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查出乙肝丢饭碗状告医院得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StephenW    时间: 2013-3-20 20:23     标题: 查出乙肝丢饭碗状告医院得补偿

查出乙肝丢饭碗状告医院得补偿更新时间:2013-3-20    作者:静河    文章来源:大连晚报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某公司组织员工到中山区一家医院检查,不想却检出了一起纠纷。
  去年2月20日,刘女士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体检。体检中,医院进行了乙肝项目检查,刘女士被确定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刘某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未经自己同意就对自己进行乙肝项目检查,由于检查出了自己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导致公司人员都知道了此事,公司因此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刘女士认为,不经自己同意就进行乙肝项目检查,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损失费2万元。
  在法庭上,医院答辩说,医院方面完全是按照医疗规范和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了体检,检查结果出来后医院进行了密封,因此医院方面不存在过错,也没有侵犯原告隐私权。原告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与医院无关。但是,出于对原告的帮助及同情,同意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
  不久前,经过法官调解,医院支付给原告4000元,刘女士表示接受,此案于近日调解结案。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3-21 00:36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3-3-2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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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phenW    时间: 2013-3-21 17:56

本帖最后由 StephenW 于 2013-3-21 17:57 编辑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1>某报为什么要用“查出乙肝丢饭碗状告医院得补偿”这个标题?因为是事实.
故意突出某病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故意" 只是你的意见.

2>没经刘女士同意,样本怎会落入院方手中?刘女士同意接受检查.
既然是私隐,当初刘女士又为什么会主动跑到医院配合院方的非法搜查呢?刘女士同意接受检查,但结果报告是私隐.
不查某病是不是就不属于侵犯私隐了呢?查病和结果报告是两回不同事.
为什么查某病刘女士才打破沉默?刘女士同意查病, 不同意查病的结果给予第三者.
难道说其他病和健康的体检结果就不属于私隐?不是, 所有体检结果属于私隐.
这样做会不会故意突出某病,把某病和私隐联系到一块去了呢?不会.

3>人事部打工仔组织“为人体检”时,刘女士选择了沉默,因为这时只损害到人身自由权和做人的尊严,并未危及生存;当受人事部打工仔指使的医院工作人员开始非法搜查刘女士身体时,刘女士再次选择了沉默,因为这时只损害到私隐权和健康权,并未危及生存;当人事部打工仔得知刘女士患有某病令她丢掉饭碗,危及生存时,刘女士终于打破沉默了,并将矛头对准无辜的抽象实体----医院,而不是罪魁祸首---人事部打工仔。查病和结果报告是两回不同事.

4>自主权、自由权、健康权、私隐权、尊严……这些人权对于中国人来讲都是多余的,唯独生命权最重要,只要不影响生存,做不做人都无所谓。这样一些畜生,怎么不叫人犯罪?你有自由权来表达你自己的看法.
作者: 海上明月光    时间: 2013-3-21 19:34

好事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3-21 20:34

StephenW 发表于 2013-3-21 17:56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1>某报为什么要用“查出乙肝丢饭碗状告医院得补偿”这个标题?因为是事实.

史地芬回答得真好!!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3-3-21 20:46

回复 StephenW 的帖子

讲得太好了,医疗机构维护公民健康隐私权是医德所要求的。
同时这是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坏就坏在有些医生缺乏基本的医生素养,坏就在坏在医生和药业集团向公民灌输乙肝恐怖,坏就坏在医生们为了赚钱向用人单位推荐乙肝检测。更坏的是某些医疗行政部门充当起利益集团的保护伞。
医院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结果违反了哪些法律?
http://www.hbvhbv.info/forum/thread-1032607-1-1.html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3-3-22 13:30

一些医生为了利益,已经变成魔鬼。一些卫生系统官员为了利益,成为了利益集团的保护伞。
作者: 晋文公    时间: 2013-3-22 22:52

反抗才有希望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3-3-2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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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3-3-23 13:5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3-3-23 15:01

魔鬼体制,虎狼部门,畜生公仆,孱弱百姓。
作者: StephenW    时间: 2013-3-23 18:48

本帖最后由 StephenW 于 2013-3-23 18:49 编辑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1>标题其实也能反映报社员工的水平去到哪里。报社究竟是拿某类人做卖点还是报道事实的同时揭示罪恶?报纸的影响力很广,这个,报人不是不知道,某病长期以标题的形式出现在报纸上,可以达到做广告的效应,影响极坏,所以我认为报人有“故意”突出某病之嫌疑。个人意见不妨碍我把意见拿出来和人自由交换。

当然,不是所有的疾病是感兴趣的或重要的,除非你有同样的病. 你认为B肝是卖点, 但也许广大的读者觉得很无聊.


