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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维权,取证很重要! [打印本页]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2-6-27 14:28     标题: 维权,取证很重要!

这几天,几乎平均每天都有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战友联系我
希望起诉单位
但是,我发现,几乎大部分的情况都是,证据不好
导致起诉风险大
所以在这里,我告诉各位毕业生,维权从预防开始做起
在还没有体检前,就要做好被拒绝录用的准备,防患于未然
这样,才进行维权救济的时候,才能运用手中的证据进行有力的反击
很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实不是他不知道不得以乙肝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他就是不招录乙肝携带者
所以总会想些理由来应付

如果你要入职,如果想想预防被拒录
欢迎联系我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6-27 18:44

当医院的体检表上没有体现时,可以用其他让医院放松警惕的方式套取(电话,座机)
作者: 广西战友    时间: 2012-6-27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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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楼主可以辛苦下,再简单的总结下取证方法和注意事项,供广大战友学习
作者: 米米oo    时间: 2012-6-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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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0761-1-1.html2    2楼的这个总结得很好啊  供参考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2-6-27 20:52

很多时候,大家在取证中会遇到一些麻烦,就是很难拿到书面拒录的证据,那么,在此情况下,大家千万不可以过激的行为,以免引起用 人单位的警惕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2-6-27 20:53

那么,从录音证据上着手,是个突破,这里的录音取证特指专为准备民事诉讼而进行的偷录。因为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为此,希望与战友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2-6-27 20:53

 一、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这是因为越是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交涉几次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在咨询专业人士后,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二、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而且这不光是录音质量的问题,根据本人经验,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2-6-27 20:54

三、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归纳一下准备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2-6-27 20:54

四、谈话方式
  既然是偷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以下是本人总结的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和谈话者的身份。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而不是用:王经理或你们公司等。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指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说到要点即可。
  (6)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2-6-27 20:54

 五、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2-6-27 20: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合法取得的私采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2-6-27 20:55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2-6-27 20:55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2-6-27 20:57

希望各位准备入职的童鞋,各位毕业后准备走上岗位的童鞋,多几个心眼,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与我联系


作者: 广西战友    时间: 2012-6-27 22:51

感谢楼主的归纳
作者: 广西战友    时间: 2012-6-27 22:57

回复 米米oo 的帖子

他额我原来就看过的,不错,楼主也总结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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