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维权切莫擅自解读法律! [打印本页]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0 10:55     标题: 维权切莫擅自解读法律!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6-10 11:22 编辑

顾海兵和蔡定剑二位教授主张体检侵犯人权已经多年,这二位法律界泰斗的愿望为何至今未实现?为何至今我国甚至世界都没有因为体检被刑法制裁的先例?
先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对于这类问题整个世界都是在民法侵权范畴内解决这个问题。

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雇佣方在招聘时,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身体健康情况”栏目,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应聘者在面试时,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对于年龄、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巨额的民事赔偿,声誉更将毁于一旦;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那将属违法行为,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11/13/content_7060996.htm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0 10:55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6-10 10:56 编辑

顾海兵在必须彻底禁止侵害人权的无依据的强制体检  一文中指出:2004年修改的我国宪法在其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内容很多,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身体不受侵犯权,即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否则,没有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任何人的身体不可被检查、不可被搜查(这其中当然包括体检)
请 注意,顾海兵教授仅仅用了“当然包括体检”,为什么当然?顾教授为何不用肯定词?
http://www.chinavalue.net/Biz/Blog/2008-7-28/219576.aspx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0 10:56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6-11 05:23 编辑

蔡定剑:就业升学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
http://view.news.qq.com/a/20070802/000024.htm

强制公民进行体检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从法律条文看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它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我们知道,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严格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搜查身体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既然搜查公民身体不但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比搜查身体更严重的对人的体内进行检查呢?这个“身体”当然不能仅理解为人的衣服口袋和身体的外表,似乎也应包括人身体的内部。如果法律禁止搜人口袋和脱人衣服的检查行为,难道不要禁止随意抽人血样和进行体液检查的行为吗?

请 注意,蔡定剑教授仅仅用了“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什么用可能?蔡教授为何不用肯定词?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0 10:58

到底为何二位法学泰斗不敢用肯定词把体检归为犯罪?
因为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
  (四)解释法律;

除了全国人大和最高法,任何个人无权解释法律!即使你自己愿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解释法律条款,也是无效的行为。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0 10:58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全国人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解释:可以发现没做解释,也就是说没有那个国家法律裁判机构会承认体检属于搜查!这也就是二位教授不敢用肯定词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45条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 ... 9wangyo161155.shtml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0 10:59

《让我们再来对比一下全国人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解释:可以发现对强奸做了详细解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定义、量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处刑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本条第一款对强奸罪及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对奸淫幼女罪及其处罚作了规定。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外,本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当依照该条定罪处罚。
  另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过解释:“对于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项情形,即:(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依照本款规定,属于上述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0 11:00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6-10 19:13 编辑

我理解有些战友想把强制体检的用人单位用刑法来制裁的想法,我也非常希望这样做,但是,请思考一下,第一,我们自己没权利抓人,第二,我们没有权利去解释刑法条款,在全国人大没有做出法律结社以前,连二位法律泰斗都不敢用肯定的语气讲:“体检就是搜查”,我们自己何必要自欺欺人?
第三,刑法245条没有详细的法律解释,没明确把体检归为搜查身体,公安局就不会抓人的,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0 11:00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6-10 11:04 编辑

如果你真的想把强制体检的用人单位送进公安局,以刑罚惩治,那就先争取全国人大解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把强制体检归为搜查身体吧,不然,就靠自己在这里一厢情愿的高呼:搜查!抓起来!结果就是无端耗费青春!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0 11:00

另外。顺带提醒:即使刑事犯罪也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请勿攻击其他战友做法!不要认为别人都是傻子!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6-10 14:02

本帖最后由 家园桥H 于 2012-6-10 14:03 编辑

楼主高见!静静的欣赏~~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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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4 17:36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6-14 17:58 编辑
一亿瓦全 发表于 2012-6-14 15:44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你已经不止一次地为犯罪分子辩护了,你对惩罚罪恶进行百般阻挠,让人匪夷所思。19602 ...


请你不要太幼稚!把你的幼稚思路整理好了,再扣帽子吧。不要想当然的认为什么是犯罪,你没有权利解读法律,在全国人大的法律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行为,任何人都无权认为这些行为是犯罪!法不禁即为合法,所以你口头上讲的那些没有法律依据的东西,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你真的认为自己比顾海兵和蔡定剑高吗?二位教授主张体检侵犯人权已经多年,这二位法律界泰斗的愿望为何至今未实现?
就是因为全国人大,最高法没有明确刑法2145条的法律解释!
如果你要是真的想把那些体检的人抓起来,请你先呼吁国家解释法律吧!!!!!


