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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发通知,用人单位照样要查,医疗机构签名仍可查. [打印本页]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3-30 20:08     标题: 再发通知,用人单位照样要查,医疗机构签名仍可查.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46 编辑

行政不作为导致消除乙肝歧视只停留在纸上
卫生部错解“就业体检”导致“被自愿”仍然可能继续



  3月9日,三部委再次出台《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1]》(简称:再发通知)入学就业禁查乙肝,充分体现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乙肝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再次看到了政府为促进公平就业的决心。
   全国近亿乙肝携带者再次燃起希望的同时,更多的是担心“再发通知”再次重演《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简称:12号文件[2])那样到处举报查乙肝,却到处违规查乙肝的闹剧。自2010年2月下发12号文件来,到处都有对违规查乙肝的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的举报。为什么政府任命的国企老总们、医院的院长们视而不见?为什么相关行政部门不加强监管?其根本原因出在地方相关行政部门不作为,也折射出法律法规的苍白无力。

“再发通知”能否消除乙肝歧视,还看行政部门是否“给力”


   三部门再发通知禁查乙肝,立即引起了乙肝携带者的高度关注和期待,是否能真正意义上消除乙肝歧视,还看其落实情况。
   “再发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评价体系;这显然给通知的落实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但“再发通知”并未对医院的法人代表明确奖罚措施,他们是否继续上演广东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的侵权行为呢?
    “再发通知”中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活动及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果人社局管辖区域仍然乙肝歧视严重,由谁负责?
   12号文件要求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公布举报电话、明确责任人。至今仍然不见“明确”。之所以到处有违规查乙肝得不到纠正,是因为没有任何“责任人”为此承担责任。12号文件所规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分便成了摆设。

“再发通知”并未纠正卫生部对“就业体检”概念的错误理解,被自愿或将继续


   “再发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完善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制度,体检报告要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在“就业体检”的理解上,相比2007年《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存在严重的倒退,《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卫生部于2010年及“再发通知”却将禁查乙肝仅限制在“入职体检”范围。众所周知,“就业体检”、“健康体检”或“入职体检”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仅把“就业体检”限制在入职的体检,此规定实质上就是“签名便可查”。在90%的非乙肝携带者为证明自己为非乙肝携带者而自愿查乙肝的情况下,乙肝携带者哪有选择不查乙肝的理由?“被自愿”查乙肝仍然可能成为“再发通知”后乙肝歧视的主要途径。《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于去年8月头版头条刊登的一文为《三部门新规实施六月收效甚微—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3]也特别指出了体检性质无法界定的事实。

人社局执法无有力法律支持,对用人单位无约束


   就国有企业而言,如果“再发通知”有对法人代表的奖惩规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而对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却无能为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4]于2008年1月正式实施,仅在2010年苏州人社局对违法公司罚款700元的处罚。三年来,因乙肝歧视的官司几十起,却只有一家公司被查处。显然《规定》第六十八条中的“可”字给了管理者不罚的权利。今后,怎么能保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呢?12号文件规定,自《通知》出台三十日完成或修改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而人社部出台的《规定》第十九条 “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与12号文件中的“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符。人社部是否有相关的修改公示?罚款1000元以下更是没有任何威慑力,如果按《规定》罚款数额处罚,对一个上亿资产的企业只是隔鞋搔痒。

期待再发通知后能真正消除乙肝歧视,建议规范行政作为、提高违法成本同步到位

   为防止“再发通知”轮为手纸而损害政府形象。敬请有关部门充分吸取12号文件的经验要教训,使“再发通知”发挥最大的作用。
   首先,从两个方面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 ,一是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就业体检中的乙肝项目。删除第六十八条中的“可”字,做到违者必罚。提高处罚金额,使《规定》具有威慑力。二是使“再发通知”责任明确,对二次违规查乙肝的国有企业和公立医院的法人代表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对三次以上严重违规查乙肝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所管辖的地区执行不利者,按《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其次,为确保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不再因外泄而产生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不得组织人工进行所谓的“福利体检”。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受检人员,由受检者自由选择医院进行。也可防止滋生因“回扣”等的腐败行为。
乙肝歧视与基因歧视、身高歧视、性别歧视等不同,更害怕因泄露隐私而担心影响婚姻、社交等。受到歧视后往往忍气吞声。更需要各地政府主动承担维护这一人群权利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的相关部门领导及时处理。


参考文献
[1] 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2011-03-09)
http://www.fjrs.gov.cn/xxgk/cszy/sdzzbysjygzzx/zxtz/201103/t20110323_346812.htm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3] 《三部门新规实施六月收效甚微—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
http://science.aweb.com.cn/2010/9/10/359201009101112910.html
[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http://news.qq.com/a/20071107/003923.htm

温家宝总理  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号国务院办公厅  邮编: 100017
吴邦国委员长  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邮编: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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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3-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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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ki8888    时间: 2011-3-30 22:14

继续忽悠我们
作者: 相伴天涯    时间: 2011-3-3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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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将同志,感谢您的努力付出!

我仅代表广大战友向您说声,您辛苦了!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1-3-3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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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reuok    时间: 2011-3-31 10:48

跟乡巴佬做科普就像跟乡巴佬讲民主一样,让人发笑。
作者: 海带2007    时间: 2011-3-31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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