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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执法者“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 [打印本页]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1-31 14:29     标题: 执法者“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3-2-5 07:25 编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 不作为 均可以构成。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的判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谈谈“不作为”。“作为”是违反禁止性义务法规,而“不作为”是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作为”是一种公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履行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不作为”同样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执法者是以抑制犯罪活动和拘捕罪犯为职业的人,执法者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面对非法搜查的罪恶横行不抓捕,应为而不为,就是“不作为”,假如犯了罪不用坐牢,非法搜查没有报应,非法搜查将成为各行各业的普遍现象,对多数公民来讲,不能就业就意味着死亡。“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执法者对非法搜查的横行无动于衷就是以“不作为”行为实施杀人。
作者: 弟运辰    时间: 2013-2-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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