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愿意以实际行动支持雷闯的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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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4 16:20
标题:
愿意以实际行动支持雷闯的进来!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8-4 16:25 编辑
雷闯在行动,雷闯在一个人孤军奋战!希望那些天天跟在我们的英雄后面高喊:“支持!顶!”的人拿出行动来,英雄在呼吁你的支持:
征集1000人赠黄埔公安鸭“梨”,望乙肝隐私侵权案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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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喊支持雷闯的战友,请你打开钱袋,寄出一封信!
广东的战友,你们作为事件发生地,也是最大受益者,请你打开钱袋,寄出一封信!
等着摘桃子的君子们!做人不要太无耻哦!!!!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4 16:20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局长:
你好,我是一名公益律师,根据我国政策、法律的相关的约定,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体检中心把个人体检报告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违法。形成了严重危害了体检者合法权益犯罪。
人社部发[2010]12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媒体报道得知,今年4月,从上海交通大学休学一年进行乙肝维权公益活动的雷闯,曾在贵局报案,举报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及相关公司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暗查乙肝并泄露体检信息,其行为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6月23日,雷闯从黄埔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处获悉,“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已经基本具备了立案的条件,不过到作出最后的立案通知书,需要一定的程序走,一旦立案会第一时间通知。”(据《“乙肝斗士”维权收效 广州警方或立案追医院刑责》,2011年06月2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链接: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 ... ontent_25908056.htm
)。同时,雷闯还给黄埔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送上了“保护公民隐私,携手共创和谐”的锦旗,以表感谢(据《警方受理举报 雷闯锦旗致谢》,2011年06月26日新快报报道,链接: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 ... ontent_25908056.htm
)。
但是,6月23日至今,一月有余,黄埔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却并没有如6月23日给雷闯的答复,予以立案。
恳请黄埔区公安分局尽早对雷闯所举报的侵犯乙肝隐私案件立案,望贵局能帮雷闯及其他的中国近1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分担“鸭梨”。
谢谢!
李慧友
2011年8月5日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4 16:21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8-4 16:21 编辑
我的信即将寄出,到时贴出来为证!
作者:
fornewjob
时间:
2011-8-5 06:32
跟风寄信喽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5 10:07
作者:
鹭岛求爱喽
时间:
2011-8-5 10:13
本帖最后由 鹭岛求爱喽 于 2011-8-5 12:34 编辑
支持一下,乙肝歧视是一种非人道的行为,
作者:
walm
时间:
2011-8-5 10:16
回复
鹭岛求爱喽
的帖子
不侵犯隐私,何来歧视?
作者:
rain5566
时间:
2011-8-6 00:17
算我一个!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6 11:23
谢谢三位实际支持雷闯的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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