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类型: | 批评建议 | ||
·被投诉单位: | 市卫生局 | ||
·被投诉人: | |||
·投诉内容: | 本人曾经多次质问佛山市卫生局执行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情况,并调查、投诉过佛山市好几间医院,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医院领取入职员工或在职员工福利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这明显违反了卫生部14号文件的规定,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海中医院等,但因佛山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致使佛山很多医院依然我行我素,把卫生部的有关文件当废纸!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更是明目张胆,在其官方网站公告的《体检须知》明确写明“若是单位集体体检,体检结果会交由贵公司下发给您本人(http://www.fshospital.org.cn/dept/document/2011_2/dept8717.htm)”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提供入职或福利健康体检时,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了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政策、法律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体检机构把体检报告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违法。严重危害了体检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根据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及第四条规定: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恳请佛山市卫生局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精神出台细则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发放行为及保密要求,并督促有关医疗体检机构停止侵犯公民隐私,严禁医疗体检机构直接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 我向佛山市卫生局网络发言人平台投诉后,法盲卫生局工作人员竟然如此回复“网友,您好。已向市一了解,其通过公司给个人的体检结果为普通体检项目,且是密封的。” 难道佛山卫生局认为只要体检报告不含乙肝项目,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就不构成侵权?!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卫生部的文件白底黑字写着“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 按卫生局的说法,难道用人单位组织的不含乙肝的体检报告就不属于14号文件的调整范围“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吗?!既然卫生部重申,就业体检,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因此,“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就理所当然排除含有乙肝项目的就业体检报告啦。 通俗地来理解,医院出具一切形式的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不管体检是否实施了乙肝检测”、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佛山卫生局作为政府监管机构都不懂国家政策法规,怎么去管理下属的医院?! 恳请佛山市卫生局的上级领导责成佛山卫生局依法行政,纠正其法盲行为,并责成佛山市卫生局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精神出台细则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发放行为及保密要求,并督促有关医疗体检机构停止侵犯公民隐私,严禁医疗体检机构直接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谢谢! | ||
投诉办理状态 | |||
·办理状态: | 登记 -> 受理 -> 办理 -> 答复 | ||
·处理结果: | 关于FS20110802W0006号行政投诉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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