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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权至上的维权突破点剑指隐私权! [打印本页]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8 12:27     标题: 人权至上的维权突破点剑指隐私权!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7-15 08:47 编辑

人权至上的原帖指出:" 卫生部最新发布的——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8 12:28

结合人社部发[2010]12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健康体检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8 12:29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7-8 12:31 编辑

不管卫生部处于啥动机,但是用人单位组织在职员工进行年度福利健康体检中,只要用人单位领取员工体检报告,已经违规!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8 12:33

不管用人单位如何抵赖,只要拿了我们的体检报告,已经违规!无论通过什么"电子版"之类的东西了解了里面的内容就违法侵犯了隐私!就为我们使用[侵权责任法和 刑法修正案7]提供了佐证.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8 12:33

以上维权突破点带来的好处还不是最关键的,最大的好处是,截止目前.整个社会都没有隐私观念,我们拼命喊叫:"还我隐私"!可是没有任何人知道体检表是隐私!医院公然把体检表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理直气壮的福利健康体检表打开!
用人单位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有权了解你的身体!
用人单位肆无忌惮的要求你,监督你:去福利! 不去不行!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8 12:34

现在,这两个文件发出的信号就是:福利健康体检报告属于个人所有,体检报告属于隐私!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8 12:35

人权至上的维权突破点突破了那些侵权者的传统观念,使他们失去了理直气壮侵权的道德基础!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8 12:35

人权至上的维权突破点突破了那些侵权者的传统观念,使他们失去了理直气壮侵权的道德基础!
有人可能认为那些人是故意在体检表上侵犯隐私,那就是大错特错!
体检表属于个人隐私这一点仅仅我们知道,因为我们有切身利益,实际上医院不知道,就连政府部门都不知道,更别提那些企业[也有可能是映像不深],我昨天打电话到省、市、人社部门,他们对文件规定体检报告交给谁的问题确实没有印象,这也是那些企业理直气壮的打开体检表的原因。实际上,那些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福利体检报告他们人事部门也私自打开。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8 12:36

这个维权突破点,是社会观念改变点。通过强调这个,使整个社会有隐私概念。使他们知道福利体检与别人无关,所以他们无权强制参加。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8 12:38

推论: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强制我们参加福利体检,
我们有权决定去不去福利!
作者: 614    时间: 2011-7-8 12:44

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对于乙肝携带者却成了灾难。
说具体一点就是想方设法筛查乙肝携带者。
现在的健康档案同样是以这样的思路加入乙肝表面抗原选项的。

歧视的源头在哪里?难道只是用人单位的无知吗?
这是医疗机构夸大宣传的恶果,这是他们的后台没有应尽政府部门职能的恶果!
作者: m8878678    时间: 2011-7-8 13: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7-8 15:22

细细品味一下,其实这个文件也是卫生部对保障公民隐私权迈开了一大步。
的确,目前很多医院、用人单位,甚至政府卫生局、人社局都不知道这一条款,
认为只是乙肝检测报告不得直接交给用人单位,
按照卫生部的规定,非乙肝检测报告也不得直接交给用人单位!!
这一点非常关键。

现在关键是公民的观念转变问题,
很多用人单位和医院的工作人员都普遍认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体检,企业有权领取员工的结果,这是极其错误的。
这个观念有待转变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7-8 15:25

要善于运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维权
       卫生部最新发布的——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这一条款是该文件最大的亮点!实质是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 这一条款的通俗理解是,医院出具的一切体检报告(无论该体检报告是否含有乙肝;含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用人单位都无权直接领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除外),体检报告要注明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这样就遏制了用人单位直接“偷窥”员工的隐私,明显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所谓权利”,这也沉重打击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组织开展体检的积极性,这与我的核心观点——“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拉近了一步。出台这样的规定,实质也是保障隐私方面与国际接轨,站在人权的高度,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这在中国大陆是难能可贵的。

        鉴于此,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体检(含入职体检、年度体检、福利体检等),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利领取求职者、劳动者的体检报告(不管该体检是否含有乙肝检查)!
       因此,各位战友要善于运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来进行维权、投诉!
————用人单位组织或要求新入职的员工去医院体检,若医院直接让用人单位领取体检报告的话,属于违规!
————用人单位组织在职员工进行年度体检、福利体检,若用人单位统一领取体检报告后再转交给员工的话,属于违规!!

