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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益机构建言《食品安全法》明确乙肝携带者可作厨师 [打印本页]

作者: 金戈铁马    时间: 2013-11-27 23:04     标题: 公益机构建言《食品安全法》明确乙肝携带者可作厨师

本帖最后由 金戈铁马 于 2013-11-27 23:22 编辑

“混淆肝炎传播途径 有违三中全会《决定》精神”

《食品安全法》修订稿被指滞后 公益机构建言明确乙肝携带者可作厨师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提出修改建议,指出《送审稿》中混淆“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不符合医学常识,可能损害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权利。建议信已于11月25日通过网上提交电子邮件和EMS邮寄的方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观点:立法滞后,混淆肝炎传播途径

北京益仁平中心是我国资深的开展反乙肝歧视公益工作的机构,曾协助众多乙肝携带者运用《就业促进法》发起“北京乙肝歧视第一案”、“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等数百起乙肝反歧视公益诉讼。据该机构就业歧视项目负责人苗杰介绍,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第三十四条笼统地规定“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当时受到了医学界、法律界的广泛批评,认为其错误地把乙肝、丙肝等非消化道传染病也包括了进去。此后,2009年7月20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表述有了明显改进,具体规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一细化规定意味着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不在食品行业限制之列。

苗杰表示,如今《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理应吸纳《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先进表述,将“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从限制从业的疾病中明确剔除,但《送审稿》仍仍沿用了旧有的过时表述,显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这将不利于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有违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消除一切就业歧视”精神。

建言:明确取消从业限制

在得知《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之后,北京益仁平中心结合多年的反乙肝歧视经验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对混淆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不符合医学常识、有违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条款予以修改的建议信》,建议将《送审稿》第三十七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修改为:“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牛玉亮介绍说:“中国有近1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既往立法的失误、以及政府科普宣传不足,乙肝携带者权利遭受到严重的侵害,也使得社会大众对乙肝知识存在着无知和误解。如果《送审稿》的修订能更加严谨,对“病毒性肝炎”的传播途径有所区分,明确取消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这有助于乙肝携带者法定权利的保护。”

专家:立法不严谨有碍消除误解与歧视

曾代理多起乙肝反歧视案件的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表示:“法律是个人实现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性保障,而《送审稿》中对于‘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不严谨表述,不利于乙肝和丙肝病毒携带者实现食品行业的就业权,也有碍于消除社会误解与歧视。”

曾于2009年成功申办我国第一张乙肝携带者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的知名“乙肝斗士”雷闯认为:“当前社会公众对乙肝的认识仍不科学、不全面,所以在乙肝歧视依旧盛行的社会氛围下,法律是乙肝平等生存、生活和工作的基本保障和护身符。《食品安全法》此次修订,乙肝群体寄予深切的希望,因为法律中的短短一句话就有可能改变我们许多人一生的命运。希望立法部门能慎重考虑,切实保护我们的权益。”

【背景链接】三中全会要求“消除一切就业歧视”

在刚刚落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订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背景链接】乙肝携带者可作厨师:民间公益推动立法

2005年2月16日,我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小谷子”执笔撰写了《关于不再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及服务行业的提案》,建议取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肝炎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相关条款。从当年开始,乙肝携带者中的活跃者就开始将这份“提案”广泛发送给众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游说他们在全国“两会”上提出来。

2006年9月11日,乙肝携带者发现国家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法》,其中很可能将延续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毒携带者的错误限制,于是通过网络发起活动,呼吁乙肝携带者给《食品安全法》提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提出对该法的意见和建议。

200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知名公益律师李方平和肝病医生蔡皓东在联名提出的“公民提案”中,呼吁全国人大审查包括《食品卫生法》在内的对乙肝携带者从业的不合理限制。

2009年2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毒“携带者”的限制,而只保留了对“患者”的限制。

但是,但是,《食品安全法》对“消化道传染病”的界定仍不明确,为了使这个问题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得到解决,2009年3月30日、4月30日,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两度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建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明确界定应当受到从业限制的“消化道传染病”种类,并建议取消对乙肝的限制。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地界定了受到从业限制的“消化道传染病”的种类,只有“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被列入,而“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不再受到限制。

【背景链接】乙肝携带者申办健康证热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之后,杭州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为了验证《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于2009年8月17日向当地卫生部门提出了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的申请,在各地媒体的追踪报道中,雷闯于9月1日成功办得我国乙肝携带者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第一证”。雷闯因此而在当年成功获选中央电视台“年度经济人物”。2009年12月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就“第一证”事件连线采访了“乙肝防治宣传大使”刘德华,刘德华面对镜头称:“雷闯,你是我的偶像!我希望世界上有更多你这种有勇气的人,希望为我们所有带(病毒)的朋友给我们勇气,给我们一个希望,谢谢你!”

