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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好消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终于修改了!! [打印本页]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2-5-8 15:34     标题: 好消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终于修改了!!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2年04月18日 发布  

  为规范药品流通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修订,起草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index.htm),进入“征求意见”点击“《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邮编:10004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27日。


                              卫生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点击查看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一条  (健康检查)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药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2-5-8 15:35

与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一致了!终于排除了乙肝,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作者: 健康美年    时间: 2012-5-8 23:22

终于...
作者: icying    时间: 2012-5-9 16:19


作者: 晴朗的早晨    时间: 2012-5-11 16:51

我们还需要做什么,或是提什么意见?会不会到时正式出台时对体检要求有变化?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2-5-11 18:24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2-5-11 18:25

0012345 发表于 2012-5-8 15:34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2年04月18日  ...

好事!!
作者: xydx    时间: 2012-5-13 11:30

好事,不过希望尽快出台保护隐私的法律就好了
作者: bbc8712    时间: 2012-5-13 13:56

好事啊,以后药学的战友可以不用担心受怕了
作者: zoon    时间: 2012-5-14 02:05

不错,有些进步。
作者: 飞翔冲天    时间: 2012-5-14 14:12


作者: lovemy    时间: 2012-5-18 09:56

还需要咱们做什么呢
作者: bbc8712    时间: 2012-5-19 11:10

回复 lovemy 的帖子

一是好好地生活,二是多帮助雷闯们

作者: liuli123    时间: 2012-5-19 19:09

这都是大家努力的结果,所以我们要团结呀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12-5-22 09:22

好消息,希望能尽快出台落实!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2-5-23 22:03

形势越来越好,但不要麻痹大意
作者: optimistsun    时间: 2012-6-7 19:50

药品经营企业能否遵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执行还很难说哦。
作者: 天堂路上    时间: 2012-6-7 20:26

楼上说的不错执行才是硬道理
作者: gaojian298    时间: 2012-6-7 20:28

草案是好的,希望执行不会是一纸空文。
作者: 地上一棵草    时间: 2012-6-22 08:28

回复 0012345 的帖子

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中的"其它"指什么?就怕用人单位会对些做些文章


作者: my82227089    时间: 2012-6-22 18:29

太好了,以前参加医院招考最怕体检不通过,希望现在不查这个,其实我们的好日子快要来了!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3-2-28 13:55

奶奶的,又改回去了。直接明确传染性疾病或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不得从事医药工作。详见卫生部90号令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3-2-28 13:56

http://www.moh.gov.cn/mohzcfgs/s ... fe949530d06b4.shtml
作者: bbc8712    时间: 2013-5-7 13:28

真是又改回去了,卫生布到底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网一个
作者: 刚必复    时间: 2013-5-11 07:48

不容易啊啊
作者: 刚必复    时间: 2013-5-11 08:48

没有改啊,正式版本还是一样的。见:http://www.moh.gov.cn/mohzcfgs/s ... fe949530d06b4.shtml
作者: 刚必复    时间: 2013-5-11 08:48

第三十条,还是原来条款
作者: besti    时间: 2013-5-12 15:57


作者: 晴朗的早晨    时间: 2013-5-22 11:47

发了那么多邮件,结果正式颁布时还是原来条款。食品行业的可以从事,药品的为什么就不能?订法规的人脑子进水了吗?
作者: 昆仑肝胆    时间: 2013-7-9 14:05

又改回去了,那帮傻逼啊!
作者: 《飘》    时间: 2014-3-1 10:05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唉。。。。
作者: 《飘》    时间: 2014-3-1 10:07

接省局通知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自行到国家局专网(http://10.64.1.1)下载,并认真组织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于2012年4月25日前把书面意见反馈到市局法规科,由法规科统一汇总上报省局。

征求的主要是下级的意见,不是屁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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