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师范大学歧视、隔离乙肝携带者的公开举报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我是杨占青,曾参与四年的乙肝反歧视公益工作,今天致信,是公开举报天津师范大学歧视乙肝携带者学生,希望贵局对天津师范大学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我们通过媒体获知,天津师范大学大一女生吴昕怡去年11月在学校的义务献血中,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校方要求她开“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上学”的证明,吴昕怡遭到同学歧视并疏远她,随后被安排住进单间---“她一个人起床,一个人吃饭,一个人上下课”。该女生因不堪忍受这种歧视,在单间内烧炭自杀。
一、学校的行为涉嫌歧视乙肝携带者
我们通过媒体对吴昕怡母亲陈小玲的采访了解到,学校对待乙肝携带者吴昕怡有以下行为:
1、临近开学,吴昕怡接到学院通知,要复查。
2、学院的领导在电话里跟陈小玲说,得开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上学”的证明。
3、在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上学”的证明情况下,学院党委副书记马强告诉陈小玲,学院按先例,提出让吴昕怡休学半年,和新一级学生入学重读。
4、学院领导告诉陈小玲,如果孩子坚持上学,学校只能给她调单间宿舍,还让写一个书面材料,说明她是自愿住单间的。
学校上述的四个行为分别违反了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以下规定:
1、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
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3、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
4、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由此可见,吴昕怡遭受同学的疏远和歧视与校方对乙肝携带者的差别性对待有直接关系。我认为,校方要求学生提供乙肝复检结果并要求休学或单独居住的行为,侵犯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受教育权和隐私权,进而伤害了乙肝携带者的自尊心和人格尊严。
二、学校的歧视行为应有违法成本,以免悲剧重演
该校的校训是“勤奋严谨、自树树人”,而该校对待乙肝知识缺少严谨的科学态度,在对待乙肝携带者更是缺乏自树精神,在这起事件中,校训沦为空洞口号,希望贵局能督促该校进行反思。
另外,早在四五年前,我国政府在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受教育权和隐私权方面,陆续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政策。时至今日,该校仍然对乙肝携带者采取索取乙肝体检信息、采用中断教育或隔离住宿等歧视性行为。按照《通知》的规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我国有近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此违法行为是对国家法律政策的践踏和蔑视,若不处理,不被纠正,势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负面的示范作用,十分不利于保障乙肝携带者群体的入学和生活。因此,恳请贵局对此类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行为予以处理和纠正,以儆效尤。
最后,希望贵局能通过邮箱反馈举报查处结果,谢谢!
此致
投诉人:杨占青(电话:185-****-****)
2015年4月30日
附:媒体报道
http://www.whnews.cn/news/node/2015-04/30/content_6349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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