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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乙肝携带者可从事幼师充其量是迟到的修改! [打印本页]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23 13:05     标题: 乙肝携带者可从事幼师充其量是迟到的修改!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2-5-23 22:51 编辑

不超越职业限制的体检才能真正消除健康歧视!
乙肝携带者可从事幼师只是为缓解矛盾,继续他们的体检而故意放下的诱饵,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早已认定: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2011年2月17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77/201102/506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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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严重侵犯国法,法制社会又从何谈起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8325896&boardid=1&replyID=5815803&page=1&1=1#5815803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23 17:05

乙肝携带者可从事幼师工作,只是根据《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在修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时对进去错误的规定进行纠正。并没有新意,谈不上进步二字,长期从事维权的战友应该非常明白。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2011年2月17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77/201102/50664.htm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23 17:13

根据2010看2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幼师工作的规定早该修改。

如果每一个职业都要卫生部重新规定,乙肝携带者要到何时才能从事所有的工作?
作者: walm    时间: 2012-5-23 17:22

如果每一个职业都要卫生部重新规定,现有的乙肝携带者正好被推委拖拉至死!如果我们就像一群傻孩子那样,,别人指东我们往东,别人指西我们望西,,体检问题永远不能解决,,用人单位永远可以把从业者带进医院,永远有偷查,强查,被自愿查!

我们就永远在这里瞎嚷嚷!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23 17:26

说实话,人社部出台的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仍然没有修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是一句没有任何意义的话。
应该改为:不得从事卫生部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规定不得从事的工作。

2、根据《通知》规定,“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应该删除“强行”二字。

不知有多少人为这些仍然没有修改的规定呐喊过?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23 17:44

体检给卫生机构带来多大的一笔收入?
为了这收入,广东电力一局医院可暗查乙肝送用人单位;故意转移大家视线,每看到呼声增大时,给一点小恩小惠,缓解大家的情绪。
乙肝歧视从公务员体检标准开始,它当时规定”乙肝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合格。“但它给乙肝携带者命运带来了质的变化?查了乙肝,还会要你乙肝携带者吗?

有个别2008年注册的老会员,不到自己需要帮助时,从不参与任何有利于乙肝携带者群体的事情,自己缺乏思考能力,也不愿意虚心看它人的阐述。

悲哀!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23 17:56

不论怎样科普,解决乙肝歧视的问题,最终需要从维护公民健康隐私才能解决。
人们对乙肝携带者的排斥至少还有十多年,甚至更长。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23 22:54

如果每一职业都需要卫生部公布准入,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才能解放。
乙肝携带者就业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为标准!

普通网名重在自己参与!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23 23:10

曾经有记者当出台《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时,将“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理解为乙肝携带者不能成为飞行员。
如果可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为禁止入职,那说明《公务体检标准》已禁止乙肝携带者做公务员长达20多年。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23 23:14

如果没有理解错误的话,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职业为:特警职位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5-23 23:25

如果有人认为修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允许乙肝携带者做幼师是”就业禁区“再度缩小”的话,说明这位作者根本不了解近两年的政策。
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改后的报道给乙肝常识进行科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所以,我很反感这样标新立异的标题,显然这肯定不是乙肝携带者写出来的文章,我个人认为,在18大前,继续朝着取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方向努力,如果大家不赞同,本人自己的事情较多,也就为再参与讨论!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5-24 10:43

是权利问题,你们就继续找卫生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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