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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的战友请进来投诉! [打印本页]

作者: walm    时间: 2011-11-20 17:29     标题: 安徽的战友请进来投诉!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5-29 05:33 编辑

1,求助:遭遇乙肝歧视 [复制链接]

2,乙肝携带者可从事幼托工作?南昌多家幼儿园称“不可” [复制链接]
3,哈哈!乙肝携带者们这下有福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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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lm    时间: 2011-11-20 17:30

http://app2.ah.gov.cn/szzc/szxx.asp
作者: walm    时间: 2011-11-20 17:31

第二封投诉信:
詹夏来省长:在您百忙中打扰,抱歉!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由于社会上对于用人单位私拆从业者体检报告的侵权行为反因强烈。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卫生部2011年最新发布的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但是我省体检医院至今没有执行这项中央政府的文件,凡是在医院做过集体福利健康体检的人都知道,安徽省体检医院至今普遍存在着直接把体检报告直接交给用人单位的情况;很多用人单位直接从医院领取在职员工福利体检报告。这明显违反了中央政府文件的规定。把个人体检表直接交给用人单位,实际上就侵犯了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使中央政府文件成为一纸空文,而这种情况与省卫生厅的行政不作为密不可分。
中央政府文件就是国家对地方政府的执政要求,省卫生厅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对于国家政策理应坚决督促照办。如果体检医院作为国有单位对中央政府的文件都进行毫不理睬,我行我素的对抗,那我们这个13亿人口的大国还有前途吗?
                                             务必请您关注
请省长督促省卫生厅尽快依法行政,按照中央政府文件精神下发实施细则,规范安徽省各体检医院无视国家规定的体检报告发放程序!
         建议
省卫生厅明确规定:体检医院无条件执行卫生部2011年最新发布的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 ,给体检者个人办理领取体检报告领取手续,由受检者个人或其他信任的受委托者领取体检报告 。
投诉人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1-11-20 20:36

楼主好样的!支持投诉!
作者: walm    时间: 2011-11-21 10:10

用人单位和学校理直气壮的福利健康体检表打开!

用人单位和学校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有权了解你的身体!

用人单位和学校肆无忌惮的要求你,监督你:去福利! 不去不行!

现在,这个文件发出的公开信号就是:福利健康体检报告属于个人所有,体检报告属于隐私!

这个文件发出的潜台词就是:医院没权利把我们的体检报告交给他人,没权力擅自处置我们的隐私!不然就是违规[14号文]又违法[侵权责任法62条]!

这个文件发出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医院从光明正大的监督变成偷偷摸摸,事实证明,通过投诉,我们可以提前维权,医院里那些监督的眼神将变得鬼鬼祟祟!



请那些就会高喊“无用”的战友别一厢情愿的说“医院和人社局都知道”!我通过多次打电话得到的结论就是:他们根本不记得有个14号文件,没有这个隐私概念,他们认为查乙肝无所谓,关键是不歧视。可是一旦查出,不歧视就是一句空话,就算不赶你走。可是边缘化在所难免。

为了自己和幼儿园的宝宝体检报告不被别人领走,保护我们的隐私,请举手之劳依法投诉!

14号文件带来的最关键的,最大的好处是,截止目前.整个社会都缺少隐私观念,我们拼命喊叫:"还我隐私"!可是没有任何人知道体检表是隐私!医院公然把体检表交给用人单位和学校,体检医院认为自己有权利监督在福利体检中的一举一动,有权利把“谁有乙肝”汇报给用人单位和学校,有权利把“乙肝隐私”当作卖点!


作者: walm    时间: 2011-11-21 10:17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1-11-22 06:46 编辑

虽然14号文件属于政策,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是在关于体检的法律出台以前我们要用好这些政策,因为这些新政策 是我们过去的维权成果,它可以使社会了解体检报告属于隐私!
作者: walm    时间: 2011-11-21 10:19

用好现在的政策,争取反就业歧视法出台!

作者: alm456    时间: 2011-11-21 10:34

本帖最后由 alm456 于 2011-11-22 06:45 编辑

修改以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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