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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强奸百余起 受害女子多不报案,与我们何其相似! [打印本页]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3 18:01     标题: 强奸百余起 受害女子多不报案,与我们何其相似!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0:41 编辑

http://news.qq.com/a/20080703/0006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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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3 18:04

除了刑法个别条款以外,所有的法律都是民不告,官不究!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3 18:25

现在的有关法律已经是我们具备了起诉条件,虽然三部委通知、卫生部14号文不是法律,但中国特色使这些文件在法庭上有强大的注解作用。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3 18:27

人社部发[2010]12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和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他们的潜台词就是:“福利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属于个人隐私!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3 18:30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8-3 18:47 编辑

体检机构把个人福利体检报告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违法。严重危害了体检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3 18:30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8-3 18:48 编辑

医院违规入职检测,违规把求职者的身体信息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违规摄取“乙肝信息”,侵犯了隐私,造的失业,[基本上“情节严重了”!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3 18:50

14号文是卫生部送给我们的一件宝贝!它界定了体检资料的隐私性。近来的事实证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已经可以用了!”
有了法律不用,一辈子还能出头吗?失去了隐私,就失去了一切!既然隐私失去,还有啥好顾虑?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8-3 18:51

14号文是卫生部送给我们的一件宝贝!它界定了体检资料的隐私性。近来的事实证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已经可以用了!”
有了法律不用,一辈子还能出头吗?失去了隐私,就失去了一切!既然隐私失去,还有啥好顾虑?

作者: 曝光台    时间: 2011-8-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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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lm    时间: 2011-8-5 08:57


作者: 维权马甲    时间: 2011-8-6 18:33


作者: 凡人流浪    时间: 2011-8-7 09:00

果断维权起诉。
作者: 维权马甲    时间: 2011-8-11 17:36

该起诉时不起诉,相当于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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