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国家药监局正在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改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bbc8712    时间: 2011-8-2 08:42     标题: 国家药监局正在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改意见

药品经营环节从业和HBV传播是绝对没有关系的,食品我们都可以从业,何况于药品?只是部门的官僚作风和惰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至今都还规定传染病者不可入内(虽然我看见国家药监局在其官方网站上答群众来信时,说允许在药品流通领域从业,只是这个说明和部门法律法规相差很大,地方部门拿《药品管理法》来说事,会给我们从事药品行业造成很大的困难),致使我们进入药品行业遇到诸多阻力。现在,国家药监局正在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http://www.sda.gov.cn/WS01/CL0778/64394.html ,这个法规是药品流通环节的法规(普通地说就是药店、药品批发企业、药房从业),里面原来的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身体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现在法律环境有利于我们,我们大家使使力,相信药品这个行业的法律法规也必定会修改。


关于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安函[2011]106号
2011年08月0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监督实施GSP工作,国家局组织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并通过国家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药监部门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方式:传  真:010-68311985
  电子邮箱:[url=mailto[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url]
       
[email protected]
  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url=http://www.6668.cc][/url]

作者: bbc8712    时间: 2011-8-2 11:47

国家食品药监局的同志:
      您好!悉闻贵部正在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改意见,更改其中不合时宜的条款,体现出贵部与时俱进的精神和贯彻科学发展的决心。
      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规范药品经营行业准入,提升药品经营行业水平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规范》第41条第二款“患传染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岗位”之规定,已与现代科学研究结果不符,与国家关爱艾滋病、乙肝等传染病感染者的政策不符,故个人觉得欠妥,望贵部能酌情进行修改。
      传染病种类较多,从传播途径分类,可分为血液传播、母婴传播、粪口传播等。是不是所有传染病感染者都不能从事药品行业呢?答案显然不是。在保证公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尊重科学事实,允许部分种类的传染病感染者进入药品经营行业,切不可以“莫须有”的借口,剥夺少数人的正当、合理的就业权益。以乙肝为例,此者是通过母婴、血液、性三种途径传播,在日常工作接触中不会传染他人。现今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被允许从事食品行业,药品经营行业为何还要禁止他们呢?药品经营行业属于我们国家的服务行业,数量多,吸收的就业人数也多,如果能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药品行业,既与温家宝总理提倡的社会公平正义相符,又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故个人建议贵部应当充分考虑41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允许部分类型传染病感染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病毒感染者、丙肝病毒感染者等)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岗位。谢谢!
作者: wqzl5671234    时间: 2011-8-2 12:27

支持,坚决支持!!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1-8-2 12:39


作者: wqzl5671234    时间: 2011-8-2 13:20

行动起来,发邮件,反应民意!!
作者: wqzl5671234    时间: 2011-8-2 13:20

行动起来,发邮件,反应民意!!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8-2 19:56

征求意见邮箱:[email protected]
作者: kooogle    时间: 2011-8-2 19:58

大家顶起来!发邮件!反映民意!
作者: 星崽舅舅    时间: 2011-8-2 22:06

顶下
作者: mascot    时间: 2011-8-3 13:45


作者: tear医学生    时间: 2011-8-3 15:41


作者: liuli123    时间: 2011-8-3 15:57

有没有希望呀,期待中,让我们共同努力
作者: xingyun837    时间: 2011-8-3 19:46


作者: tear医学生    时间: 2011-8-4 09:44

已经发了两封~~但是省掉了艾滋~
作者: 玉魔头    时间: 2011-8-4 11:54

顶,应该向他们反映,集中火力啊!!我会草拟修改意见稿,希望大家到时候踊跃签名啊!
作者: 玉魔头    时间: 2011-8-4 17:09

回复 bbc8712 的帖子

你写建议信了吗?
作者: bbc8712    时间: 2011-8-4 19:35

回复 玉魔头 的帖子

我写了建议信,就是在这个帖子的二楼,只是感觉写得不是很好,所以还有劳你帮写写,然后我们大家一起签名。

作者: 玉魔头    时间: 2011-8-5 11:44

回复 bbc8712 的帖子

写的不错啊!!
作者: 普天同庆    时间: 2011-8-7 16:30

回复 玉魔头 的帖子

你的修改意见稿什么时候出来?我很想参考一下。8月31日截至,要快哟。谢谢!
作者: 玉魔头    时间: 2011-8-8 09:46

回复 普天同庆 的帖子

大家群策群力吧!我感觉重点还是“传染病及传播途径”没有明确,以及后面的健康档案涉及到个人隐私,应该慎重。
作者: 星崽舅舅    时间: 2011-8-8 22:57


作者: 晴朗的早晨    时间: 2011-8-10 15:01

玉魔头 发表于 2011-8-4 11:54
顶,应该向他们反映,集中火力啊!!我会草拟修改意见稿,希望大家到时候踊跃签名啊! ...

什么时候把意见稿拟好呀?我已发邮件,希望大家能行动起来!

作者: bbc8712    时间: 2011-8-19 16: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志:
    您好!悉闻贵局正在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定》)修改意见,故本人就原《规范》第41条与新法律法规,与科学事实相抵触之处,提出一点建议。
    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规范药品经营行业准入,提升药品经营行业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规范》中第41条第二款“患传染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岗位”之规定,已与现代科学研究结果不符,与国家关爱艾滋病、乙肝等传染病感染者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故个人觉得应该对41条进行修改。
    传染病种类较多,从传播途径可分为血液传播、母婴传播、粪口传播等。是不是所有传染病感染者都不能从事药品行业呢?显然不是。在保证公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尊重既有科学事实,允许部分种类的传染病感染者进入药品经营行业,切不可以“莫须有”的借口,剥夺少数人的正当、合理的就业权益。
    以乙肝为例,此种病毒是通过母婴、血液、性三种途径传播,在日常工作接触中不会传染他人。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切实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2011年2月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指出特警、飞行员、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况且,贵局分管餐饮环节的食品监管,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被《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允许从事食品行业,药品经营行业为何还要禁止他们呢?药品经营行业属于我们国家的服务行业,数量多,吸收的就业人数也多,如果能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药品行业,既与温家宝总理提倡的社会公平正义相符,又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个人建议贵局应当充分考虑41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允许部分类型传染病感染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病毒感染者、丙肝病毒感染者等)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岗位。谢谢!
作者: 遥望蓝天    时间: 2011-8-20 19:12

顶!由于文笔不好,只能照你们写的内容发了几封邮件。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11-8-21 23:20

已发邮件,大家继续,
作者: gys198055    时间: 2011-8-22 19:58

  马上发邮件,一起来吧。
作者: 星崽舅舅    时间: 2011-8-23 22:02

发了两份邮件,大家一起来加油啊
作者: xingyun837    时间: 2011-9-1 20:24


作者: 668729    时间: 2011-9-8 09:13

已经发出一份邮件了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