2>其实,我讨论的是刘某未进医院前碰到的罪恶,并不是进入医院后碰到的罪恶。“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 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 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从这段话不难发现,其实罪恶在刘某进入医院前就已经开始了,这个罪恶就是人事部打工仔非法剥夺与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令刘某不能左右自己的行动,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同样也触犯了刑法,所以我们根本没必要谈进入医院后的事。

"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 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 -我同意。关键字是"非法" - 我不认为接受医生检查是"非法".
你认为体检是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 我强烈不同意.
体检本身对工人是一个好的利益, 但体检结果是工作人员和医生之间的私人事宜. 即使雇主支付体检, 雇主要求体检报告是非法的.雇主支付刘某体检, 不是非法剥夺与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

3>刘某先接受人事部打工仔的控制,走进医院,再接受人事部打工仔的共犯---医院有关人士的非法搜查,最后却明知故犯地告院方侵犯私隐。刘某明知“为人体检”是人事部打工仔和院方布下的局,目的是为了侵犯私隐,还要告人侵犯私隐,岂不怪哉?如果不侵犯私隐,为什么要“组织”应聘者到指定医院为他们体检呢?这不是明摆着人事部打工仔和院方相互勾结,赤裸裸地搜查刘某的私隐吗?配合犯罪分子前面的罪恶,只反对犯罪分子由前面罪恶继发而来的后面的罪恶,怎样除根?对刑事案件私了,岂不纵容了罪恶?

刘某明知“为人体检”是人事部打工仔和院方布下的局,目的是为了侵犯私隐,还要告人侵犯私隐,岂不怪哉?我完全不同意, 刘某预计人事部和医院理应遵守法律. 因此,当他们违反了法律(侵犯私隐), 刘某起诉.
不要责怪犯罪的受害者(
刘某),责怪犯罪的人(人事部和院方).

4> 不接受他人控制怎会走进医院?不走医院如何搜查身体?不搜查身体何来结果报告?一切皆因自作孽!配合母罪,反对子罪,恐怕事倍功半啊!

见上文!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3-23 21:09

StephenW 发表于 2013-3-23 18:48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1>标题其实也能反映报社员工的水平去到哪里。报社究竟是拿某类人做卖点还是报道事实 ...

呵呵,史迪芬真的成了释法专家了!谢谢您!!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4 11:33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3-3-24 11:40 编辑

回复 StephenW 的帖子

1>人事部打工仔操控他人行动、剥夺他人自由的犯罪行为也是事实,为什么这一部分,报人就不报道了呢?如果那份报纸是健康类小报,又或者那件事确实是疾病问题,标题里老含有某病,这不奇怪,但该报是健康类报纸吗?人事部打工仔剥夺他人自由是疾病问题吗?作为传播消息的媒介,不能罔顾事实千方百计寻求可以刺激读者眼球的字眼作卖点,赚取不义之财。不是健康类报纸、不是疾病问题,却偏要说病,不是故意突出某病是什么?某类人被人卖了还要帮人数钱!愚不可及!

