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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赛家鑫”案表明,中国人民的法治意识胜过“专家” [打印本页]

作者: 与庄共舞    时间: 2011-7-8 16:42     标题: “赛家鑫”案表明,中国人民的法治意识胜过“专家”

    “赛家鑫”,原名李昌奎,因其犯下杀人强奸,后杀人灭口的重罪,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因此被称为 “赛家鑫”。
    案件回放
    2009 年5月16日下午1点,因陈年琐事,李昌奎在受害人王家飞(女,18岁,未婚)家门口,遇到了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即与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 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奸后用锄头将王家飞敲打致死并拖至屋内。
    接着,李昌奎将年仅3岁的王家红颠倒提着,在铁门框上摔死;最后又用绳子将姐弟二人脖子勒紧,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捉拿凶犯。李昌奎在出逃后的第五天,在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摘自《春城晚报》)
   
    这次判决公布后,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很明显,任何一个懂法律的人都明白:与其它同类犯罪行为相比,判的轻了。
    一个案件是不是应该从轻判决,要看具体的作案情节以及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判决书以及后来的法官接受采访中,说明了轻判的理由。小小龙芯平常非常尊重他人的言论权利,绝不是那种容不下不同意见的人。但得知这些理由后,小小龙芯实在忍不住心中无比的愤怒——极其弱智的辩解——实在想不出法律水平如此之差的法官是如何披上法袍的。
    下面列举一下这些弱智的言论:
    一、罪犯有投案自首情节
    判决书上称:罪犯有投案自首情节。
    这根本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理由。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所谓的投案自首情节是什么?
    死者的哥哥王家崇说,……他“自首”是在公安机关发出通缉后自己处于四处讨饭、穷途末路的情况下才在2009年5月20日被迫投案。我们平常所说的可以从轻处理的是主动投案自首,也就是说,在作案后,立刻向公安机关投案。而在本案中,犯罪分子先奸杀了这个女孩,然后为杀人灭口又将仅3岁的男孩杀死。杀人后潜逃,走投无路活不下去才自首。可见,这个罪犯的自首根本不是主动投案自首。
   
    二、积极赔偿情节
    判决书宣称:罪犯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
    判决书纯属胡说八道,积极赔偿有两个因素,一是犯罪分子及其亲属主动赔偿受害人或其亲属;二是赔偿金额远超过普通标准,例如:该赔40万的赔了200万。在此案中,这种积极赔偿是不存在的。
    首先,罪犯李昌奎的父亲李顺祥虽然承认人是他儿子杀死的,但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就是以各种借口不拿出钱来赔偿。村委会干部只好跟乡干部一起,责令他们公开 变卖处理钢筋、水泥、砖、羊等财产,得到的21838.5元转交给了受害人家属。这种赔偿怎么叫积极主动呢?
    其次,受害人家属在诉讼中索赔38万元。而罪犯亲属仅赔偿3万,而且这个赔偿还没有落实。因此,所谓的积极赔偿纯属子虚乌有。
   
    三、事出有因
    在讲述这个原因时,云南高院的法官讲述了这样一个谬论:
    ——————
    故意杀人案件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
    小小龙芯看到这里,终于明白无耻这个词是什么意思了。一个人被自己身边的人杀害,竟然可以认为社会危害性小???自古以来,中国的法治传统都是于此相反的:一个人,杀了自己同族同村的兄弟,另一个人杀了一个陌生人,哪个危害更大。当然前者,因为一个人连自己的亲属邻居都能杀,说明是丧尽天良,罪无可恕,理应加重处理。在云南高院的法官眼里,这却成了“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成了从轻处理的情节……真实颠倒黑白。
   
    四、社会理性问题
    云南高院的法官认为: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按照这位法官的逻辑,死刑是非理性的,只有废除死刑才是理性的。
    真的如此吗?
    某些非常崇拜西方司法制度的精英们,总是将废除死刑作为法治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准,他们举例说:西方发达国家几乎都废除了死刑,象美国这样的,即使没有废除死刑,对死刑的判决也非常少,因此,我们也要向他们学习。
    这种论调是非常错误的。一个国家是否需要死刑,与这个国家的法制进步没有任何关系,只与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有关。我们研究一下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就会发现,这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一般会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警察镇压型国家,以西欧等发达国家为例,如法国、德国、等。这些国家的一个普遍特点是警察多,其警察占人口的比例比中国多几倍,依靠警察的镇压来维持社会的秩序;二是秩序混乱型国家,这些国家在废除死刑后,社会治安严重恶化,前苏联、东欧等国在“苏东波”之后,纷纷向西欧国家学习,废除死刑,但其经济条件又无法养活起一支庞大的警察队伍,因此,社会治安恶化,各类案件数量和危害程度剧增,人民生活在犯罪威胁之中。
    我们中国则恰好相反,由于存在死刑,犯罪分子受到威慑,因此,我们仅用了很少的警察,就维持了社会治安的基本良好,这是西方国家所不能做到的。正是在这个实践过程中,我国人民才总结出了“杀人偿命”的法律原则,依靠这个原则我国才形成了“社会自觉型”的法治形式,这种形式既不同于警察镇压型国家,又区别于秩序混乱型国家,是中国人民司法实践伟大成就。
   
    因此,小小龙芯认为:维持死刑恰恰是我国人民的理性选择,而那些鼓吹废除死刑的“法学精英”们,却无视中国和西方的法治历史的不同,无视中国和西方社会存在的差别,一味的鼓吹“废除死刑”,反到是丧失理性的表现。就象刘仰老师在博客中说的那样:“希望药家鑫免死的舆论就来自于当今中国司法界要求全面废除死刑的“大目标”。但在药家鑫案中,法院方面的这个意图表现得不是很明确,稍有露头,就被民意打压了下去。……无条件“废除死刑”短时间内难以在中国实现,西化精英对这一状况只能接受,但是,他们退而求其次地炒作减少死刑,以期靠拢国际惯例,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李昌奎被改判“死缓”,就是“减少死刑”这一心态的体现。中国当今司法界很多让人看不懂的事,其根源有相当一部分就在于把西方法律这棵树,载到中国这块土地上。”
    最后,小小龙芯警告某些法学精英:不要把人民当愚民,这个案件表明:在信息化水平很高的今天,人民的法治意识不比精英差,作为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其理论的适用性和真理性理应由人民最终决定,作为法学专家,理应虚心向人民请教学习,而不是把外国的理念错误的应用在中国,危害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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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与庄共舞    时间: 2011-7-8 16:43

1楼作者:小小龙芯发短信加好友发表于:2011-07-08 13:18:15[举报][回复][编辑][删除][顶]更多作品级别:大校积分:35411   

在现在的中国,不是法律与司法被民意绑架,而是我们的司法肆意践踏人民尊严,肆意挑战人民的底线,肆意侮辱人民的智商。我们国家为什么要保留死刑,在一个合法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得不到完善保护的国家里,难道要和一个双手沾满鲜血的罪犯谈什么生命权吗?
作者: nwjk    时间: 2011-7-11 20:23

杀人犯的生命权——挑战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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