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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驳法律专家左祥琦:什么人有就业获取生活来源的资格? [打印本页]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1-23 17:21     标题: 驳法律专家左祥琦:什么人有就业获取生活来源的资格?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2-1-23 19:21 编辑

人民网:法制论坛-----扩大影响,纠正过去的错误规定!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9&view=1&id=115759708

  近年来,因为公民的健康状况遭遇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09年湖南“双乳对称”作为女公务员录取标准;广东佛山公务员考试中一考生因“地中海贫血”遭遇歧视后上告无门,称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10年以来,在招聘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中,利用“体检标准”以莫须有的“疾病”打压受聘者的腐败现象屡见报端,如“人民网”一篇题为《公务员招考频现"体检门" 专家称应对玩猫腻医院严惩》便列举了4例。更令人痛心的是2003年,浙江大学毕业生在公务员考试中因乙肝携带被拒录后,杀害无辜的工作人员;尽管国务院多次出台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或《通知》,因处罚过轻或缺乏操作性,仍然无法遏制乙肝歧视。特别有部分不法企业,利用福利体检之名窥探职工健康隐私,并以不适应工作等各种理由对身患疾病的员工转岗或以其它方式迫使他们离开工作岗位。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对乙肝携带者的排斥。
  导致这一系列健康歧视的根源是什么?
  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公民的健康情况吗?回答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了解与职业特点或对公共卫生安全无关的公民的健康情况,而在劳动法中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劳动法》主要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除在宏观上为劳动力市场的孕育和发展提供制度框架外,还在微观上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力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具体规则,以促进生产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生产的持续性发展。因此,有关修改劳动法的消息披露后,不少网友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劳动法时,重视从法律的角度禁止用人单位无限制地了解公民的健康情况。
    我们不难看到,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在金钱的推动下,形成了一条以体检为纽带利益链。医疗机构为了从体检中获取最大的利润,向用人单位无休止地推荐体检项目,并目无国家法律法规,向除体检者外第三方提供公民的健康隐私,导致了“基因说了算”等健康歧视不断升级。就在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后,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以暗查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供上千人的乙肝检测结果;却只给出了整改三个月的处罚,那些要求入职者查乙肝用人单位却逍遥法外。除东莞太平人民医院、虎门中医院,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等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结果受到举报外,又有多少求职者忍气吞声呢?如湖北省电力职工疗养院在湖北电力公司2011届招聘中仍然含有乙肝五项却无人举报或受到举报后因某些部门不作为得不到纠正。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如果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斩断这一恶性的利益链,健康歧视有可能在这条利益链的推动下越来俞演俞烈,公民公平就业权将受严重的威胁。
    事实上,代检机构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已形成产业化,集团化。曾在各大报纸,网络上有过不少有关如何禁止代检的不诚信的讨论,一位卫生局有关人士称:“如果发现医院内部人员协助造假,可以根据卫生局相关方面的条例进行惩处。与此同时,各大医院也有自己的规范措施,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处罚。如果百姓们发现了医务人员协助伪造体检结果,或者有意帮助代检人员,可拨打12320进行举报。”一位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到代检现象的监督时说:“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医院等多方面的通力合作。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企业不应只在意员工入职体检时的一次性结果,而忽视对员工入职以后身体情况的核实,这也是让求职者存在侥幸心理,从而成为助长代检歪风的重要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不论是国际人权惯例还是国际劳工组织111号公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给予了公民公平就业的权利;而从人性的角度更不难理解,人要生存,就得有生活来源,生活来源来自什么,不就是要有就业门路吗?难道要将身体有缺陷的公民活活饿死街头吗?在过去二十多年里,中国的乙肝患者及携带者多达上亿人,如果没有代检的有偿“服务”,他们能生存下来吗?社会能安定吗?这位卫生局的官员为什么不说“如果发现医院内部人员协助造假,可以根据卫生局相关方面的条例对侵犯公民隐私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惩处“呢?这位号称为法学专家为什么不能呼吁公安机关等通力合作,打击侵犯公民隐私的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为什么不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维护公民公平的就业权呢?
   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各种所谓的专家滥竽充数,缺乏人性,缺乏道德观念,利益的驱使将导致一些个人或部分利益集团可能继续他们的侵权行为。要真正让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公平就业的权利,仅靠良心的发现远远不够,由于某些行政部门与利益集团的微妙关系,仅依靠举报仍然无法保障公民自由选择职业权利,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其它体检;不得获取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从业者健康信息”,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让公民占有主动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真正实现让每一位公民享受天底下最光辉的公正、公平!



求职代检竟然大行其道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70620346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1-23 18:41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1-23 19:27

已经连续顶起了几贴!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1-23 19:40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2-1-23 19: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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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法律专家左祥琦:什么人有就业获取生活来源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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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沉睡的狼    时间: 2012-1-24 08:42

顶。。。。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1-2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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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sly2002    时间: 2012-2-11 16:24

再次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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