作者: panda.exe    时间: 2012-6-14 17:48

对一亿瓦全关心这个群体的生存表示感谢,但其幼稚的观点无法让人接受。
维权,既要考虑自己,同时也要考虑大众。仅以自己为出发点,无法让大众接受的。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6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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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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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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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6 14:55

HBV不属于“就业歧视”!我说过一百遍一千遍一万遍了,你怎么还像“茅坑里的鹅卵石”那样呢?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6 14:56

你说过了算啥!!幼稚之极!!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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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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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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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6 15:28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6-16 15:29 编辑

TMD,!!!!
你开始骂人了!不理你!!请勿在继续下去!!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6 15:36

一亿瓦全 发表于 2012-6-16 15:19
我希望你在实践中学习,不要在公共场合纸上谈兵。

我希望你停止希望别人干吗!你没有权利、没有资格这样做!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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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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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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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029463226    时间: 2012-6-17 09:04

我只想提一条建议,罚款1000元上限,实在是太少了,应该是1000万才行!!这样企业单位才会心疼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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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17 13:24

简直就是幼儿园大班!!!!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7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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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029463226    时间: 2012-6-17 13:34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罚款多的话他们就不会体检了,国家现在有先关的规定了,但是他们还是要求体检,完全无视规定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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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1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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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22 14:37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6-22 14:46 编辑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请你停止将那些没有依据的话,你空想的话,你自己一厢情愿的法律解释“私闯民宅”!统统收起来!幼稚!!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22 14:38

1029463226 发表于 2012-6-17 13:34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罚款多的话他们就不会体检了,国家现在有先关的规定了,但是他们还是要求体检,完全 ...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22 14:39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热烈欢迎你去把他们都抓起来!坚决支持你抓人!!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22 14:42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既然“依据法律绝大多数的单位人事部主管都必须坐牢”,请你去把你单位的领导抓起来!!!

你敢吗?如果你不敢,请问你的抓人理论是否太空洞了?没有操作性的理论就是幼稚理论,就是幼儿园大班的脑子!!!!!幼稚!!!!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22 14:44

请你考虑一下,为何这么多人都认为你幼稚?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22 14:44

你是一个幼稚的好人!!!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22 14:44

大脑简单,,自以为是!!好人也是傻子!!!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30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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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07:44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傻子!!滚回去上学前班吧!!!奶声奶气的幼稚!!!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07:47

一亿瓦全 发表于 2012-6-30 07:37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根据你说出来的话,我觉得你不像是战友,请问你的真实身份是什么?谁派你过来?你 ...


这么多人都认为你幼稚!清醒吧,,你不是一个多么突出的智者!!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07:49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6-30 07:49 编辑

我不愿意理你这种自以为是的家伙。请勿跟帖骂人!若不改,我愿奉陪!!!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30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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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07:53

第一,我从来就不是你的战友!第二,我是否你讲的“千方百计阻挠用刑法严惩犯罪分子.”你有权力来根据自己的简单大脑来判定吗?


幼稚!!!!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07:54

大脑简单,自以为是!!!!你难道没上过学吗?从实招来!!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07:54

从实招来!!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07:55

滚回去上学前班吧!!!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08:02

欢迎你用刑法去抓人!支持!!!但是你没有权利强迫别人跟着你去抓人!你没权利把不跟你一道去抓人的人都加以肆意攻击!你没有权利来这里充当判断是非者!!

跟你讲话最费劲!我在你的人民网提案中多次支持!我支持所有的维权行为,我不强求任何人跟我一道按我的意思维权!!!你能放弃你的幼稚的领袖欲望吗?你能放弃强制别人与你一致吗?你能尊重别人吗 ?你能不要继续讲傻话了吗!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3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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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10:25



                                                            幼稚!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10:25

可怜!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10:25

自以为是!!!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10:26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6-30 10:27 编辑