特别强调”不管体检是否实施了乙肝检测“
大家只要抓住”用人单位领取体检报告”、“用人单位告知体检结果”、“体检结果非劳动者上交给用人单位”等证据,就应当举报投诉!
这比取得“用人单位和医院违规开展乙肝检测”的证据要容易几十倍!

一句话概括:
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运用投诉范例:

质问佛山市卫生局执行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情况

     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下发2个多月了,该文件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本人近日再次调查了佛山市好几间医院,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医院领取入职员工或在职员工福利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这明显违反了卫生部14号文件的规定。如南海中医院等.....
    请问佛山市卫生局,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下发后,贵局采取了哪些细节措施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
为什么医院依然违反规定直接将员工的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为什么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
南海中医院典型案例的投诉将如何处理?
    恳请佛山卫生局尽快依法行政,尽快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和体检报告发放程序!
并责成南海区卫生局尽快对南海中医院的违规行为尽快做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谢谢!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7-8 15:37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1-7-8 15:38 编辑

“质问佛山市卫生局执行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情况”
这一投诉范例可以看出,我投诉内容没有涉及“乙肝'两字,我是围绕卫生部文件的“其他体检报告”的核心来展开的。这也是给卫生局一个警示,用人单位开展的一切形式的体检和一切体检项目(即使体检不含乙肝项目),医院都无权直接将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

我什么我不提“乙肝”?
因为含有乙肝检测的体检报告很难收集证据,
而笼统的体检报告是否由用人单位领取则很容易收集证据,
打电话问下医院:
1、公司福利体检中的乙肝体检报告由谁来领取?
2、公司福利体检报告由谁来领取?
按卫生部的规定,这两种情况都企业都无权领取体检报告,
如果医院说福利体检报告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即违规!
如果说乙肝两字,医院和用人单位就会警惕,很难收集证据


作者: 晓阿山    时间: 2011-7-8 21:49

行政不作为,用人单位强势。---行政作为了,这些就不是问题了。
作者: 599    时间: 2011-7-9 07:07

顶!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10 09:42

回复 晓阿山 的帖子

可是那些政府部门的人自己都对“体检报告”属于隐私不了解,你要他如何“行政作为”!
作者: 小辉辉    时间: 2011-7-10 13:20

本帖最后由 小辉辉 于 2011-7-10 13:27 编辑

一群小傻子~
政府: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用人单位:不交体检报告者拒录用~
应聘者:那我还是回家吧~
官话得特点是两头堵和稀泥~等于没说~
有乙肝是事实~用犹如掩耳盗铃不检测两对半的方法根本无法解开歧视的死结~~

你们维不好权~你们IQ都太低~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10 15:46

回复 小辉辉 的帖子

请你拿出行动给别人看看你是如何做的,自己一毛不拔,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没头没脑的讲几句傻乎乎的自以为聪明的话太幼稚了吧!
作者: yongshaojia    时间: 2011-7-11 14:11

他们杀共产党时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
杀工会分子时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
杀犹太人时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杀天主教徒时我没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
当他们杀我时没人说话,因为没有人了
作者: 小辉辉    时间: 2011-7-12 15:17

walm 发表于 2011-7-10 15:46
回复 小辉辉 的帖子

请你拿出行动给别人看看你是如何做的,自己一毛不拔,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没头没脑的讲 ...

遇事先敬人三分不吃大亏~
我就当别人说的对应该分餐又如何~
这年头没有足够的实力去做好事冒充救世主结局肯定是悲惨的~
保持自己不受歧视足矣~
三国命长的都不是最能打的~都是最耍滑的~
你走你的“阳光”大道~我走我的独木桥~~
跟你们不是一个IQ段的人有什么好扯的~
我又不想当英雄~


作者: 小辉辉    时间: 2011-7-12 15:19

yongshaojia 发表于 2011-7-11 14:11
他们杀共产党时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
杀工会分子时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
杀犹太人时我没说话,因 ...

