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王震宇在2004-5-22 11:08:43的发言:
我是王震宇,副主任医师,天津市传染病医院网站站长,预防科科长,乙肝病毒携带科主任
[我所理解的乙肝父婴传播高达80%--答质疑张平主任者[/center]
1.不错,父--婴因素造成的HBsAg阳性只占10%强,但感染者不仅包括病人和病毒携带者,还包括那些HBcAb阳性者,可能质疑者把父--婴因素造成的HBcAb阳性者未考虑进去。
2.张平主任和我探讨过,母婴间的传播,可以发生在卵子期、妊娠期、分娩期和出生后各期,感染时间的前移会加大病毒清除的困难程度。但父婴间的传播,以精子期为主,所以说父婴之间的垂直传播,既是常被忽视的(比例小),也是后果严重的(清除困难)。
3.相对于卵子期传播而言,精子期传播的研究更为容易(精子的取样比卵子容易,妊娠期隔离父系干扰因素容易),张平主任并没有轻视母婴传播,他主攻的课题就是母婴传播的阻断,父婴传播新的认识恰恰是他在母婴传播的阻断过程中发现的而又被常人忽略的。
4.张平主任所在的科室,至学治医的态度时非常严谨的,在母婴传播的阻断治疗过程中,发现许多结果与国内、国际上的一些观点(甚至是专家的观点)不相符和,他没有“人云亦云”,是非常可贵的。
5.天津市传染病医院是华北地区知名的专科医院,是名门正派的三级甲等医院,不是以靠撒谎卖药蒙骗病人钱财的那些杂牌承包作坊。不要自己上过几次当,就“洪桐县里无好人”了。
以下是引用王震宇在2004-5-23 1:13:53的发言:
以下三点回清照版主:
1.原本数量已是很少的关于父婴传播的文章,谈感染率的更是少于谈HBsAg阳性率(或HBV-DNA阳性率)的。我只是提出HBsAg阳性率、HBcAb阳性率、HBV-DNA阳性率之间可能有概念上的误解,我只是强调勿把10%的HBsAg阳性率(或HBV-DNA阳性率)与HBcAb阳性率向混淆,因为HBcAb阳性率恒高于HBsAg阳性率(或HBV-DNA阳性率)。清照版主反复强调的感染其实是持续性感染(携带),和我所强调的总感染率是两回事。
2.据张平主任研究发现,脐带和股静脉标本检验结果出入很大,劝清照版主您以后不要再引用“脐带血”如何如何了。
3.清照版主“由于母婴通过胎盘交换血液,IgG等一些小分子抗体是可以通过胎盘血液屏障的,出生时脐血中有HBV的标志物很常见”
既然IgG等一些小分子抗体通过胎盘血液屏障并不困难,那么HBcAb阳性的母亲所生产婴儿HBcAb阳性应具有普遍性,如此,大量的新生儿乙肝五项全阴又该如何理解呢?
以下是引用肝肝尽尽在2004-5-23 11:37:39的发言:
很感谢与天版主和清照斑竹的科学求知态度。
王震宇医生:很感谢你去给农民兄弟们查体。
但我很怀疑你来发表这些帖子的用意,如果你是本着科学探讨的态度和版主们讨论的话,我们很欢迎,但你对我们与天版主却含有个人攻击的意向。
另:你能不能也请张平医生来探讨一下?文章是他发的,而且从你的帖子中看来,你好象和他不是做同一个研究的,你也不是他们科室的,在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上,他会不会比你权威一点?
