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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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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与庄共舞
时间:
2011-6-9 09:40
标题:
全国人大法工委:“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中新网6月8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日前表示,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在回答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有何评论时,法工委负责人回答说: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
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进行审查和确认;
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法工委负责人还回答了选民应当如何进行登记,如何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才能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比较充分的了解等问题。
作者:
与庄共舞
时间:
2011-6-9 09:41
真正的选举未开始,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怕了
真正的选举未开始,法工委就怕了
[陈有西按]看到凤凰网上的这条消息,有点觉得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歪曲解释国家法律。凤凰网的新闻标题更有问题。法工委不能代表全国人大,他不是全国人大。它没有立法解释权,他只是一个常设的工作委员会。宪法从来没有赋予其解释立法的权力。选举法中规定“选举委员会”,本身的产生就是应当由民选的,想通过这个委员会的审查,来否定选民自荐的候选人,然后由这个委员会再确定“正式候选人”,说其他候选人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然后来否定“独立候选人”,这只是一个文字游戏。实质上就是否定十人提名选举人的产生。选举权是“人民权利‘,不是“委员会权利”。中国的《选举法》几十年没有实质性落实,这种似是而非的法律解释起了很坏的作用。他误导了基层选举机构和选民,是一种继续愚民。他们故意把明确的法律概念搞混了。陈光武律师说得对,这种似是而非的“释法”,醉翁之意不在酒,不是在释法,而是在害怕真正的民选。作为一个全国人大的立法起草机构,一定要精准地阐释国家法律,不要成为阻挡时代进步的传声筒。同时,作为一种提法,选民提名候选人,也不要用这个容易被钻空子的“独立候选人”的提法,只要称“选民提名候选人”,在选举委员会审查中按候选人条件据理力争,合法担任正式候选人,才能够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争得正当权利。
全国人大:“独立候选人”无法律依据
2011年06月08日 19:40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中国网络电视台(新闻联播):本台消息: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9亿多人,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6亿多人,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千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这无疑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次重要实践。
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新特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有哪些必经程序?广大选民将如何登记和参选?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这些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回答这次选举与往届相比有什么特点时,法工委负责人回答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选举法的这次修改,主要精神就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新一轮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应当按照选举法新的精神,严格依法进行。这就是这次选举与往届的不同,是这次选举的突出特点。
在回答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有何评论时,法工委负责人回答说,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法工委负责人还回答了选民应当如何进行登记,如何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才能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比较充分的了解等问题。
“独立候选人”无需法律根据
——评全国人大法工委答记者问
许志永
许志永律师反应很快,评论几乎和新闻同步。但概念上的渊源如何,解决不了高层的醉翁之意不在酒。选举委员会的审查和确认,会把所有的独立候选人抑或独立参选人过滤殆尽,以保持体制的“纯洁”性。
————陈光武
今天中国新闻网刊载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称“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根据》一文中,法工委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的确,代表选举法中正式称呼只有“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两种,但是,这不妨碍实践中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候选人还有多种称呼,比如“初步候选人”是指最初提名的协商之前的候选人,一个选区可能提名几百个,都叫“代表候选人”就很难和后面的“正式候选人”区分,“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是指十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政党团体推荐候选人”是指政党和团体推荐的候选人等,这些词都有其现实意义,不能说,法律上没有这些词,现实中就不能说。
“独立候选人”实质是独立于政党团体推荐或者操控的候选人。虽然现实中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大约只占当选代表总数的20%左右,但是,大量的以十人联名形象出现的候选人实质带有很强的官方色彩,真正为公益而独立参选的代表是少数,这也正是中国人大被讥讽“橡皮图章”的根本原因。现在,有那么多公民站出来积极参选,这对推动民主法治是一个重要的契机,全国人大理应站出来坚定支持。
“独立候选人”是基于中国现实国情的对那些热心公益积极参选的公民的民间称呼,有其特定含义,这就像给某个人起绰号一样,虽不是正式名字,但起什么名字无需法律根据,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虽然我们之前提倡用“公民候选人”或者“联名推荐候选人”指代热心公益积极参选的公民,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民愿意自称“独立候选人”无需法律根据。
作者:
与庄共舞
时间:
2011-6-9 09:42
网友回复:独立人?没有法律依据?宪法早就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被法律判了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是谁在违法呢?
作者:
与庄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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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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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与庄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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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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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阁
时间:
2011-6-9 11:18
杯具呀,也不看看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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