你能最后一个死~已经不算悲剧了~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12 15:47

回复 小辉辉 的帖子

自以为是的可怜虫!你这个人的特定就是:没劲!既然你认为这里的人做的事无用,就一边去玩去!
作者: 小辉辉    时间: 2011-7-12 23:00

本帖最后由 小辉辉 于 2011-7-12 23:01 编辑

我不会像你们一样以另一个错误的方法去面对错误~~~
我喜欢在哪玩~玩多长时间由我自己决定~
没人唱反调的这些日子我也没看到你们有什么惊天动地之举~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13 07:34

小辉辉 发表于 2011-7-12 23:00
我不会像你们一样以另一个错误的方法去面对错误~~~
我喜欢在哪玩~玩多长时间由我自己决定~
没人唱反调的这 ...

你没有权利去决定别人 ,就如同你自己所讲的那样:“我喜欢在哪玩~玩多长时间由我自己决定~!!!!你有权品头论足吗!你自己就是一个傻小子,傻乎乎的来这里找修理!!!滚!!!

作者: music000    时间: 2011-7-13 09:29

谢谢“人权至上”。

卫生部有这样的文件啊。那就看下面人的执行了。唉~~~~希望多几个敢于出头的战友,我是不行,只有任人宰割了
作者: music000    时间: 2011-7-13 09:31

按理说,公司出钱体检,原本是种福利,我们公司是自愿去体检,只是体检结果要被知道的。

大家相互开玩笑骂对方有“脂肪肝”~~~~~~~~~
作者: 小辉辉    时间: 2011-7-14 01:06

本帖最后由 小辉辉 于 2011-7-14 01:13 编辑

回复 walm 的帖子
中立观点没有权利说话还谁有权利说话~你在这里搞独权吗?说话直跟说话损是两个概念~
由你具有代表意义的言行可得~你们这帮人跟歧视你们的那帮人都不是什么好饼~~
建议你们先说服身边亲朋好友供餐~然后才是不认识的人~这样才合理~
不然就存在两个问题~
1,做事缺乏逻辑性~
2,有众叛亲离之嫌~

作者: txtp    时间: 2011-7-14 15:27

政策法规还管用吗?要维权!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14 15:36

回复 txtp 的帖子

离开政策法规,拿啥来维权?就算打官司。这两个东西也要用到的,

作者: 思念2009    时间: 2011-7-14 21:31

毁灭一个王朝或许只要几十年,但改变国民观念也许要花上几百年!
这个帖子要顶一下!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7-15 12:06

思念2009 发表于 2011-7-14 21:31
毁灭一个王朝或许只要几十年,但改变国民观念也许要花上几百年!
这个帖子要顶一下! ...

不错!
所以我对科普缺乏期望。
关键是要从保障隐私权入手,
隐私权有了保障,管他还怕不怕乙肝传染。

就等于梅毒一样,很多人都害怕,但那是个人的隐私,没有人知道谁谁谁又梅毒。
这样歧视就不存在了

作者: music000    时间: 2011-7-15 15:35

现在通过福利体检,我的情况被上面知道了。 医院打电话通知单位,单位通知我。

唉,我真不应该去参加“福利体检”。 ~~~~~~~~~~~~

怨我自己个儿。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15 17:33

回复 music000 的帖子

既然隐私已经泄漏,如果你还想在这个单位就业,建议起诉医院,如果不打算在这里就业,连单位一起起诉。民事起诉用侵权责任法,刑事起诉用刑法修正案七,也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找玉魔头联系可以公益诉讼。

作者: music000    时间: 2011-7-16 08:23

嗯,谢谢楼上建议,我再看看形势。估计起诉的可能性不大。现在是肝功转氨酶高,人家让你休息也是为你好。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19 08:16

回复 music000 的帖子

医院把你的福利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你既可以依照人社部2010[12]号文投诉,也可以依照 侵权责任法第62条起诉,如果你要能有一点“情节严重”证据。还可以依照刑法修正案[七]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这个与单位无关,即使你还在原单位混,也不得罪单位,反过来还对单位起到敲山振鼓得作用。使他们明白:他们本来就无权窃取你的福利体检报告,而且使单位在明白自己属于违法以后,处于没有法律,道德话语权的地位!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19 08:19

投诉效果远不如起诉,投诉是依照政策找政府出面,起诉是依照法律找法院公断!

强烈建议:起诉!@隐私已经失去,还有何后顾之忧?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22 14:00

回复 鸟不死 的帖子


作者: haa123    时间: 2011-11-20 16:56

1960215 发表于 2011-7-8 12:33
以上维权突破点带来的好处还不是最关键的,最大的好处是,截止目前.整个社会都没有隐私观念,我们拼命喊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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