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美国14岁少年为保护弟妹开枪击倒入室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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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ver411
时间:
2012-6-27 06:38
标题:
美国14岁少年为保护弟妹开枪击倒入室歹徒!
据美国媒体报道,日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凤凰城,一名14岁的少年在父母外出时,勇敢地开枪击倒了一名入室盗窃的歹徒,保护了自己幼小的弟弟妹妹。
入室男子将被判入狱
22日下午,这名14岁的少年与3个年龄分别是8岁、10岁、12岁的弟弟妹妹独自在家,一个女人按门铃,因为不认识,他们没有开门,父母外出时曾叮嘱不要给陌生人开门。随后,他们听到巨大的撞门声,14岁男孩镇定地把3个弟弟妹妹带到楼上,自己便冲进父母卧室找到一把手枪。他在楼梯上,看到破门而入的持枪歹徒,果断扣动扳机,将歹徒击倒。
被少年击倒的入室男子,37岁,伤势严重,被随后赶到的警察送往医院救治。警方负责人詹姆斯·霍姆斯称,入室男子脱离危险几周后将因持枪入室抢劫罪被判刑入狱,届时将会公布其姓名。目前警方还不清楚该入室男子的目的,没有找到之前按门铃的女子。
家人受到心理创伤
霍姆斯表扬这个男孩勇敢无畏,也称赞其父母对孩子安全意识的教育,“这个年龄的青少年不得不拿起武器保护家人,这种场景是警察以及社区都不愿看到的,但这孩子确实做得完全正确。”霍姆斯说,枪是男孩拿其父亲的,但还不清楚男孩之前是否受过训练。
这个受害家庭拒绝透露姓名,谢绝了记者的采访,说他们都受到“很大创伤”,心有余悸。“孩子们的父亲还没有从痛苦中摆脱,警方还没有和他了解情况。”霍姆斯说,“还需要一阵子心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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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妈妈双枪击毙入室歹徒
今年1月,美国两名歹徒持刀试图闯进一名少妇的家里。这名18岁的年轻妈妈见状,打电话报警并询问是否能对歹徒开枪。她为了保护3个月大的幼子,手持双枪击毙其中一名歹徒。警方表示,开枪情有可原。
当天,24岁的马丁伙同史都华手持30厘米长的猎刀在她家门外徘徊,试图破门而入。少妇莎拉一边拨911报警,一边拿起霰弹枪,同时走进卧房,让3个月大的宝宝吸奶瓶,顺手拿起另一把手枪。
莎拉问911接线生:“我手上有两把枪,如果歹徒闯进来,我可以开枪吗?”接线生确认莎拉的房门是否上锁时,她又问了一次。接线生回答:“你必须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保护你的宝宝。”
马丁破门而入时,莎拉击毙了他。稍晚赶到的警员认为,开枪情有可原。史都华不久后向警方自首。警方称,这位请示过911然后向入室歹徒开枪的妈妈不会面临指控。综合报道 X152
孩子你做得对,坏人罪有应得。
枪让人免受侵害,这个问题上没有“如果”可言。
在英国,歹徒入室,随心所欲,主人还得给他沏茶,接受他们的“人权”询问,然后把钱包恭敬地递上。
我只是在想,为什么孩子们这么小就被独自丢在家里。万一是歹徒先开枪怎么办?
男孩和他家人很可能卷入官司。
天哪,你们怎么知道歹徒要伤人?也许他只是想拿点东西,可现在这个人差点被杀死!孩子的父母没有把枪放置好,应该接受调查。
作者:
liver411
时间:
2012-6-27 07:01
美国的枪支与宪法
枪支在美国的普遍程度,从以下一例中可窥全豹:当《枪支管理法》通过的时候,受到该法禁止
的攻击性武器之中,有一种是仿苏式半自动步枪 AK47,仅此一种型号,在美国民间当时就已经有10
0万支。而且最近20年美国校园不断发生恶性枪击事件,见诸世界各大媒体,并引发了一场有关《
枪支管理法》的大讨论。看了大量的类似报道,国人一定会想为什么美国允许公民拥有枪支。
答案在于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二条:“……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这是美国
的建国者对政府有可能发生异化而设立的一种防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
情况:即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
财产和土地的信心大增。
有一个小故事:一名原籍俄国的犹太裔美国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的被迫害致死的犹太
人的详细档案时感到奇怪:这些牺牲者怎么会无力反抗?原来他发现,二战之前德国人民也是合法
拥有武器的,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后,首先搞枪支登记,然后设法逐步搞没收枪支,以致犹太人最后
只能束手待宰。他由此坚信失去自卫武器是犹太民族的悲剧原因之一。他家里有好几种大大小小的
枪,他说:“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用这些枪。但是你应该知道,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
请注意,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之中关于枪的行文很有讲究,它并不是说《宪法》给了人民拥有
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这两种讲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美
国的建国者们认为,这种权利,不是任何人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
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
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
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
、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
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和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
颁发搜捕状”。这两条,都是和上述的个人权利有关的。问题是,美国人对于这样的《宪法》条文的
执行,是着着实实“令行禁止”的,他们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也许在其他国家,私有住宅
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开枪的。
曾经有一个美国女孩听到中国“文革”中有抄家的,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么大的胆子。因为在
美国,短短的几条《宪法修正案》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由整个司法在保障,有无数案例在支撑的。
简单地说,凡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法律根据《宪法》是支持开枪一方的,但是为了避免误伤,必须
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主人有权开枪,事后不必承担后果。所以,美国很
少发生什么强占居所的案件。
那么,对这种代价昂贵、只有潜在意义的自由和权利,美国人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惨重代价之
后,为什么至今没有放弃呢?这是因为他们始终坚信两百多年前建国者的理论。所以政府只能通过
再三呼吁为管制枪支“立法”,如限制某种枪的型号,又如买枪者必须等候几天,以便让卖枪的查一
查电脑,确定对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来减轻持枪的危害程度,而对于彻底禁枪,由于《宪法第二
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远做不到的。
作者:
0910.9中年
时间:
2012-6-27 17:14
小孩和少妇应该是属于自卫!
作者:
知秋道人
时间:
2012-6-27 21:44
中国如果枪支普及,后果难以想象,我朝资源贫乏,人口众多,矛盾突出,期待一下天天四处枪声的日子,行尸走肉的末日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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