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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乙肝“惹祸”丢工作 小伙怒诉“洋东家” [打印本页]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2-5-28 22:56     标题: 乙肝“惹祸”丢工作 小伙怒诉“洋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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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惹祸”丢工作   小伙怒诉“洋东家”


2012-05-26 10:17   来源:燕赵晚报   


    【本报讯 】 记者红珊
     因在单位员工福利体检中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而被辞退的唐山小伙吕强(化名),近日以涉嫌乙肝就业歧视,将唐山一外资企业告上法庭。5月24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据悉,这是唐山首例因乙肝被辞退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该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动物疫苗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吕强在2010年12月2日进入该公司从事洗瓶师一职,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在临近试用期满时,被公司告知做转正准备,并参加了在唐山开滦医院体检中心进行的公司员工福利体检。

  2011年6月16日,该公司相关领导告知吕强,其在体检中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身体条件不符合录用标准,要求他办理离职手续。多次沟通无果后,吕强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并于当年11月29日向唐山路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公司和开滦医院同时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吕强对上述两者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裁定不予受理。

  今年5月8日,吕强将就职公司单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吕强认为,就职公司并非属于国家允许的检测乙肝范围,其为员工检测乙肝项目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将他辞退,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

  对此,被告公司表示,吕强携带有乙肝病毒,违反了药品行业的行规GMP(全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患有传染病者不能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生产”的规定。在与吕强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原因一栏中,也明确写明“身体条件不符合药品GMP生产法规要求”。

  针对吕强的法律诉讼,一直关注乙肝携带者平等权利并为被歧视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相关人士表示,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但还是有不少行业以行业规范为由,变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措施,完善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加大侵犯乙肝携带者权利的单位违法成本,增强法律威慑力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5-28 23:46

乙人的楷模!争取自己的权益,积极投诉是唯一选择!
作者: 908452726    时间: 2012-5-2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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