以下是引用andy_liubin在2004-5-23 23:36:24的发言:
谢谢您这么晚了还来光顾这里,谢谢你的关心,更希望大家停止这个辩论,希望王主任能为战友解答问题,提高各位战友的知识,让大家少走弯路,少受骗,是我们的心愿,再次谢谢你的光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5-23 23:39:28编辑过]
以下是引用与天在2004-5-23 19:39:10的发言:
乙肝专区将加强质量建设,未经过认证,禁止在各版答复医学问题(允许交流病情,经验)
已经获得版主资格的在岗人员,若非专业人士,须加强规范发言,严肃谨慎处理医学提问,若无绝对把握,请直接转移到《专家答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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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5-23 21:29:56编辑过]
以下是引用肝肝尽尽在2004-5-23 11:37:39的发言:
但我很怀疑你来发表这些帖子的用意,如果你是本着科学探讨的态度和版主们讨论的话,我们很欢迎,但你对我们与天版主却含有个人攻击的意向。
答复62楼lajizjb
以下是引用lajizjb在2004-5-24 18:17:20的发言:
答王震宇医生
1.媒体有向公众传播正确知识的责任,
但是由谁来决定什么是正确的知识?很明显,张平医生的个人观点并不一定就是正确的知识,而是科学研究中的不同观点。老兄您偷换概念了。
媒体不是不可以介绍科学研究中的不同观点,但在这样做时一定要清楚的说明这是存在争议的观点。科学新闻通行的做法是把所有相互对立的观点都列举出来,并且非常清楚地说明支持和反对这些观点的数据及其来源。而在《广州日报》的这篇文章中,我们没有看到观点的争论,而是突出了80%这个出处不详因而十分可疑的数据。(“有调查表明”,至少也要说明是哪次调查,怎么抽样,是随机的还是不随机的,样本有多大吧?)
2.我老师上学时就对我说:专家权威说的,专业文献上写的未必是真理。
“个人以为,应该先在专业学术交流平台获得广泛共识以后,指导公众认识和政府决策更为恰当”
是否认为张平主任没有得到广泛共识?广泛的程度有否标准?在没得到共识之前无权阐述个人的观点?
广泛共识并不是说只要得到专家权威的认可、在专业文献(不是指教科书,因为教科书上的往往都是得到广泛认可的)上写明就是得到广泛共识,而是指在科学数据的基础上得到科学共同体的认可,此其一。其二,也许张平医生的行医能力是得到了广泛共识的,但是张平医生的这个80%的观点肯定是没有得到广泛共识的。这是两个很不同的问题,老兄您又偷换概念了。
科学共同体唯一感兴趣也是最后会达成广泛共识的只有一样东西:事实,科学的事实。张平主任再牛,在科学共同体里面也是不会得到广泛共识的。因为,那不是科学共同体关注的东西。当然,张平医生的这个80%的观点是有可能得到科学共同体的关注的,但是,这与这个观点是张平医生的、还是李平医生的无关。
科学问题上的个人观点在没得到共识之前当然有权阐述,但是,这有个发布形式的问题。在专业学术交流平台上,也就是在科学共同体内你怎么说都行,因为科学共同体的原则就是开放,让不同的观点充分地交流,以期最后发现事实的真相。但是,在大众媒体上发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专业身份而使受歧视的弱势群体的生活产生可预期的不利影响的个人观点,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你是不是有权发表你的个人观点,而在于你的这个个人观点有可能对社会、对普通公众的生活产生歧视性的影响。
言论自由不是无条件的,其底线是不得含有会引起即时危险的“战斗性言词”。张平医生的这个80%的观点还没有突破这个底线,但是,作为专业人士,理应遵守一种更高的标准。在大众媒体上就科学上未定论的问题发表有可能影响社会和公众生活的个人观点,一定要慎之又慎。我个人认为就不应该在大众媒体上发表这样的个人观点。如果张平医生认为自己有责任提醒hbver正视危险,做好防范,那也应该搁置存在争议的问题(或者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存在争议)而把问题的重点放在如何防范上。
答复 与天版主和解意向 对1.2亿携带者仅说“定期复查”是远远不够的,允许使用类核苷治疗DNA阳性的携带依我看是迟早的事,也是迄今为止一条最接近通途的歧路。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5-25 0:05:50编辑过]
极度深寒 |
涉及的医学言论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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