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在人民网发了帖,在E政广场也发了建议,请战友们前往声援. [打印本页]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2 17:29     标题: 在人民网发了帖,在E政广场也发了建议,请战友们前往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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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2-6-2 19:25

联名了,lj398即是。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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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6-2 20:41

已联名,280755,
作者: hyyyjw    时间: 2012-6-2 20:53

1111WWWWW
作者: tear医学生    时间: 2012-6-2 21:47


作者: walm    时间: 2012-6-3 08:21

已经支持!凡是这类从法律高度提出诉求的,我们都要互相顶!这就是抱团取暖!另外提请楼主也不要攻击其它战友的维权行为!因为愿意付出的人越来越少,没必要成为维权的孤家寡人!
作者: walm    时间: 2012-6-3 08:22

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 ... iew=1&id=515054
作者: walm    时间: 2012-6-3 08:23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 ... =1&id=119503316
作者: 心灵飘忽    时间: 2012-6-3 09:54

已联署 jing110
作者: 云浩    时间: 2012-6-3 14:17

以投票,无限支持!!!!!!!!!!!!!!!!!!!!!!!!!!!!!!!!!!!!!!!!!!!!!!!!!大家都来顶起!!!!!!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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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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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6-3 17:08

签名3个,回复2次:
很有讽刺意味,闹一闹总比不闹好!

司法没有独立的前提下,打击非法体检的用人单位不可能
您看过把“招商引资”作为政府部门政绩的报道吗?
您听说过有地方政府奖励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老板一个保姆的事情吗?
您知道政协委员里有很多是地方的“财神爷”吗?
您了解不少地区正在为“引入凤凰”,大建工业开发区吗?

他们引来的“凤凰”是什么?
这就是您所谓的“用人单位”,引来了还会“打”跑吗?
他们与某政府重要官员有着“兄弟般”的感情;有些企业寡头还有着“地下组织部长”的头衔。

事实成立,但并不一定现实。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6-3 17:10

楼主说得对,这不仅是个人的事,更是群体的事。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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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6-3 20:41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3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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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剑    时间: 2012-6-4 01:59

支持哦!!
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 ... iew=1&id=515054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2-6-4 02:05

一亿瓦全 发表于 2012-6-2 17:29
我在人民网以下两处发了帖子,请战友们前往声援!
《E政广场》
http://ezheng.people.com.cn/boardList.do? ...

大家都来支持哦!!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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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14    时间: 2012-6-4 12:28

为己为群体,有何不参与之理?
观点不一定相同,但反映的情况一致;只要愿意在外网发贴,只要合理合法,都得“抽点时间”吆喝”几句。
既然人民网通过,肯定符合国家法律,有何顾虑的?
作者: 614    时间: 2012-6-4 13:12

楼主的悟性还是差了一点,这个内容写在人民网,不是更有讽刺意味吗?
发贴者也特别强调“具有讽刺意味”的。
你所述方向与过去人权至上“禁止用人单位体检”是一致的。
不过,不论什么声音,只要是关于体检的问题,我本人会参与支持的。
第一次发这样的内容吧?会感觉到有压力的,因为多数人是看,部分在该论坛支持,少数人在外网支持。别急,论坛里没事了,总会有时间到人民网注册的。
作者: walm    时间: 2012-6-4 19:16

提案已经进入强国社区首页,E政排行榜!各位继续顶起!!!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6-4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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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6-4 23:26

人民网发贴都不能修改,过一段时间再发修改的。
作者: walm    时间: 2012-6-5 08:11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E政广场建议提案,最长时间就是置顶期一个月,随后下沉到底!只能以后修改再发。
作者: 晋文公    时间: 2012-6-6 16:07

绝对支持,已联名,晋文公6
作者: 凤凰定涅槃    时间: 2012-6-6 20:27

已签署  凤凰定涅槃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2-6-6 20:42

正方观点可加上这一个,我一直没能加上,谁能代劳?

体检标准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等法律规定,苛刻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剥夺了公民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它成为企事业单位招用工“合法”的侵权依据;
体检的目的要以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职业要求为标准,由用人单位向人社部和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严格按标准进行。严惩泄露公民健康隐私的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


作者: walm    时间: 2012-6-7 17:19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6-8 18:52

明知与自己有关,却当成别人的事情,怎么能集聚力量呢?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6-9 15:32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2-6-9 22:02 编辑

回复 Anonymous 的帖子

        你说要用宪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来保护受害者。
        宪法要化为法律才有行动力啊,刑事罪行跟劳动法有什么关系?“就业促进法”这个名称更是难听死了,先不论“就业促进法”里面有什么内容,这样的名称其实就是有意淡化“擅闯民宅”的罪行。遇到刑事案件,你不去抓犯罪分子,反而说要促进就业,把焦点放在受害者身上,病人如何在“擅闯民宅”的情况下就业?单位本来就是“择优录取”的。
          用法律保护受害者的同时,难道就不用法律惩罚罪恶?以后社会上出现烧杀淫掠等十恶不赦的罪恶,我们是否也可以立一个“安全促进法”来保障我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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