望协助他维护其自身权益。在亿友公益的协助下,他先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该公司,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其后,亿友公益协助他联系上了杭州的公益律师,并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该公司侵犯了他的一般人格权。
法院判决:侵犯平等就业权判赔偿
该案上月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队传染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小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根据2006年9月2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可以看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该公司在无法证明工艺工程师是国家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的情况下,仅以小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小林的平等就业权利,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林要求该公司赔偿因应聘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的请求,均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小林的各项损失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说法:
我国的《劳动法》第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应包含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劳动者与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时,即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被招聘单位平等录用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享有平等机会工作而不受歧视的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歧视的理由辞退劳动者。
本案的用人单位以小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为由不予录用,实为侵犯了小林的平等就业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及其他人格权。而平等就业权乃是与劳动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之权利,应属自然人其他人格权之一。《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亿友公益长期寻求公益律师、法律工作志愿者,如果愿意义务为受乙肝群体(遭受就业歧视,因乙肝原因被逼离婚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欢迎加入亿友公益律师团,具体请邮件联系[email protected]
特别感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甘海滨 律师对本案公益支持。
亿友公益其他相关案例:
杭州乙肝就业歧视案开庭
杭州小伙子小林(化名)在收到杭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入职邮件后因“乙肝携带”而遭拒绝录用。他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起诉该公司乙肝就业歧视,他希望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将于10月27日下午14:30分在杭州市本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用人单位检查乙肝项目,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被诉后赔礼道歉并赔钱。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公民入职体检中不得开展乙肝项目的检测,也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然而,上海一家公司在招聘时不仅要求检查乙肝项目,还因为求职者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亿友公益帮乙肝携带者联系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求职者把这家公司告上法院,被诉后公司书面道歉并赔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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