                                        呼吁你回到人权至上战友的大众维权思路上来!!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10:27

放弃你的个人英雄主义!因为你的智商确实不敢恭维!!!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10:37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我是一个崇尚人权至上和614老师的大众网络维权思路的普通维权人,我追求的是促使通过呼吁国家修改法律制约用人单位任意对从业者体检,把福利体检归于个人自主。来避免偷查,强查。把入职体检归于与用人单位分开来避免暗查。
我不反对你的抓人观点,但是我不认为仅仅你的观点可以反对歧视!我不认为你的观点更有操作性。
你的可悲之处就在于:别人的智力都是一文不值,惟有老天下第一!!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10:38

我不是英雄!我不敢抓人!请你不要勉强我!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10:39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你作为一个普通人无权把与你观点不同的人擅自下定义!
幼稚!!!!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6-30 10:48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你就傻乎乎的在国家没有法律解释之前就傻乎乎的抓人吧!!
你有这个抓人权力吗?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2-22 09:05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2-24 10:25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顾蔡二老不是“主张”,“主张”是个人主观意见,而“非法搜查”是刑事犯罪却是客观事实,没有意见的大多数只是不知道,不代表不知道的大多数人也不主张,只要没有拿“病”说事,“为人体检”是不得人心的,迟早成为“过街老鼠”!二老的愿望对非法搜查的罪恶横行不起作用,是因为只有二老觉醒,并且二老并无行动!你怎么知道世界没有因为体检被刑法制裁的先例?没有对非法搜查判刑是因为除了大陆的主奴社会,其他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存在非法搜查这种低文明的
荒唐事,没有荒唐事自然不可能对没有的事情判刑了。
          你所说的是:面对歧视,整个世界都是在民法范畴内解决问题。
我说非法搜查,你说就业歧视,我们说的根本不是同一件事。歧视和私隐两者是不能够共存的。欧洲连就业都无须实名,差距有多大,可见一斑。歧视就歧视,私隐就私隐,反歧视有反歧视的法律,保私隐有保私隐的法律,两者不要混为一谈!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2-24 18:10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我再跟你讲一遍,如今所有媒体都指出的是:这个世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身体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属于民事范畴!你懂吗!傻子!劝你不要一厢情愿的空想出一个没有明确规定:“搜查条款!你没有权利幼稚的按照你自己的弱智大脑解释法律!滚!别婆婆妈妈的要我为你去报案!我高兴咋维权就咋样维权,我看不起你这种被大家看不起,还自以为是地幼稚家伙!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2-24 19:12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3-2-25 15:20 编辑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请注意,顾老用了“当然包括体检”,“当然”当然是肯定词了。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既然(搜查)公民身体不但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这段话中的“可能”是因为不确定这个搜查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就算法律不明确,你也不能把本应由法官释法的权利交给人大呀,人大是立法部门,立法部门怎能干预司法呢?无执法权的人事部打工仔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犯罪行为,这是常识,释法是法官大人操心的事,你一个受害者操心这些干什么?你要取代法官吗?我无权释法,但这并不妨碍我把这个被掩盖的常识告诉大家!我不是按主观给人定罪,而是按客观给人定罪。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2-24 19:28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建议你这个傻乎乎的孩子去补习初中语文,去学学宪法!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2-27 10:56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你说“所有媒体都指出的是:这个世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身体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属于民事范畴!”你所指的事情忘了一个前提,也是文明世界都有的一个前提,那就是“在没有非法搜查的前提下”。懂吗!狗奴才!劝你不要为了保住狗粮,昧着良心说话。客观事实如何变为一厢情愿的空想?法律是为了维护正义而存在的,只要一个人有道德和公民权利意识,“为人体检”的罪有多重,是不难理解的。刑法确实已经明确说明了“为人体检”需判刑。我从未解释法律,我只是依照法律和正义。你为我报案?奴才不是只会为主子效劳的吗?真是辛苦你了,为了把“活马当死马医”,这些年来,你为犯罪分子所做的贡献,我们有目共睹。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2-27 10:59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建议你这个傻乎乎的孩子去补习初中语文,去学学宪法!”这话应该对你自己说。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2-27 11:07

请看以下这段话:
          “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 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 , 为了 寻找失物、有关人或 达到其他目的(不管何种动机)而 对他人的身体 或住宅 进行搜查的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 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2-28 18:23

