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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白银一院丙肝案第三次开庭 [打印本页]

作者: springa    时间: 2011-7-18 11:16     标题: 白银一院丙肝案第三次开庭

白银一院丙肝案第三次开庭
被告认为两患者感染是在外院透析引起 双方商定择期进行“因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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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自认此前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透析治疗时感染丙肝的14名患者中,6人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医院给每位患者支付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2011年1月26日,白银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这次仅持续了40多分钟的庭审中,针对患者佟志刚和王淑萍两人是否系在医院透析期间患上丙肝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又展开了一次激烈的辩论。


  ■案情回放

  透析期间14名患者患上丙肝

  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多名尿毒症患者先后到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其中14人在2009年6月被查出患上丙肝。这些患者认定自己是在医院透析期间感染的,同年12月25日,冯立刚、 佟志刚、朱久生等6人一纸诉状将白银一院起诉到白银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医院向每位患者支付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冯立刚等被感染者认为,丙肝最主要的传播途径就是血液传播,而原告血液透析的唯一地点是被告白银一院,被告医院在血液透析过程中经常重复使用透析管路和透析器,因此,原告感染丙肝与被告的不当医疗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在进行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造成伤害及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焦点

  患者透析期间曾离开白银一院

  1月26日,在第三次庭审过程中,由于患者佟志刚已于今年1月5日离世,其妻张雅静在原有诉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白银一院支付丈夫患丙肝并转为肝硬化去世前的治疗费用2.5万余元。此外,另一原告王淑萍也提交了新的补充证据,被告白银一院则针对两患者透析期间曾离开该院治疗一事,质疑两人感染丙肝并非在该院透析引起。

  庭审中,被告白银一院代理律师吴卓芳说,从2008年8月15日至12月8日,佟志刚在白银一院共进行了6次透析;同年11月26日其丙肝病毒抗体已呈阳性。其中,自2008年8月22日至2008年12月1日,佟志刚并未在白银一院进行透析治疗,而佟志刚每周至少需要透析两次以维持生命,也就是说,佟志刚这段时间所需的30余次透析治疗均在其他医院进行。与佟志刚的情况相似的是,2007年10月20日以后,患者王淑萍未在白银一院透析,直至33天后,于同年11月23日在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出丙肝抗体呈阳性。被告代理人认为,两人患上丙肝是在其他医院所感染,与白银一院不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这一说法,佟志刚的代理律师韩贵林认为,被告的这一观点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只是一种猜测。


  ■双方协商

  两患者将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据被告白银一院的代理律师吴卓芳介绍,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教材《传染病学》所载:“丙肝病毒进入人体两周后即可被检验出丙肝抗体呈阳性”这一“权威论证”,完全可以说明王淑萍在其他医院透析一个月内感染丙肝病毒并被检验发现丙肝抗体呈阳性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原告王淑萍的代理律师韩贵林反驳说,所谓高校教科书只是编纂学者进行学术研究时的研究结论,根本无法作为判定患者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的依据。韩贵林的说法得到了法庭支持: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依据。后经协商,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择期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庭审持续40多分钟后,法庭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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