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紧急:寻找被粤电集团拒录的fermi,我要去东莞公安局报案 [打印本页]

作者: 狗蛋    时间: 2011-4-18 16:42     标题: 紧急:寻找被粤电集团拒录的fermi,我要去东莞公安局报案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33 编辑

紧急:寻找被粤电集团拒录的fermi,我要去东莞公安局报案


    近期我将到东莞市公安局举报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和粤电集团违规查乙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嫌违反刑法,希望能找到被粤电集团拒录的fermi,或更多被东莞太平人民医院查乙肝的战友或被粤电集团拒录的战友。


向东莞卫生局举报东莞违规查乙肝医疗机构,均遭查处

    2011125日,雷闯从广州市卫生局取到对电力一局医院“暂停开展体检业务”的处理结果,并要求电力一局医院在一个月以内递交整改报告。取完结果之后,雷闯到立即广东省卫生厅集中举报更多医院违规查乙肝,其中包括两家东莞医院,东莞瑞格尔医院和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

    2011310日,雷闯从东莞市卫生局取到对医院的处罚结果。两家医疗机构均被卫生局通报批评,太平医院体检主任被罚一月奖金,护士长被罚半月奖金,当时员工于去年12月离职(非乙肝原因)。瑞格尔医院副总经理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当事员工被罚款5000元。

    违规查乙肝医院被处罚,具体请见媒体报道:

    20110311广州日报:东莞卫生局处理结果很满意举俩砖头来给力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1-03/11/content_1288324.htm


东莞劳动监察大队已确认粤电集团违规

    东莞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了我举报粤电集团入职对员工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查,但是由于粤电集团属于省属企业,劳动监察大队要向省厅请示,会在5天内给我答复,由省厅处理还是由东莞处理。


    经东莞人社局向省人社厅请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东莞人社局已于314日立案,对粤电集团入职违规查乙肝进行立案查处。


    4
18日(今天)下午,雷闯致电东莞市人社局(076922630858),电东莞市劳动监察大队表示,经查证粤电集团沙角电厂在入职时违规检查乙肝项目情况属实,劳动监察大队已经对粤电集团沙角电厂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接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是否对粤电集团予以罚款以及罚款的金额,还需劳监大队领导审批。

寻找被粤电集团拒录的战友fermi,我要去东莞公安局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 253 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医院违规进行乙肝项目的体检,并且随意将乙肝体检结果泄露给用人单位,是对体检者的隐私权的侵犯,涉嫌非法获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用人单位则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此,待东莞市劳动监察大队对粤电集团的正式处罚结果出来,我将到东莞市公安局举报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和粤电集团涉嫌违反刑法。

(同时,本人已向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举报了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和多家公司的违反刑法的行为,具体请将媒体的报道:

      20110415信息时报:查乙肝规定是浮云? 行为艺术举报违规公司

      http://news.dayoo.com/guangzhou/201104/15/73437_16072213.htm

   

    当时我向东莞卫生局举报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的证据来自: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7273-1-1.html

    当事人在肝胆相照论坛的ID是:fermi

    如果没有当事人(受害者),即使我去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也不会定会立案。因此,希望大家能帮我找到当事人fermi战友,这样公安局就要立案了。

    如有线索,[email protected]]请立即和我联系[email protected]

2011.04.18

雷闯于深圳

【雷闯休学一年,DV记录乙肝历史。附:为何我要休学一年】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44056-1-2.html

【关注雷闯博客,关注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事件】

http://blog.sina.com.cn/leichuang1987

【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请总理吃饭,关注雷闯微博,关注雷闯的状态,】

http://t.sina.com.cn/leic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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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卧心臧胆    时间: 2011-4-18 17:32

受害的战友抓紧站出来呀,多么好的机会啊,雷闯好样的。
作者: mascot    时间: 2011-4-18 17:34

只有维权,抗争引起媒体,社会的关注重视我们才有出路,支持雷闯
作者: 多难穿邦    时间: 2011-4-18 18:15

支持雷闯好样的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1-4-18 18:38

大家都来支持呀!!
作者: 毒血天使    时间: 2011-4-18 18:41

兄弟好样的我支持你!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1-4-18 18:47

符合条件的战友要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 杯具自己造    时间: 2011-4-18 19:38

估计不会出现,只有楼主答应不暴露他的隐私,才有可能成功。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4-18 19: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 253 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赞同,有理有据。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1-4-18 20:14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1-4-18 21:00

雷闯的帖子很关键,应该置顶在醒目的位置!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4-18 21:13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广州电力一局医院的做法明显已经违反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该医院的主管领导和其直接责任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应当追究广东电力一局医院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要想法院依据该款判处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惩罚是非常难的,这个大家应该是比较明白的。
所以我认为,要彻底杜绝泄露他人隐私的事件发生,应当有相配套法律支持。从笔者角度看,近年来,很多企业借助其公司所处的地位,借故出卖公民的信息,已获得暴利,这是对市场经济的亵渎和侮辱,不管是对市场还是对公民都是不公平的。再者,这种违法现象一直有蔓延的趋势,渐渐的变得有恃无恐了,应当尽快尽早的对这些违法现象进行惩处和纠正,以免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

作者: 我在哭啼    时间: 2011-4-18 22:11

支持雷闯
作者: 一直很乙人    时间: 2011-4-18 22:29

单位对你不仁,你何必对单位讲义气!我们支持你站出来,假如有什么担心可以在论坛上讲。我相信大家都会伸出援手的。
作者: 狗蛋    时间: 2011-4-19 23:21

fermi战友赶紧和我联系呀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1-4-19 23:33

顶起,让更多的战友看到!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1-4-20 08:44

没有战友前去,无奈,顶吧~~
作者: 不服命运    时间: 2011-4-20 09:42

加油,雷闯!加油fermi !

作者: 狗蛋    时间: 2011-4-20 11:01

继续寻人中
作者: 599    时间: 2011-4-20 13:35

没有人受歧视?
作者: 我要斗争    时间: 2011-4-20 15:24

把fermi战友顶出来  
作者: 生存权利    时间: 2011-4-20 20:48

转载至凯迪网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 ... e=1&1=1#7257625
作者: 汪    时间: 2011-4-21 07:16

这要是立案成功,就太给力了,违法者判个1-2年,看那些医院和用人单位还违规检测乙肝不?
作者: huangh    时间: 2011-4-21 09:33

有亲身经历的人应该站出来,看着别人冲锋在前,自己躲在后面是很可耻的
作者: 淡定008    时间: 2011-4-21 12:55

支持你
作者: hyyyjw    时间: 2011-4-21 20:39

帮顶,我没受到过真正的面试的歧视,但我知道社会歧视严重。我会努力捐钱的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1-4-22 17:40

看来是没有人受歧视了,中国社会真和谐~~~~
作者: MZGXT99999    时间: 2011-4-22 21:18

是不是没人受歧视?
作者: 我在哭啼    时间: 2011-4-22 22:45


作者: 眉间尺    时间: 2011-4-23 15:13

雷闯能如此义无反顾、呕心沥血地为广大战友维权,我们一定要支持他,配合他。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1-4-23 15:14

如果成功,将是侵犯隐私处罚的里程碑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1-4-23 23:27

心寒。。。
作者: jkada    时间: 2011-4-23 23:33


作者: 银城轩    时间: 2011-4-24 15:17

加油;
作者: 银城轩    时间: 2011-4-24 15:18

支持

作者: 晋文公    时间: 2011-5-6 22:43

曲高者众,和音者寡。确实有些让人心寒,没有人帮我们时,我们觉得很无助,有人来鼎力相助时,却又找不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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