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招聘幼师及保健人员违规进行乙肝检测的
举
报
信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1月25日,我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力资源网站上发现《2011年大方县面向社会招聘56名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及卫生保健人员》第八项中赫然写到:“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验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并加测乙肝。”(该招聘启事附后)。这一体检要求,公然无视国家禁查乙肝的政策,已严重违反了国家禁止乙肝检测、消除乙肝歧视的规定,特此向你们举报。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有近一亿之多,由于社会的偏见,针对这一庞大群体的歧视现象非常严重。根据有关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的原因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近年来,乙肝歧视现象已经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不断修改现有的法律、不断制定新的保护性政策。尤其是,2010年2月10日,教育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取消了在招收入学新生及就业体检时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好评。2011年2月17日,卫生部发布《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规定了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仅有特警、飞行员、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这种职业,其中不包括教师。
然而,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无视国家的政策,公开在其《2011年大方县面向社会招聘56名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及卫生保健人员》中要求体检必须加测乙肝,党政机关率先破坏党和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其性质是极其恶劣的。特向贵部门举报,盼贵部门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这一事件予以查处:
根据《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陆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电话:15801431641
2011年11月28日
附1:《2011年大方县面向社会招聘56名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及卫生保健人员》
附2:《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附3:《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附1:《2011年大方县面向社会招聘56名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及卫生保健人员》
2011年大方县面向社会招聘56名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及卫生保健人员
2011-11-24 11:43 作者:贵州华图 来源:大方县人力资源网
根据《毕节地区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大方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大方县事业单位聘用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经中共大方县委、大方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6名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及卫生保健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开招聘的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实行公开报名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监督、公开聘用。按照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完善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职位
具体职位见《2011年大方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中心幼儿园及卫生保健员职位表》,职位表所涉及专业均依据贵州省人事人才网发布的专业目录。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未就业不在编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前教育、幼儿师范教育专业中师(中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报考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的不限学前教育专业),报考卫生保健人员需医学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大方县户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18周岁以上(1993年 12月1日前出生);
3、报考卫生保健人员要求医学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助理执业医师资格;
4、报考普通幼儿教师需具有学前教育、幼儿师范教育专业中师(中专)及以上学历;
5、报考英语、音乐、体育和美术专业的要求本专业中师(中专)及以上学历,非师范专业人员要求有教师资格证书;
6、报考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要求一致,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卫生保健人员暂不要求);
7、符合拟报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参照《公务员录用体验通用标准(试行)》条件。
8、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发布公告时间:2011年11月23日—2011年11月30日。
报名时间:2011年11月28日—2011年12月1日。
报名地点:大方县教育局。
报名办法:现场报名
1、报名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报考卫生保健职位人员不需普通话二级乙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照5张。
2、非师范专业人员报名需持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报考卫生保健员职位需持助理医师资格证及以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按规定收取报名及考务费。
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表在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dfrsj.gov.cn)下载打印。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每个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该职位招考计划按比例削减或取消。
笔试准考证发放时间:2011年12月8日,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报名收据到大方县教育局政工股领取。
五、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大方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命题、制卷、阅卷,大方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考务工作。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笔试按类别实行分类考试。各类笔试科目如下:
A类笔试科目:幼儿教育综合知识(100分)。(普通幼师职位)
B类笔试科目:英语专业知识及幼儿教育学和心理学(100分)(英语专业职位)。
C类笔试科目:音乐专业知识及幼儿教育学和心理学(100分)(音乐专业职位)。
D类笔试科目:美术专业知识及幼儿教育学和心理学(100分)(美术专业职位)。
E类笔试科目:体育专业知识及幼儿教育学和心理学(100分)(体育专业职位)。
F类笔试科目:医学专业知识(100分)(卫生保健员职位)
笔试时间:2011年12月11日
上午09:00—11:00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笔试成绩及面试人员名单在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dfrsj.gov.cn)进行公示,考生自行查询并按规定时间领取《面试准考证》及参加面试。
六、面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
1、面试准考证发放时间:2011年12月23日。
2、面试时间:2011 年12月24日——25日,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3、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职位所需人数,以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面试采用试教(专业教师)和结构化(卫生保健职位)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4、面试需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面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面试。
(二)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总成绩及体检人员名单在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dfrsj.gov.cn)进行公示,考生自行查询并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
七、加分规定
(一)本次招聘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分,加分在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作累计加分。
1、本县内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因公死亡、因公殉职)、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
2、凡参加毕节地区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含“千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试验区计划”)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服务期满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的均可享受加分: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3分;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5分;三年以上的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7分。
3、毕节地区农村(农业户口)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的子女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5分。
4、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内被征地农民子女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5分。
(二)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因公死亡、因公殉职)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因公死亡、因公殉职)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或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2、“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服务地主管部门或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须提供服务地主管部门或贵州省“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和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须提供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及年限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
3、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的子女须提供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依据。
4、县内被征地农民子女须提供由所在村出具的失地证明和被征用土地的依据,经所在乡镇国土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办人必须签字负责),且符合方府复(2011)76号批准的《大方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失地农民优惠标准。
考生须填写统一格式的《大方县教育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幼儿园教师及卫生保健人员加分申请表》,加分申请表在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dfrsj.gov.cn)下载打印,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前统一由大方县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dfrsj.gov.cn)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分。
加分依据必须在报名时提供,报名结束后所提供的相关加分依据无效。
八、体检
体检时间:2011年12月30日上午8时。
体检报到地点: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招聘职位所需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遇某职位进入体检人员末位考生总成绩并列,笔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如遇体检不合格者,则按该职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人员进入体检,体检合格,列为考核对象。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验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并加测乙肝。
体检在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在招考方案规定的时间未按时参加面试、体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另行通知,由本次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成绩依序递补。
九、考核
经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核对象。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具体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考核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聘职位人数时,从该职位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列为考核对象。
十、聘用
经体检、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对象。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及政务公开栏进行为期七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影响聘用反映的,根据《大方县事业单位聘用暂行办法》(方党办通字〔2007〕8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并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部门完善正式聘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聘用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三年,三年服务期限未满者不得参加其他事业单位招考或公务员招考。
十一、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如有其他违反公开招考工作纪律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坚决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及其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生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准参加县内任何聘用考试。
十三、未尽事宜由大方县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咨询电话:0857—5251738(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57—5252863(大方县教育局)
监督电话:0857—5232646(大方县监察局举报中心)
0857—5250650(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方县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2: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3:《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02-17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77/201102/50664.htm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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