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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药监局:确需入学、就业查乙肝应经卫生部核准 [打印本页]

作者: StephenW    时间: 2012-4-14 21:26     标题: 药监局:确需入学、就业查乙肝应经卫生部核准

药监局:确需入学、就业查乙肝应经卫生部核准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61    更新时间:2012-4-14
  中新网4月12日电 据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就广东省食药监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函复称,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药监局在函复中指出,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人社部发12号文件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还规定:对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
  函复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4-14 21:43

体检就是犯罪!接下来的问题不用伤脑筋了!不要讨论接下来的问题!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12-4-15 20:15


作者: l10162513    时间: 2012-4-17 19:14

说的比做的好多了
作者: 刚必复    时间: 2012-4-18 11:11

请看体检表[attach]297265[/attach]
作者: 狗蛋    时间: 2012-4-27 20:38

刚必复 发表于 2012-4-18 11:11
请看体检表

战友,你好,我是雷闯。我想问下,你帖子中《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是哪里的体检表?我想 推动下关于药品从业取消乙肝项目的事情。希望得到您的回复,我的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2-4-27 23:21

狗蛋 发表于 2012-4-27 20:38
战友,你好,我是雷闯。我想问下,你帖子中《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是哪里的体检表?我想 ...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2-4-28 09:18

http://www.sx.gov.cn/content/20090803000541/20101030001934_1.html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2-4-28 09:19

http://www.huangshan.gov.cn/zxbs ... p;Kind=1&Id=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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