2>“在进入医院前已有罪恶发生”,你的阅读能力欠佳。刘某是成为身不由已的“僵尸”后才走进医院的,不是吗?那个时候,刘某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吗?关键就在那个让刘某身不由已的人已经犯罪。至于入院后的搜查确实不属" 非法 ",因为是“僵尸”自己要求体检的。我认为人事部打工仔的要求限制了刘某的人身自由,请你认真阅读。体检本身是好事,可如果是“为人体检”,而不是“由人体检”呢?体检结果是母罪发生后的子罪。负责招人的是人事部打工仔,不是什么雇主,否则单位不需人事部。

3>不遵守法律会有什么样的报应?有作恶遭报应的先例吗?如果没有,怎能说刘某预计人事部和医院理应遵守法律?所以,可以说,刘某是“明知山有虎,偏要往山行。”侵犯私隐是在刘某变成“僵尸”后才有的。

4> 动物和文盲要理解人类的文明是多么地艰辛啊!也许它们终其一生也无法理解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含义和价值。
作者: StephenW    时间: 2013-3-24 19:41

本帖最后由 StephenW 于 2013-3-24 19:42 编辑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1>人事部打工仔操控他人行动、剥夺他人自由的犯罪行为也是事实,为什么这一部分,报人就不报道了呢?如果那份报纸是健康类小报,又或者那件事确实是疾病问题,标题里老含有某病,这不奇怪,但该报是健康类报纸吗?人事部打工仔剥夺他人自由是疾病问题吗?作为传播消息的媒介,不能罔顾事实千方百计寻求可以刺激读者眼球的字眼作卖点,赚取不义之财。不是健康类报纸、不是疾病问题,却偏要说病,不是故意突出某病是什么?某类人被人卖了还要帮人数钱!愚不可及!

标题是"查出乙肝丢饭碗状告医院得补偿" - 新闻不是疾病问题,没有说乙肝什么, 新闻是医院暴露检查结果, 侵犯了隐私权,造成她的失去工作.

2>“在进入医院前已有罪恶发生”,你的阅读能力欠佳。刘某是成为身不由已的“僵尸”后才走进医院的,不是吗?那个时候,刘某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吗?关键就在那个让刘某身不由已的人已经犯罪。至于入院后的搜查确实不属" 非法 ",因为是“僵尸”自己要求体检的。我认为人事部打工仔的要求限制了刘某的人身自由,请你认真阅读。体检本身是好事,可如果是“为人体检”,而不是“由人体检”呢?体检结果是母罪发生后的子罪。负责招人的是人事部打工仔,不是什么雇主,否则单位不需人事部。

“为人体检”  不属" 非法 ", 你可以为人事部体检, 为父母体检, 为爱人体检, 但体检结果不能给予人事部,父母, 或爱人.

3>不遵守法律会有什么样的报应?有作恶遭报应的先例吗?如果没有,怎能说刘某预计人事部和医院理应遵守法律?所以,可以说,刘某是“明知山有虎,偏要往山行。”侵犯私隐是在刘某变成“僵尸”后才有的。

"医院支付给原告4000元" - 显然是不够的, 仍然是一个惩罚.

4> 动物和文盲要理解人类的文明是多么地艰辛啊!也许它们终其一生也无法理解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含义和价值。

不要失望,我们可以帮你.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3-3-25 12:24

医院才支付给原告4000元,这点点小钱,医院能怕吗?哎,弱势群体真的没有办法啊!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5 14:39

回复 StephenW 的帖子

1>
查出其他病就不会丢饭碗了?对,"查出乙肝丢饭碗状告医院得补偿" 确实是新闻,还是奇闻呢!有哪国公民就业会被非法搜查呢?并且,非法搜查的罪行只有民事处罚,无刑事处罚呢?大多数职业和体检有何关系?为什么标题不用“各行各业滥用单位体检,无人执法无人报警,怪怪怪!”?我觉得做报人应该有常识和良知。

2>“在进入医院前已有罪恶发生”,谈体检和私隐干什么呢?你还要我说多少遍你才听得懂呢?法律明令禁止个人不管任何原因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怎么说人事部打工仔“为人体检”不属" 非法 "?我不认为我有擅自为人事部打工仔、父母、爱人体检的权利,但我的未成年孩子可以例外。我可以为他人体检,体检结果却不能给被检者?你没事吧?你还是早点休息吧!

3>把4000元的罚款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够不够?把罚款按被告人财产的百分比来罚,够不够?单独用民事赔偿处罚刑事犯罪当然不足够,还必须要恶有恶报和伸张正义。4000元对于那个抽象实体究竟算不算惩罚,还是未知数,因为如果得大过失,这点损失又算得了什么呢?

