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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方便大家寄信,特将有关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进行适当归 [打印本页]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1-3 17:49     标题: 为方便大家寄信,特将有关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进行适当归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49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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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1-3 1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说明:这一条可能也是健康体检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体检、健康体检不得增加与本职业无关或对公共卫生没有威胁的项目。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1-3 18:0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1-3 18:15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如果有人不相信这个政府,其实很好办------出国!
至少在西文国家,日本的法律较严。

如果没有本事出国,请正视现实,也请相信领导我们的政府!
近些年来,从政府、民间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换成2000年前,要你走人,你不得不走,说是乙肝歧视,你又能如何?现在,要歧视你,一般用人单位都在否认。为自己辩护!

作者: 边缘的人生    时间: 2012-1-3 18:32


作者: walm    时间: 2012-1-4 09:23

一亿瓦全 发表于 2012-1-3 18:08
只怕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啊!你说你的,它做它的。牛不喝水,按不低牛头啊!那帮冥顽不灵的乡巴佬不知什么时 ...

如果连说都不愿意说,谁愿意来猜你的心思?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1-4 13:31

修改《劳动法》若干问题研究
http://china.findlaw.cn/laodongfa/laodongfalunwen/47173.html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1-4 14:17

楼主辛苦!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吧,向党中央呼吁我们的苦衷~~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1-4 14:17

楼主辛苦!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吧,向党中央呼吁我们的苦衷~~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2-1-4 14:18

近年的歧视案例:
日资公司被诉"乙肝歧视" 称员工是自愿离职中工网 2011-12-30 10:53
雷闯举报“招飞”歧视 人民网 2011-12-27 04:27
全国公务员考试招录色盲歧视第一案在湖南提起 红网 2011-12-15 21:18
调查显示艾滋病感染者面临从业、就医多重歧视中国新闻网 2011-12-4 03:29
国考的歧视是制度歧视凤凰网 2011-12-2 23:14
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 搜狐 2011-12-8 11:09
消除就业歧视政府应积极作为和讯网 2011-12-8 08:39
歧视不可怕 可怕的是歧视的制度化凤凰网 2011-11-28 04:15
歧视带来的伤害远大于疾病本身搜狐 2011-12-1 05:37
吴彦祖 - 中国人最喜欢歧视中国人新浪 2011-11-13 14:37
就业歧视需审查凤凰网 2011-11-26 02:26
公务员就业歧视是一部“权威”的反面教材凤凰网 2011-11-22 00:08
调查报告呼吁建立就业歧视审查机制人民网 2011-11-21 19:24

百度搜索提示:关键词,“歧视” “代检”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2-1-4 16:13

楼主辛苦了!
作者: 668729    时间: 2012-2-4 20:21

每个论坛里的人都来寄信吧!我明天一定要把信寄出
作者: walm    时间: 2012-2-6 16:28

我的电脑这些天已经无法登陆本论坛了,非要用其他电脑或者到网吧 .
作者: walm    时间: 2012-2-6 16:59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2-6 17:08 编辑

礼拜天一定寄出,信已经打印好了,寄出以后贴出来。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您好!
  近年来我国在尊重人权和平等自由方面确已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歧视现象仍比较严重。在我国,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各个领域及工农商各行业,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及公务员录用,歧视现象仍存在。就业歧视对从业者的伤害之大令人难以承受,受害者因为某种外在的先天的原因,受到社会不公平的对待,产生的是对人生的毁灭性打击。因为这对于具体的受害个人来讲就是一辈子的事。
以用人单位的强制健康体检引起的身体健康歧视为例,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通过集体强制福利健康体检,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犯个人隐私,实施隐性就业歧视通道。
据南京报业网报道: 公司女白领朱云隐婚3年因老公是同事 体检查出怀孕暴露 ,公司负责人得知她怀孕以后,立即派人来调查这件事情。要求两人中的一人主动离开企业,否则两个人都将被辞退。(2010-06-23 07:21:12 编辑:周远舟 来源:新华报业网 )
大河网载文:“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而在我国,强制体检成了风气,用人单位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与国内一般单位对体检十分重视甚至当作一项福利有所不同,在国外,体检是一件十分个人化的事情。"[2009年08月11日 09:51来源:东方今报]
对于福利健康体检,虽然国家人社部和卫生部在有关领导在不同场合多次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用人单位不得私自打开体检表”。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与体检医院的市场买卖关系,相当部份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私下获取从业者体检结果,而这种行为是很难举证的。
如,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为多家公司暗中检查乙肝项目,医院以电邮打包将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2011-02-10 11:49:57 来源:胶东在线 )
鉴于我国在就业领域里隐健康就业歧视均以用人单位强制体检[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资料为始点,以实施就业歧视为终点。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且对于福利健康体检没有涉及]。
尊敬的委员长,人社部领导莫荣指出:“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检测人“上缴”隐私权。”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这期间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及其他健康就业歧视源自用人单位通过以各种理由对从业人员的任意强制集体体检,恶意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修改《劳动法〉已迫在眉睫。公民的宪法权利仅仅靠政策保护是不合实际的,只有用法律制止用人单位的各种强制性体检,才能使国家通过保护从业者隐私、反对就业歧视的意愿。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护。


建议国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劳动法》。制止用人单位的强制体检,使用人单位与从业者的福利健康体检过程脱离,以彻底消除我国从业者遭遇健康就业歧视的根源。
参考人民网E政区提案,我建议对《劳动法》第54条进行修改。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含有与职业病无关的项目,维护公民的健康隐私权。”
同时,明确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其它体检;不得获取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从业者健康信息。”
谢谢
        
附件:人民网E政区提案
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 ... id=399660&boardId=1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2-6 17:15

我近几天也要寄出一个挂号信,花几元钱努力争取一下,不然的话我们何必要在这里关起门来浪费时间!。

寄信以后,一定贴出来!!互相鼓励!



敬爱的吴邦国委员长:您好!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身体状况”。由于这一条款将有可能使得今后各个用人单位的强制体检合法化。后来在社会各界的要求下,全国人大顺应了人民的呼声,最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修改调整表述为:“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限制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知情权。既然是"福利体检"用人单位为何要强制从业者必须接受?
当福利性健康体检体检演绎为集体性、强制性并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手段时。这种通过打着“关怀,福利 "的幌子.进行强制体检,就形成了一条侵犯个人隐私,实施公开或隐性就业歧视通道。 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要制止用人单位对就业者任意强制体检,彻底修改劳动法,从根源上消除用人单位以"福利体检"之名行"入职体检"之实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我国各种病原携带者"被迫接受各种体检",导致个人健康信息泄露,遭遇公开或隐性就业歧视的现象。
请您在即将召开的人大会议上对修改劳动法,制止用人单位对从业者强制体检,保护从业者宪法权利的事情予以关注。中国大陆八亿从业者对您的恩德永记于心。
谢谢!

具体建议请参考:人民网E政区提案
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 ... 99660&boardId=1

                                             
                                   2012年2月  日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2-6 17:21

无论如何写信,三言五语也可!只要包含统一诉求就行!!

建议对《劳动法》第54条进行修改。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含有与职业病无关的项目,维护公民的健康隐私权。”
同时,明确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其它体检;不得获取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从业者健康信息。”

作者: harris58    时间: 2012-2-1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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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也要体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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