傻货·如果有了体检就是身体搜查的法律,蔡定剑还要说“体检是不文明作法吗”?蠢材!幼稚,如果你有权解释法律,你还要在这里混!宜仁平的律师是傻子吗!滚!丢人现世,!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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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头蠢驴真他妈蠢到家了!“体检”就是身体搜查的意思,没有执法权的人事部打工仔搜查你身体,不是非法搜查是什么?你这个该死的奴才怎么那么机巴蠢啊!还要释法,那么明确的法律,还要怎么解释?连“身体”都无法理解,你干脆看哪里有车就往哪里一头撞死算了,活着干什么呢?你这只败类!这条害人狗,不死只会祸害人类!蠢到掉渣!蔡老说“体检是不文明作法”有什么问题?犯罪行为通常都是不文明的,有错吗?你为什么不去死啊!你这条狗活着就是为了害人,你活着干什么呢?还不快去死!
          我从来没释法,何来“如果你有权解释法律,你还要在这里混!”?你不懂法不等于就要大家为你一个人释法!懂吗!狗娘@的!宜仁平的律师当然不是傻子,只是跟你一样都是狗奴才,为了保住在官办单位“益仁平”的狗粮,不惜出卖自己的良心。最丢人现眼的莫过于那些不敢维权又要假装维权,天天演“维权戏”的狗奴才,其中就有你!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4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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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他妈的就是一个八国联军遗留下来的杂种!汉奸!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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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帝,快说说你的“维权戏”演到第几集了,这场戏的片酬是几位数啊?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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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跟你讲一遍,如今所有媒体都指出的是:这个世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身体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属于民事范畴!你懂吗!傻子!劝你不要一厢情愿的空想出一个没有明确规定:“搜查条款!你没有权利幼稚的按照你自己的弱智大脑解释法律!滚!别婆婆妈妈的要我为你去报案!我高兴咋维权就咋样维权,我看不起你这种被大家看不起,还自以为是地幼稚家伙!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6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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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奴才!凭什么你一个人不懂法就要求全世界给你释法!你这个败类!谁指名道姓指你这条狗去为他维权,你就找谁去,别在这吠!你被谁玩弄与我无关!别在这装疯卖傻!你这个扯线影帝!五毛狗奴才!身为维权者不敢维权还有脸骂旁观者孬种,我看你才是孬种!天下第一孬!有本事你站起来说话呀!干嘛五体投地?有本事不要演戏、不要五毛一个帖子的狗粮、不要对刑事案件假维权……你敢吗!我呸你这个不要脸的孬种狗奴才!最看不起你这样的维权败类了!我为什么要为你的粪坑脑袋解释那么多?咳吐!不要脸的孬种废物!你为犯罪分子所作的贡献,大家有目共睹!所有人都会铭记在心,届时会好好“感谢”你这个不得好死的狗东西的!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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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自以为是的沙比,你有什么权力评价别人?“你就站起来说话!有种你就真维权!”你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按照你的混蛋逻辑办事?你这个企图牺牲别人自己获益的孬种与婊子有什么两样!告诉你!我不是你的爹,你不是我的儿子,你受害与我无关!别像个婊子那样跟着别人啰嗦!你看看你的弱智帖子有几个人理睬!丢人现世!
滚!别跟我的帖子!我不想理你这种下三滥!
你就是个婊子养的下三滥!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6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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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条只求如何适应环境的孽畜!假维权的影帝!犯罪分子的鹰犬!不敢维权的孬种!假冒伪劣的维权者!没有正义感和道德感的文盲!害人成性的害人精!给维权判死刑的掘墓人!依赖某病为生的既得利益者!赚取一个帖五毛钱的叫花子!依法舐痈吮痔的狗奴才!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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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打黄盖 、一亿瓦全 两个孬种是一个人,丢人!幼稚心少肺,幼稚到家的狗杂种!八国联军的杂交傻货!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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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你妈再去找八国联军!再生一个傻货!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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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孬种只要死皮赖脸的跟我的帖子,就骂死你这个杂种!