4> 请你说说“我们可以帮你”的具体方案。你的文明水平都尚且如此,如何帮人?我觉得我在和一些原始部落的土著讲述文明世界里的事,我努力尝试让这些土著听懂我的话,每一点滴的进步都要花费九牛二虎之力,显得异常吃力。
作者: StephenW    时间: 2013-3-25 20:31

本帖最后由 StephenW 于 2013-3-25 20:32 编辑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1>
有哪国公民就业会被非法搜查呢?在澳大利亚,许多工作需要体检, 是合法的, 不是非法搜查.
并且,非法搜查的罪行只有民事处罚,无刑事处罚呢?非法搜查, 暴露隐私通常是民事处罚(罚人事部可以, 监禁人事部可能有困难). 当然,如果你是守法, 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 是不相关的.
大多数职业和体检有何关系?例子:飞行员不应该有严重的心脏疾病.
为什么标题不用“各行各业滥用单位体检,无人执法无人报警,怪怪怪!”?报人不应该表达个人的意见. "各行各业滥用单位体检" - 是事实或意见?
我觉得做报人应该有常识和良知 - 为什么人事部不应该有常识和良知?

2>“在进入医院前已有罪恶发生”,谈体检和私隐干什么呢?你还要我说多少遍你才听得懂呢?法律明令禁止个人不管任何原因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怎么说人事部打工仔“为人体检”不属" 非法 "?我不认为我有擅自为人事部打工仔、父母、爱人体检的权利,但我的未成年孩子可以例外。我可以为他人体检,体检结果却不能给被检者?你没事吧?你还是早点休息吧!

“为人体检" - 我以为“为人体检"是因为别人要求你做体检.


3>把4000元的罚款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够不够?把罚款按被告人财产的百分比来罚,够不够?单独用民事赔偿处罚刑事犯罪当然不足够,还必须要恶有恶报和伸张正义。4000元对于那个抽象实体究竟算不算惩罚,还是未知数,因为如果得大过失,这点损失又算得了什么呢?

损失钱也许不算得了什么, 但你可能会损失你的道德诚信.

4> 请你说说“我们可以帮你”的具体方案。你的文明水平都尚且如此,如何帮人?我觉得我在和一些原始部落的土著讲述文明世界里的事,我努力尝试让这些土著听懂我的话,每一点滴的进步都要花费九牛二虎之力,显得异常吃力。

具体方案 - 友好交流,礼貌发言,互相尊重!
作者: 海上明月光    时间: 2013-3-25 21:23

支持StephenW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6 11:34

回复 StephenW 的帖子

1>
在澳大利亚,许多工作需要体检?请举例。我不相信普通职业体检是合法的。其实,使你受威胁而身不由己的行为已是犯罪,根本不用去到非法搜查再来报警的地步。你说非法搜查在澳洲只有民事处罚,无刑事处罚,证据呢?根据常识推断,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希望你和西方的法律界人士交流一下。泄露隐私是指在合法获取私隐的前提下,非法使用,并不包括非法获取这种情况。民事案件只和钱有关,刑事案件只和正义有关。胁迫他人配合搜查既有刑事部分,也有民事部分。监禁人事部打工仔,只要依法办事,我认为一定能。什么叫“大多数职业”?你为什么还要拿“飞行员”举例?报人可以表达个人意见,但不要把它包含在标题里。 "各行各业滥用单位体检" 这当然是事实了。
什么“为什么人事部不应该有常识和良知?
”,我说报人,你说人事部打工仔,看来这个帖子是你打着瞌睡写出来的。原来我一直和一个睡眼惺忪的人辩论,呜呼哀哉!

2>你能不能睡饱了再来和我辩论?

3>“损失钱也许不算得了什么, 但你可能会损失你的道德诚信 .
”照你这么说,刑法在这个国家将永无用武之地咯。

4>
原来“友好交流,礼貌发言,互相尊重!”就可以帮我为土著启蒙,但如果土著不“友好交流,礼貌发言,互相尊重!”呢?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6 12:14

1>史帝芬有苦劳是不够的,还要有功劳。如果那个苦劳是帮犯罪分子维权就更糟糕了。

2>如果受害人或旁观者的高谈阔论带来启蒙,他会不会比那些公报私仇用删帖剥夺人家言论自由、用删掉支持者的帖子制造无人支持的假象、利用职务之便,骂了人赶紧关闭主题,防止还口、为了狗粮违背良心、帮犯罪分子维权的奴才要强呢?

