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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想呼吁将“百度推广”定义为广告,愿意支持下吗? [打印本页]

作者: 亿友公益    时间: 2016-5-4 10:57     标题: 我想呼吁将“百度推广”定义为广告,愿意支持下吗?

本帖最后由 亿友公益 于 2017-2-9 15:24 编辑

2016-05-02  雷闯  亿友公益
相信这几天,大家都被百度推广“害死”魏则西的新闻刷屏了。其实就在今年的年初,百度将血友病贴吧卖给私人医院,已经被刷过一次屏了。

魏则西已经离开,但是他们的父母还健在,将孤独终老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核心的问题出在:百度推广在法律上不是广告。
之前我一个朋友举报百度推广涉嫌违法,百度在海淀区注册,海淀区工商局收到举报信,是这样回复的:我!!局!!不!!予!!立!!案。


这个田军伟哥们死磕海淀工商局,2013年12月20日,海淀工商重新答复,答复内容如下“关于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我局经北京市工商局于2008年12月4日向工商总局请示,尚未得到答复。另,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就你举报的“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问题再次向工商总局请示,现正等待答复。鉴于上述情况,对“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进行调整规范尚无定性,因此对你举报的百度可能存在的广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天呐,还是不立案。)

其实想想海淀区工商局夹在中间很难做人,要是把百度推广定性为广告罚款了,百度可不是一般的公司,回头让海淀工商局吃不了兜着走。所以,想做“好人”的海淀工商局,只好等工商总局的批复。等呀等,苦等等了8年,等到的却是一场空。

8年抗战都打下来了,为什么8年过去了,连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都没有定性下来。也就是说,百度推广是法外之地,立法缺位,无人监管。


后来,我这朋友田军伟就懵了,原来百度推广在法律上!不!是!广!告!。这哥们很气愤,然后就直接向工商总局举报,结果,结果,结果万万没想到,工商总局把举报信转给北京工商局,北京工商局又转给海淀工商局。陷入了死!循!环!


换成是任何一个公民举报百度公司,结果都是一样,陷入死循环,问题就出在“工商总局一致沉默,一直在看热闹”。因为大家都永远都在骂百度公司,从来不骂工商总局。

继续说回来,
1. 如果将百度推广定义为广告,百度的所有推广行为都适用《广告法》,2015年9月1日生效实施的《广告法》是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就连“小米手机是最快手机”这样的字眼都不能用,百度推广的医疗信息统统违法,将面临巨额罚款。《广告法》55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如果将百度推广定义为广告,目前百度推广的所有医疗广告必!须!下!架!因为目前百度所有的医疗广告都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看到没有,那些所有统统吹牛逼,可以治好癌症肿瘤的宣传,全部违法。当然,前提还是要认定百度推广是广告

同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看到没有,医疗广告刊登要经过卫生部门审批,要刊登文号,目前百度上推广的医疗信息全部违法。当然,前提还是要认定百度推广是广告)


大家把百度骂急了,百度就装可怜地说,我们推广平台上的医院都有营业执照,医院坑蒙拐骗,找卫生部门去监管。其实百度的确没说错,因为百度推广在法律上不是广告。

再来说说百度是怎样看待“百度推广”的。百度不知道使用了什么法子,在过去的诉讼中,总能让管理部门支持了它的诉求:百度推广不是广告。并引用百度在2015年的年报里提到这样的话:“Our P4P services are not subject to PRC advert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because PRC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currently do not classify P4P services as a form of online advertising. ”(摘选自魏武挥老师文章)

一位清华大学毕业的广告法方面专业律师写到:在任何一家专业的法律案例库中,你用“百度竞价排名+广告”作为关键词来搜,你会发现一个很诡异的事情:但凡涉及到“合同款”相关的案件纠纷,法院查明都会有“因为xxx在百度上投放了竞价排名广告,所以应当支付对应款项”之类的表述,也就是说,在直接就“百度竞价排名”这个服务类别产生的付费问题上,法院是认可这就是“广告”的。而与之相反的时,所有被竞价排名的虚假信息所害的人起诉X度时,各地各级法院又异口同声,注意,是异口同声地说,百度竞价排名模式是一种搜索引擎服务,不是广告。


百度给投资人说,按照中国法律百度推广不属于广告,不受法律法规监管。而工商总局从2008年就收到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将百度推广定义为广告的请示,8年为批复。我希望这两个事件,是纯粹的巧合。
相反,如果将百度推广定义为广告,百度就吃不了兜着走了。前面提到,按照新版《广告法》,百度早就该被吊销营业执照了。此前我们给百度公司送《广告法》,百度也很有底气地说“广告法太薄了”。

我们实在无权要求百度公司做一个“合格的公民企业”,但是我们有权让工商总局作为。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出在一直被大家忽略,一直在看热闹的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就像一个大爷,大爷一个特点是位高权重位置高,另一个特点是动作慢!慢!慢!。看到前段时间的新闻,我突然明白了这点。前段时间,媒体曝光工商总局半年没发出一张商标注册证,害得有的企业损失惨重,最后工商总局轻描淡写地回复说“没纸了”。

工商总局8年不批复百度推广是广告的请示,也是值得“理解的”


总局大爷称为大爷,还有一个例证是《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7月2日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也就是说,在百度推广终于要定性为广告了



按照《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9月1日就应执行生效。
然后,然后,然后,工商总局又说,2015年年底会出台。



现在已经是2016年5月了,还没有出台。慢!慢!慢!工商总局就是大爷,并且还倚老卖老,我就是慢,你能把我咋样。

我们亿友公益和所发起的“互联网医疗广告打假公益联盟”去过工商总局,连总局的门都没让进,就把我们打发走了。我们联盟的伙伴,有的从广州,有的从山西专程跑到北京,去给总局提议“将百度推广等付费搜索结果定义为广告”,结果工商总局就是这样对待我们的。

所以,工商总局这个大爷,年纪大了,耳朵可能也有点背,听不清楚我们几个小伙子的发声。所以,再次我们希望您能点击“文末链接”,签名支持将“百度推广等付费搜索结果定义为广告,且尽早颁布执行”。你愿意支持我们么?

行动行动行动,现在也只有行动能“戳”醒工商总局,而对于我们发出的声音,大爷可以装听不见。

如果总局在2008年就及时批复北京工商局的请示,尽早就百度推广定义为广告,或许魏则西这样的悲剧可以避免(至少不会被这些夸大宣传的百度医疗推广给诱导)。

点击http://lxi.me/2pxr9,签名支持将百度推广定义为广告,我们将亲自呈送给工商总局。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6-5-4 22:10

已经签名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6-5-4 22:39

已签名。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6-5-4 22:40

梁惠王曰:“寡人愿安承教。”

孟子对曰:“杀人以梃与刃,有以异乎?”

曰:“无以异也。”

“以刃与政,有以异乎?”

曰:“无以异也。”

曰:“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草。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 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车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仲尼曰:‘始 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如之何其使斯民饥而死也。”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6-5-4 22:41

本帖最后由 齐欢畅2 于 2016-5-4 22:42 编辑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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