支持你妈去找鬼子!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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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他妈的就是一个八国联军遗留下来的杂种!汉奸!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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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奴才!又犯贱了,是吧?不骂你不舒服!凭什么你一个人不懂法就要求全世界给你释法!你这个文明白痴!法律文盲!缺德的畜生!谁指名道姓要你这条狗去为他维权,你就找谁去,我不是你主子,别在这吠!滚开!你被谁玩弄与我无关!别在这痴人说梦!你这个文明白痴!扯线影帝!维权败类!身为维权者不敢维权还有脸骂旁观者孬种,我看你才是孬种!天下第一孬!有本事你站起来说话呀!干嘛五体投地?有本事不要演戏、不要一个帖子五毛钱的狗粮、不要依赖某类人的灾难为生、不要对刑事案件假维权……你敢吗!我呸你这个不要脸的孬种狗奴才!最看不起你这样的维权败类了!五毛狗奴才!我为什么要为你的粪坑脑袋解释那么多?咳吐!不要脸的孬种废物!1960215为犯罪分子所作的贡献,大家有目共睹!所有人都会铭记在心,届时会好好“感谢”1960215这头不得好死的狗东西的!咳吐!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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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打黄盖 、一亿瓦全 两个孬种是一个人,丢人!幼稚心少肺,幼稚到家的狗杂种!八国联军的杂交傻货!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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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215和狗是一样,都是畜生!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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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打黄盖 、一亿瓦全 两个孬种是一个人,丢人!幼稚心少肺,幼稚到家的狗杂种!八国联军的杂交傻货!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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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215就是“狗”的同义词!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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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打黄盖 、一亿瓦全 两个孬种是一个人,丢人!幼稚心少肺,幼稚到家的狗杂种!八国联军的杂交傻货!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6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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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215和狗,两只畜生一个妈,都是狗娘@养的!狗东西!该死不死,蠢到家的狗东西!哈巴狗和走狗杂交后生下的脑残怪胎!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7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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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自以为是的疯狗,你有什么权力剥夺别人讲话权利?你的狗话:“你就站起来说话!有种你就真维权!”你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按照你这个婊子养的混蛋逻辑办事?你这个婊子养的自己为啥不敢干的事却像个婊子养的杂种那样,企图牺牲别人自己获益的孬种与!告诉你这个婊子养的!我只会按照自己的想法去争取权利,我有权不理会你这个婊子养的这种孬种!我不是你这个婊子养的的爹,你这个婊子养的不是我的儿子,你这个婊子养的受害与我无关!别像个婊子养的那样那样跟着别人的帖子啰嗦什么报案!你这个婊子养的要报案就自己去!你这个婊子养的要没胆量就倒霉活该!
你这个婊子养的看看你这个婊子养的的弱智帖子有几个人理睬!丢人现世!
滚!你这个婊子养的这种下三滥丢你狗妈妈的祖宗八代!
你这个婊子养的就是个婊子养的八国联军杂交的汉奸下三滥!你这个婊子养的就是一个自己受害不敢反抗却指望别人的孬种!你这个婊子养的就是一个连自己都自己不愿意干的幼稚点子硬推荐给别人的差心少肺的笑料!
差心少肺的笑料!丢人现世婊子养的八国联军杂交的汉奸下三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由,别人凭啥要听你这个婊子养的狗脑子的弱智的狗话!!幼稚!丢人!!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7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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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215和狗,两只畜生一个妈,都是狗娘@养的!狗东西!该死不死,蠢到家的狗东西!哈巴狗和走狗杂交后生下的脑残怪胎!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7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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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自以为是的疯狗,你有什么权力剥夺别人讲话权利?你的狗话:“你就站起来说话!有种你就真维权!”你有什么资格品价别人!你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按照你这个婊子养的混蛋逻辑办事?你这个婊子养的自己为啥不敢干的事却像个婊子养的杂种那样企图要别人去干?,你这个企图牺牲别人自己获益的孬种!告诉你这个婊子养的!我只会按照自己的想法去争取权利,我有权不理会你这个婊子养的孬种!我不是你这个婊子养的的爹,你这个婊子养的不是我的儿子,你这个婊子养的受害与我无关!别像个婊子养的那样那样跟着别人的帖子啰嗦什么报案!你这个婊子养的要报案有种就自己去!你这个婊子养的要没胆量就倒霉活该!
你这个婊子养的看看你这个婊子养的的弱智帖子有几个人理睬!丢人现世!
滚!你这个婊子养的下三滥丢你狗妈妈的祖宗八代脸!
你这个婊子养的就是个八国联军杂交的汉奸下三滥!你这个婊子养的就是一个自己受害不敢反抗却指望别人的孬种!你这个婊子养的就是一个连自己都自己不愿意干的幼稚点子硬推荐给别人的差心少肺的笑料!
差心少肺的笑料!丢人现世婊子养的八国联军杂交的汉奸下三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由,别人凭啥要听你这个婊子养的狗脑子的弱智的狗话!!幼稚!丢人!!

