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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服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回函的复查申请书 [打印本页]

作者: lyjlyilove    时间: 2012-6-30 15:02     标题: 不服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回函的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

住址:郑州xxx    电话:xxx

被申请人: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赵书堂(局长)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访事项所作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重新处理。

   二、追究被申请人违法超期处理举报事项的行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2月4日,申请人向武汉市工商局书面举报武汉东方肝泰医院利用网站http://www.whgtyy.com/(据了解,该网站最近一段时间在武汉市区无法打开,而在此之外的地方则能正常访问)、http://www.gtgb120.com/发布虚假乙肝医疗信息(见附件1),经过长达5个月的时间,2012年5月7日,申请人终于收到了被申请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的回复(见附件2),而这个时候距离申请人的信访已经过去了五个多月。

被申请人在《回函》中指出,被举报人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否认上述两个网站是该医院的网站,而且在《回函》中还附带了一份该医院在2012年5月3日《楚天都市报》A18版的一份声明(见附件3),声明内容表示该医院的官方网址为:www.dfgtyy.com,其他形式的广告及网站与其无关。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且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也与规定不符。

通过查看网站http://www.whgtyy.com/、http://www.gtgb120.com的内容,可以看到诸多被举报医院的信息。打开网站首页,有大字体显示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名称,还指出该医院是北京东方肝泰肝病研究总院附属医院,在首页底部有医院的地址和邮编(见附件4),在医院简介页面,还有武汉东方肝泰医院的详细介绍及图片(见附件5),在来院路线页面,也明确指出了到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公交线路(见附件6)。

   以上种种信息显示该网站事实上的确是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如果真如《回函》中提到的医院认为该网站是假冒的,不是该医院的网站,那么为什么网站留的地址却是医院的地址呢?为什么公交线路直接指示的却是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因此医院否认该网站是医院网站的说法不能成立。

   《回函》中还指出了另外一个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电信部门拒绝协助被申请人对以上两个网站的注册地址和注册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认为这一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为了更有效的打击虚假广告,最近几年年初的时候相关广告监管部门都会召开联席会议,以加强相互之间在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方面的合作。2012年2月23日,由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内的十二个部门联合发布的《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中就明确提出“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广告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广告监测体系,推进广告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逐步形成全覆盖的监测监管网络。深入运用广告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媒体通报媒体广告发布情况。建立健全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不断完善案件查办机制,确保案件查办到位,加大虚假违法广告的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提出“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最后《会议工作要点》也提出了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深入推进以联席会议制度为核心,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不断丰富联席会议内容,创新工作载体,搭建协作平台,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在省、市、县的落实和作用发挥。健全完善监管执法联动体系。建立工商系统内部联动机制,统一监测、执法标准,推进区域执法协作。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通过“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联合督查”等形式,提高监管效能。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回函中提出的电信部门依据其规定拒绝协助被申请人调查上述两个网站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至于《回函》附件中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楚天都市报的声明,则完全是该医院自己的行为,而且其所称的官方网站www.dfgtyy.com根本无法访问,无法判断其声明的真假。

此外,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依据《湖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在立案之后按照一般程序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而且即使是案情复杂需要延期,也应当告知举报人。然而自举报之日起至接到汉阳区工商局的回函起,已经过去了5个月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期限,举报人也没有接到案件延期处理的任何通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回函完全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违法了法定程序,理应得到纠正,因此依据《湖北省信访条例》向贵局提出申请,恳请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查请求。

    此致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xxx

   201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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