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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主权、私隐、歧视。 [打印本页]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11-4 16:08     标题: 主权、私隐、歧视。

        我们遇到的首先是主权问题、其次是私隐问题、最后才是歧视问题,主权没受到入侵就不会有私隐的问题,私隐没被侵犯就不会有歧视问题,所以归根结底,还是主权问题,请战友们不要再谈什么歧视,谈什么私隐了!只要保证我们的公民权就足够了,只有奴隶的身体才可以被人随便查的,我们是公民!不是奴隶啊!醒一醒吧!各位。
作者: 254352745    时间: 2012-11-5 02:08

顶,楼主加油,可是单位要体检,我要是提出“对不起,我不接受入职体检。”。这样单位不要我也没办法啊。。因为去每一家都要体检,他们联合起来了,我们也只有联合起来。。但是那十分之九的非携带者,他们不会帮助我们。。。中国就是这样,事不关己,就不会为别人争取权力。。总有一天,每个人都会成为弱者,被侵犯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11-5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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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谢你的支持。单位人事部职员和你的地位是平等的,你不是奴隶,他无权叫你去体检,如果有,你也有权叫他去体检,本来应该是这样的,但中国是地球上仅存的几个与众不同的国家,为求生存,可以先委曲求全,但日后一定要让非法体检的人入狱。

2>当面,你当然不能对就业体检说不,我始终认为报警抓捕非法体检的犯罪分子才能解决问题。

3>“凡就业必体检”是你们以“异类”的身份讨权换来的结果。体检是私事,用人单位是无权去干涉的,除非是特殊职业。

4>不要去区分HBV人和非HBV人,这样无疑是给自己贴标签,孤立自己。他们不会帮我们,是因为我们经常说要保护“异类”的权益,既然如此,谁去关心这帮“异类们”?“异类”的权益跟他们有何关系?

5>你错了,非法体检实际让所有人都受害了,只是我们伤得最重,反对非法体检是为所有人争取权利,因为只要你是公民,你的身体都不能随便被人查。每个人都会成为弱者,那是以后的事,非法体检是目前迫切的事,它得罪的是所有人,不只是异类。

6>国家有主权、有国家机密,公民也一样。中国人是臣民,所以没有主权、私隐等概念,反对非法体检也认为是某类人的事。
作者: 254352745    时间: 2012-11-6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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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的,无论是不是HBVER,都被体检害着,我身边的同学,包括很多人,幼儿园入学体检,毕业体检,中学入学,高考体检,大学入学体检,游泳体检,大学毕业体检,实习体检,入职体检,福利体检。。结婚体检。。
在中国,一生都要抽血,抽血,抽血!单位彼此间不信任,非要自己亲自体检一回,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人人自危,职工代表强烈要求检查隐私,被害者不敢发出声音,就是这样一个只关心自己,从不为别人考虑的国度。
连我们自己,大三阳和小三阳之间都存在互不理解的现象。。我们要团结,要改变!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11-6 13:51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2-11-6 13: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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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我们遇到的是公民主权问题,不是HBVER的问题,所以不必过多地提及HBV及HBVER。我所说的受害是指公民主权任人入侵,如入无人之境,不是指抽血。
          用人单位的人事部根本没有资格要求、过问体检这个私事,不理劳工是否愿意,现在已经不是能不能查的问题了!而是不得要求与过问了!大家地位是平等的,劳工付出劳动换来报酬,没有谁施舍谁的问题。你看,你看,你又拿HBVER来说事,为什么你总是忘不了“异类”的身份?除游泳体检,我认为有必要外,学校体检和单位体检我都认为是违法犯罪,婚检一定要,但那是两个人的事,其他人不能干预。
不是什么“单位彼此间不信任”,而是“单位人事部别说查了,连要求与过问都属犯罪,查已经很过分了。身外之物不许查,作为身内之物的血更不能查!!
          我们面对的矛盾是公民与犯罪分子的矛盾,不是异类和群众的矛盾。工会不报警将犯罪的人事部职员抓起来,反而配合犯罪的人事部职员侵犯劳工的公民权?这样的工会还有必要存在吗?战友们整天说是疾病问题,群众肯定只顾关心健康问题了。如果你说是权利问题,那群众和异类就找到共同点了。
          之所以大三阳和小三阳之间都存在互不理解的现象,就是因为你们整天谈病,歪曲事实,转移大众的视线,把权利问题说成是健康问题,并习惯性地给自己贴标签,方便人家知道你的背景,只能说是自作自受了。“我们”指的是所有劳工,而不是指所有HBVER,记住!
作者: laxiar    时间: 2012-11-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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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现行的劳动法仍然给了企业组织体检的权力
作者: 帮你过入职    时间: 2012-11-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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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xiar    时间: 2012-11-6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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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就利用这一点暗查

作者: 帮你过入职    时间: 2012-11-8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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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11-21 11:44

回复 laxiar 的帖子

1>请问哪一条劳动法授予人事部职员非法体检劳工的权利,请明示!

2>人事部职员拿劳动法来作恶,公民是否也应该按照它们的思路去思考问题?公民的独立思考哪里去了?

3>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罪到底用刑法还是民法,你们不会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吧?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11-2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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