你这个婊子养的要报案有种就自己去!你这个婊子养的要没胆量就倒霉活该!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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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奴才!又犯贱了,是吧?不骂你不舒服!凭什么你一个人不懂法就要求全世界给你释法!你这个文明白痴!法律文盲!缺德的畜生!谁指名道姓要你这条狗去为他维权,你就找谁去,我不是你主子,别在这吠!滚开!你被谁玩弄与我无关!别在这痴人说梦!你这个文明白痴!扯线影帝!维权败类!身为维权者不敢维权还有脸骂旁观者孬种,我看你才是孬种!天下第一孬!有本事你站起来说话呀!干嘛五体投地?有本事不要演戏、不要一个帖子五毛钱的狗粮、不要依赖某类人的灾难为生、不要对刑事案件假维权……你敢吗!我呸你这个不要脸的孬种狗奴才!最看不起你这样的维权败类了!五毛狗奴才!我为什么要为你的粪坑脑袋解释那么多?咳吐!不要脸的孬种废物!1960215为犯罪分子所作的贡献,大家有目共睹!所有人都会铭记在心,届时会好好“感谢”1960215这头不得好死的狗东西的!咳吐!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8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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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自以为是的疯狗,你有什么权力剥夺别人讲话权利?你作为一个受害者像个孬种一样一点不敢反抗,你还有什么资格品价别人!你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按照你这个婊子养的混蛋逻辑办事?你除了会幼稚的像个乳臭未干的娃娃那样毫无根据的想当然的诬陷别人“拿钱了”;除了幼稚的把别人归为“维权者”,“维权者就应该要奋不顾身去牺牲”谬论以外,剩下的就是很幼稚!
建议你;如果你希望维权早日成功,就自己带头行动,不要企图靠别人牺牲而收获成果,这个年头没有你那样的幼稚的傻子!
你与阿Q如出一辙,你真的很可怜!真的很幼稚!在大家都认为你是个傻子的情况下,建议你自己拿出一点行动来,别一味幼稚得指责别人!!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8 13:52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3-3-8 13:53 编辑

在大家都认为你是个傻子的情况下,建议你自己拿出一点行动来,别一味幼稚得指责别人!!

希望你认真对待大家对你的“傻子”定义!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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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世界都认为你脑袋被门夹过的情况下,建议你拿出一点诚意来维权,别一味用诬蔑和骂街来掩盖你的懦弱、理亏和
帮助犯罪分子害人的事实!希望你认真对待全世界对你“脑袋被门夹过”的定义!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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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作为一个受害者,受害而不敢行动,给自己披上一件“旁观者”外衣受害而不敢行动,给别人下一个“维权者”定义然后指责别人维权不力是无耻的。就如同鬼子占领中国期间,一个躲在他妈裤裆里的孬种去指责别人抗日不力一样无耻!
你既然可以评论别人,那就要同时也要虚心接受别人对你的“孬种”评论!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8 15:34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3-3-8 15: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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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掩盖你的懦弱、理亏和帮助犯罪分子继续残害百姓的事实,你居然这样不择手段地迫害异己,你太卑鄙了!你要遭报应的!不得好死的狗奴才!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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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过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你这个小人天天到处“评价”别人,为何不能虚心接受别人对你的真实评价!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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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你还是别装了,地球人都知道你是影帝了。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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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很少评价人,我只评价事,除非有人对我人身攻击,比如:1960215就是一个例子。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8 17:27

周瑜打黄盖 发表于 2013-3-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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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很少评价人,我只评价事,除非有人对我人身攻击,比如:1960215就是一个例 ...

问题的实质是:你作为一个受害者,给自己披上一件“旁观者”外衣受害而不敢行动,给别人下一个“维权者”定义然后指责别人维权不力是无耻的。就如同鬼子占领中国期间,一个躲在他妈裤裆里的孬种去指责别人抗日不力一样无耻!
你既然可以评论别人,那就要同时也要虚心接受别人对你的“孬种”评论!这没有什么好辩驳的,事实就是事实,伪装应当剥去,你在真相大白的时候,用编造谎言来掩饰自己的无耻,可以理解,但是,你的丑恶嘴脸已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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