3>谁是牛,谁是人,恐怕某些人还没搞清楚。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6 12:46

支持史蒂芬,某些人就可以继续帮犯罪分子维权了,多好的主意啊。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6 15:21

          人事部打工仔用就业机会胁迫应聘者,令应聘者身不由己,任人操控,这已经属于犯罪了!
作者: 海上明月光    时间: 2013-3-26 19:24

版主可以锁帖封号了,出现攻击了
作者: StephenW    时间: 2013-3-26 22:24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1>
在澳大利亚,许多工作需要体检?请举例。我不相信普通职业体检是合法的。
http://www.lawlink.nsw.gov.au/lawlink/adb/ll_adb.nsf/pages/adb_preemployment

When is it appropriate to use medical tests?
Many employers routinely use pre-employment medical tests as part of their selection process.  These tests can be a useful component of the selection process for jobs that require certain physical or mental attributes.  

Physical tests are relevant to jobs involving physical activity.  It is less likely that sedentary jobs will require physical attributes that would justify medical testing.

Where it is necessary to test for specific attributes it is best to only test people who meet all the other requirements of the job.  This is not a legal requirement but it is more cost effective and protects employers from allegations of discrimination on the ground of disability.

For jobs with legitimate physical requirements it may be useful to establish regular medical testing of employees to ensure they continu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and are not at risk of injury.  It is important that all employees in this type of job are tested and that age is not a factor in determining who is tested.

It is vital that a pre-employment medical test relates exclusively and directly to the particular duties of the job and does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Employers could be liable for discrimination if they misuse pre-employment medical tests.

Some other examples of misuse of medical information that could make employers liable for discrimination include:


An employer also could be liable under privacy laws if they disclose results of a medical test to others eg. other employees.
当是适当使用医疗测试吗?
许多雇主通常使用就业前的医疗检查他们的选择过程的一部分。这些测试可以成为一个有用的组成部分的工作,需要一定的身体或精神属性的选择过程。

物理测试相关的涉及体力活动的工作。这是不太可能的,久坐的工作将需要证明医疗检测的物理属性。

如果特定属性的测试是必要的,它是最好的,只测试满足所有其他要求的工作的人。这不是一个法律的规定,但它是更具成本效益和保护雇主在地面上的残疾的歧视的指控。

合法的物理要求的工作,它可能是有用的,建立的员工定期接受医疗测试,以确保它们继续满足要求,并没有受伤的风险。重要的是,这种类型的工作的所有员工进行了测试和年龄是不是一个因素在决定谁是测试。

重要的是,就业前的医疗测试只涉及直接的工作职责,特别是不歧视残疾人士。如果误用了就业前的医疗测试,雇主可能承担的歧视。

滥用的医疗信息,可以使雇主的歧视负责一些其他的例子包括:

    使用医疗信息的申请人在面试前扑杀过程的一部分
    过去的伤害,例如,背部受伤和重复性劳损或作为选择过程的一部分,以前工人的赔偿要求,要求申请人在面试时的问题。


雇主也根据隐私法可被检控,如果他们透露给其他人,如医疗测试的结果。其他员工


其实,使你受威胁而身不由己的行为已是犯罪,根本不用去到非法搜查再来报警的地步。你说非法搜查在澳洲只有民事处罚,无刑事处罚,证据呢?体检搜查不是身体攻击,不是非法的,非法是用体检搜查结果区别歧视
.
这点你从来不明白.

