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和法理、人之常情、社会的公序良俗,药父有权拒绝张妙家的索款,理由如下:
1、药家鑫已经年满18周岁且有生活自理能力,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药父不是药家鑫的法定代理人或肇事人,对药家鑫的侵权行为没有赔偿义务或连带赔偿义务。
3、药父当初愿意提供赠款,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在赠与财产未交付前,药父可以撤销赠与,张妙家无权强迫赠与人继续完成赠与行为,法律也不允许强迫赠与行为。
4、从事实上讲,即使张妙还活着,张妙家也不富裕,所以,张妙死亡与张妙家的贫困无必然联系,因此,药家对张妙家的贫困无无条件的帮助义务。
5、从目前的法律实践上看,即使张妙母亲因为张妙的死亡和药家鑫的处死受到感情和舆论压力从而致病,药家仍不必负担张妙母亲治病费用。
6、从法律实践上看,即使张妙家因事致贫,在无证据“证明”导致张家贫穷的事件由药家造成时,从法律上讲,药家鑫和药父仍无义务赔偿。
7、做人要有气节、做人不能出尔反尔是我们社会的一种基本伦理。药父当初筹资,希望提供给张妙家,其目的明显——为了给药家鑫买命(希望获得张妙家谅解,减轻社会舆论对药家鑫案的舆论压力,从而获得从轻刑事处罚的机会),而张妙家拒绝赠与款的根本原因就是为了取药家鑫之命。如今药家鑫年轻的生命被夺走,张家还来索钱,虽然,药家拒绝但不能说构成出尔反尔,但张妙家就逃脱不掉出尔反尔的性质了,既没有气节,又实在难为公理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容。
以上理由,足以让任何一个不明真相的外人愤慨于张妙家人的行为。而张显在药家鑫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恐怕非一个称职的、教书育人的大学老师所为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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