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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近日给各大医院院长法普! [打印本页]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26 14:50     标题: 近日给各大医院院长法普!

律师函



致:+++++医院院长先生

本律师接受**市民的委托,就您单位体检机构侵犯公民隐私一事,特致函如下:

根据该市民提供的资料证实:您单位体检机构在对该市民就职单位提供福利健康体检时,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了用人单位。而这种情况对于该体检单位是常见的。根据我国政策、法律的相关的约定,您单位体检机构把个人体检报告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违法。严重危害了体检者的合法权益。
人社部发[2010]12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本律师郑重函告您:请您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立即督促您单位体检机构停止侵犯公民隐私:一,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入职体检。二,把福利健康体检报告交给体检受检者个人。[建议您单位体检机构不得以无效合同的方式指定领取者,以免法律纠纷]。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阁下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严重法律后果及个人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尽快督促您单位体检机构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慧友


附件一,医院暗查乙肝 警方有望近期立案追刑责
http://gcontent.oeeee.com/5/bf/5 ... log/b6d/24005f.html
附件二,乙肝大学生状告医院侵犯隐私索赔2万元
http://www.people.com.cn/h/2011/0616/c25408-1225768701.html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26 14:51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26 14:51

有愿意发的,请给出邮箱!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1-7-26 16:26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7-26 17:14


作者: tear医学生    时间: 2011-7-26 20:05

写的这么好就缺个邮箱?
作者: xnmd123    时间: 2011-7-26 20:2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27 10:30

回复 xnmd123 的帖子

那你就错了,不信你打电话问问,他们都没有隐私概念!谁也没有我们关心这些东西,我们知道并不代表别人也知道![我已经打电话试过了}
作者: tear医学生    时间: 2011-7-27 16:40

楼主写的真的挺好的 很有威慑力
作者: xnmd123    时间: 2011-7-27 20:3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我在哭啼    时间: 2011-7-28 12:26


作者: wqzl5671234    时间: 2011-7-28 15:53

这些院长愚昧无知,眼里只有钱,没人性,他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
作者: 晓阿山    时间: 2011-7-28 23:01

文章很好,做法值得学习。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7-29 09:45

不愧是律师的笔吻,写得非常好,
跟我之前强调的观点一致!———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文中虽然没有提到“乙肝”眼,但实质是从大范围的隐私权角度入手更易操作。

要善于运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维权
       卫生部最新发布的——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这一条款是该文件最大的亮点!实质是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 这一条款的通俗理解是,医院出具的一切体检报告(无论该体检报告是否含有乙肝;含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用人单位都无权直接领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除外),体检报告要注明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这样就遏制了用人单位直接“偷窥”员工的隐私,明显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所谓权利”,这也沉重打击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组织开展体检的积极性,这与我的核心观点——“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拉近了一步。出台这样的规定,实质也是保障隐私方面与国际接轨,站在人权的高度,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这在中国大陆是难能可贵的。

        鉴于此,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体检(含入职体检、年度体检、福利体检等),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利领取求职者、劳动者的体检报告(不管该体检是否含有乙肝检查)!
       因此,各位战友要善于运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来进行维权、投诉!
————用人单位组织或要求新入职的员工去医院体检,若医院直接让用人单位领取体检报告的话,属于违规!
————用人单位组织在职员工进行年度体检、福利体检,若用人单位统一领取体检报告后再转交给员工的话,属于违规!!

特别强调”不管体检是否实施了乙肝检测“
大家只要抓住”用人单位领取体检报告”、“用人单位告知体检结果”、“体检结果非劳动者上交给用人单位”等证据,就应当举报投诉!
这比取得“用人单位和医院违规开展乙肝检测”的证据要容易几十倍!

一句话概括:
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运用投诉范例:

质问佛山市卫生局执行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情况

     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下发2个多月了,该文件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本人近日再次调查了佛山市好几间医院,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医院领取入职员工或在职员工福利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这明显违反了卫生部14号文件的规定。如南海中医院等.....
    请问佛山市卫生局,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下发后,贵局采取了哪些细节措施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
为什么医院依然违反规定直接将员工的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为什么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
南海中医院典型案例的投诉将如何处理?
    恳请佛山卫生局尽快依法行政,尽快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和体检报告发放程序!
并责成南海区卫生局尽快对南海中医院的违规行为尽快做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谢谢!

作者: alm456    时间: 2015-4-22 08:24


作者: chenrui1988    时间: 2015-4-22 14:36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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