根据常识推断,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希望你和西方的法律界人士交流一下。泄露隐私是指在合法获取私隐的前提下,非法使用,-  正确.
并不包括非法获取这种情况。- "非法"获取私隐因为你说是"非法", 那么一定是"非法".
民事案件只和钱有关,刑事案件只和正义有关。胁迫他人配合搜查既有刑事部分,也有民事部分。监禁人事部打工仔,只要依法办事,我认为一定能。什么叫“大多数职业”?你为什么还要拿“飞行员”举例?飞行员是职业.
报人可以表达个人意见,但不要把它包含在标题里。你在开玩笑吗?
"各行各业滥用单位体检" 这当然是事实了。请出示证据

什么“为什么人事部不应该有常识和良知?
”,我说报人,你说人事部打工仔,看来这个帖子是你打着瞌睡写出来的。原来我一直和一个睡眼惺忪的人辩论,呜呼哀哉!我应该说每个人都应该有常识和良知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7 10:46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3-3-27 10:48 编辑

回复 StephenW 的帖子

1>假设你说的是真的,那病人岂不是不用就业了?因为没有人会愿意雇佣病人,无论是什么病。由此推断,这条消息要么是假的,要么被断章取义。再根据人权中,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人事部打工仔或雇主和应聘的公民是平等的个人,平等个人之间能否限制彼此的自由?平等的个人能否角色扮演执法者,胁迫他人身不由己地走进医院配合非法搜查?

2>你没有违法的前提下,如果你感觉受到威胁,自由受到限制时,就已经存在罪恶了,更何况,胁迫你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搜查和侵犯私隐,而非法搜查还存在一个染病的潜在危险,所以当你决定埋葬自由后,也就是被奴役后,继而产生的第二个罪恶、第三个罪恶……自然接踵而至。个人对你的非法搜查是在胁迫和控制你的行动下完成的,怎么说不是非法呢?我已经说过,在进医院前,已有罪恶,你谈进医院后的事干什么呢?

3>平等个人无执法权,对其他平等个人的搜查当然是犯罪了!人事部打工仔是靠犯罪手段获取私隐,跟网络时代,向你提供网络服务的商家不自律是不同的。

4>飞行员是特殊职业,好不好,拜托。我觉得报人也应该学一下法律常识。在中国,"各行各业滥用单位体检" 这是不争的事实了,去找一下工作就知道了。这还要人家证明给你看,只能说明你睁眼说瞎话。
难道报人不比其他人更应该有常识和良知吗?媒体具有舆论导向的作用。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7 14:44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3-3-27 14:45 编辑

           如果医院能自觉帮被体检者保密,人事部打工仔又何必多此一举呢?人事部打工仔这样做证明他能够通过医院知道你的私隐。所以,刘某是明知故问、明知故去。
作者: StephenW    时间: 2013-3-27 21:01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我不想跟你辩论了。你不相信其他人可以善良和遵守法律.
作者: thorh    时间: 2013-3-28 01:52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直接问候你妈得了,再祝愿你党为你提供了一个全无乙肝但全有艾滋的同事的健康工作环境。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8 09:46

回复 StephenW 的帖子

          不想跟我辩论的原因是怕输?认输没什么,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果恶有恶报,我当然很放心并且相信大家会去行善和遵守法律。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8 09:57

          对拒绝优质文明启迪的土著谈人权才是对牛弹琴,不信你可以试一下跟它们谈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它们连私隐都可以误解成只有人事部打工仔可以知道的秘密。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3-3-29 09:0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嘟嘟2010    时间: 2013-3-29 11:09

周瑜打黄盖 发表于 2013-3-28 09:46
回复 StephenW 的帖子

          不想跟我辩论的原因是怕输?认输没什么,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果恶 ...

我来回答下:
1、斯蒂文先生不是在和你辩论,他是在给你讲道理。
2、谁输谁赢大家都看明白了,只有你自己不明白。
3、我们可以不要求人去行善,但是最起码要拥有一颗善良的心和相信善良的心。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9 11:34

回复 嘟嘟2010 的帖子

1>“我不想跟你辩论了。你不相信其他人可以善良和遵守法律.”这是史帝芬在33楼说过的话,不知是你歪曲了他的意思还是我呢?辩论本来就是互相讲道理,否则不是辩论了。

2>既然谁输谁赢大家都看明白了,那你干嘛还要过来插嘴?给人一种不服输的感觉。

3>现在,犯罪分子在猖狂作恶,你却在这强调受害者“最起码要拥有一颗善良的心和相信善良的心”干什么呢?扬善不等于我们就不用惩恶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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