雷闯成功办证之后,北京、天津、重庆、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山东、陕西、江苏、四川、安徽等地的乙肝携带者掀起了申办“健康证”的热潮,各省市“第一证”纷纷诞生,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例如,9月10日,河南乙肝病毒携带者小杨申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未果,他就在当地疾控中心门口脸蒙面膜、手举一个字牌“我要健康证、不做蒙面人”,上演了“行为艺术”,受到市民的围观和记者争先恐后的采访,这一“行为艺术”的照片马上占据了许多网站新闻频道的首页,当地很快就给小杨颁发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

【小常识】乙肝、丙肝不通过消化道传播

病毒性肝炎主要包括甲、乙、丙、丁、戊型肝炎等,其中甲型和戊型肝炎是通过消化道传播,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甲型、戊型肝炎患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原因,而患者人数最多的乙型和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也不通过消化道传播。

附件:《关于修改混淆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不符合医学常识条款的建议信》


关于对《食品安全法(送审稿)》混淆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不符合医学常识、有违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条款予以修改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们是一家关注反乙肝歧视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欣闻贵办目前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发现在《送审稿》中,存在有混淆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不符合医学常识的条款,这可能加重公众对乙肝的误解和恐惧,并损害乙型肝炎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平等就业权利,有违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因此特提出以下建议,恳请采纳。建议如下:

建议:将《送审稿》第三十七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修改为:“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具体理由如下:

1、《送审稿》第三十七条明显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先进表述,没有做到“与时俱进”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第三十四条笼统地规定“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当时受到了医学界、法律界的广泛批评,认为其错误地把乙肝、丙肝等非消化道传染病也包括了进去。在这种批评之下,2009年7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表述有了明显改进,具体规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一细化规定意味着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不在食品行业限制之列,是消除乙肝歧视的进步的体现。而如今《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理应参照并吸纳《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从限制从业的疾病中明确剔除,但《送审稿》仍笼统规定为“病毒性肝炎”,显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

在刚刚落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消除“一切”就业歧视的新提法,掷地有声,体现了中央的决心。而《送审稿》中对于“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表述在混淆了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的基础之上,剥夺了乙肝和丙肝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平等就业权利,明显与中央《决定》消除一切就业歧视的精神不符,应该“与时俱进”,对此条款进行修改。

2、《送审稿》第三十七条“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表述混淆了病毒性肝炎的传播途径,不符合医学常识且易造成公众对乙肝误解

病毒性肝炎主要分为甲型肝炎、戊型肝炎、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前二者是通过消化道传播,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原因,而后二者即乙型和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不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播。因此,《送审稿》中“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一刀切表述,忽视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严重误导了缺乏相关医学知识的民众,容易使其认为包括乙肝和丙肝在内的所有的病毒性肝炎都是消化道传染病,在乙肝歧视现象频发的当下,无疑会进一步加深公众对乙肝的误解和恐惧。这与中央政府近年来大力度推动“消除乙肝歧视”的政策精神相违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现行实际操作,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可以办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

自2009年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之后,杭州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为了验证《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向当地卫生部门提出了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的申请,在全国各地媒体的追踪报道中,雷闯成功办得“健康证”(据《钱江晚报》2009年9月2日报道《一位叫雷闯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办出“健康证”了》)。雷闯本人因此而在当年成功获选中央电视台“年度经济人物”。

中国有近1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既往立法的失误、以及政府科普宣传不足,乙肝携带者权利遭受到严重的侵害,也使得社会大众对乙肝知识存在着无知和误解。如果《送审稿》的修订能更加严谨,对“病毒性肝炎”的传播途径有所区分,不再限制乙型肝炎人员从事食品行业,这有助于乙肝人员法定权利的保护,也有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乙肝的误解和歧视。

综上,我们希望贵办立足科学、与时俱进,将中央政府的反歧视政策精神落到实处。特提出建议,望采纳。

此建议信同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益仁平中心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28 00:46

发挥正能量,激发正能量。顶!!!!!!!!!!!!!!!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28 00:49

向常年战斗在维权一线的战友致以最高的敬意!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11-28 10:12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3-11-28 21:02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28 21:58

习近平: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正能量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29 00:01

支持!!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29 00:01

支持!!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29 00:06

金戈铁马 发表于 2013-11-27 23:04
“混淆肝炎传播途径 有违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食品安全法》修订稿被指滞后 公益机构建言明确乙肝携带者 ...

分析有理有据!!
作者: 相信医学    时间: 2013-12-6 01:02


作者: 《飘》    时间: 2014-2-16 11:09

相信科学,愿结果美好
作者: prm    时间: 2014-3-1 15:00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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